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网站·2025-12-16 07:45

最终裁定结论 -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反倾销税征收安排 - 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反倾销税税率 [9] -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为期5年 [9]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被调查产品为生猪屠宰加工后的产品 包括鲜冷冻猪肉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 以及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整个或切块的猪的肠膀胱及胃 [5] - 产品主要用途为适合供人食用 涉及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列 [6] 追溯征收与保证金处理 - 对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提供的保证金 按终裁确定的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 多退少不补 [9] -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9]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对于欧盟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 可依据规定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9]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申请期间复审 [10] - 对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