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裁:明起对欧盟猪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为期5年
搜狐财经·2025-12-16 08:49
最终裁定与征税决定 - 中国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 根据裁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 -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为自2025年12月17日起5年 [9] 被调查产品范围 - 调查及征税产品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3] - 产品具体包括鲜 冷 冻猪肉 鲜 冷 冻猪的食用杂碎 以及鲜 冷 冻 干 熏 盐腌或盐渍的猪脂肪 肠 膀胱和胃等副产品 [5] - 被调查产品主要用途为供人食用 [5] 征税方法与追溯 - 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反倾销税税率 [6] -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6] - 对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 将按终裁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及相应增值税 多退少不补 [7] -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2025年9月10日)前进口的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8] 复审与法律救济途径 - 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欧盟新出口经营者 可依据规定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0]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申请期间复审 [11] - 对终裁及征税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