商务部: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搜狐财经·2025-12-16 07:48

事件概述 - 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作出反倾销最终裁定 认定存在倾销 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并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1] 调查与裁定结论 - 调查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1] - 2025年9月5日发布初裁公告 初步认定存在倾销 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存在因果关系 [1] - 调查结束后 于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结论 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1] 反倾销税征收安排 - 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反倾销税税率 [7] -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 [7] -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为期5年 [10] 追溯征收与保证金处理 - 对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海关提供的保证金 将按终裁确定的税率和产品范围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 并计征相应进口环节增值税 [8] - 在此期间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及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将予以退还 少征部分不再征收 [8] -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即2025年9月10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9]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3] - 产品具体包括鲜、冷、冻猪肉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 和猪的肠、膀胱及胃 [5]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6]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对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欧盟新出口经营者 可依据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1]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11] -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