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自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搜狐财经·2025-12-16 07:48
最终裁定结论 -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反倾销税征收安排 - 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8] - 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为期5年 [10]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3] - 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 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特定加工状态的猪脂肪、肠、膀胱和胃 [5] - 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涉及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6] 追溯征收与过渡期处理 - 对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 将按终裁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 [9] - 保证金超出部分及多征的增值税将退还 少征部分不再征收 [9] -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的进口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10]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对华出口的新出口经营者可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1]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利害关系方可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12] - 对终裁及征税决定不服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