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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紧急辟谣:系伪造,已报警
中国基金报· 2025-12-06 13:01
文章核心观点 -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官方声明,澄清一份编号为深金管函〔2025〕318号的《关于停止涉嫌非法的金融业务告知函》系伪造文件,并已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1] 事件性质与官方行动 - 伪造函件的抬头及落款印章为“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官方机构全称“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不符,明显系伪造 [1] - 有关主体制作及发布上述函件的行为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社会影响恶劣 [1] -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已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1] 对公众的提醒与建议 -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提醒社会公众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传播非官方来源的文件信息,以防上当受骗 [1] - 公众若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1]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停止涉嫌非法的金融业务告知函》系伪造 已报案
证券时报网· 2025-12-06 12:23
官方声明与伪造文件事件 -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严正声明 澄清一份编号为深金管函〔2025〕318号的《关于停止涉嫌非法的金融业务告知函》系伪造文件[1] - 该伪造函件的抬头及落款印章为“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与官方机构全称“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不符[1] -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已就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将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1] 市场影响与公众应对 - 事件引发群众多次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咨询 社会影响恶劣[1] - 官方呼吁公众若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1]
媒体视点 | 护好“钱袋子”!多方警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证监会发布· 2025-12-05 14:10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七家协会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公众警惕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相关活动的风险,并明确要求会员单位不得参与或提供相关服务 [2][5] - 虚拟货币市场波动剧烈、投机炒作盛行,且与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联,中国监管机构已出台并持续执行一系列严厉政策以打击相关活动 [5][7] - 监管机构强调需各方协同发力,实施功能监管,通过打击信息流、资金流等重点环节来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10] - 对于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应引导其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而非成为投机炒作的幌子,投资者需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16] 风险隐患多发 危害百姓“钱袋子” - 虚拟货币市场行情波动剧烈,例如比特币在2025年12月1日一度跌破8.5万美元,日内最大跌幅超7%,而同年10月曾创出每枚超12万美元的价格高点 [4] - 市场缺乏涨跌幅限制,投机炒作盛行,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导致大量投资者因“爆仓”而损失惨重 [5] - 市场上涌现大量无实质性技术创新、无明确商业应用场景的“空气币”,其发行运营不透明,欺诈和市场操纵问题严重 [7] -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并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7] 各方协同发力 坚决遏制“炒币风” - 七家协会明确要求其会员单位不得在境内参与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9] - 要求具有针对性,例如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营销宣传和信息技术等服务 [9] - 监管需综合施策,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协同发力,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强调将深化协同配合,完善监管政策,聚焦信息流、资金流等重点环节进行打击 [10] - 中国自2013年起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近期重申这些政策文件仍然有效,央行将继续会同执法部门打击相关活动 [7] 客观看待新技术 树立正确投资理念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成为市场关注热点,但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未批准任何此类活动,并指出其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机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 [12][13] - 区块链、分布式等新兴技术不应成为投机炒作的幌子,而应发挥自身优势,服务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传统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16] - 投资者需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警惕关于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历史收益、买卖建议或投机前景的虚假宣传 [16]
韩政府召开会议商讨延长国民年金外汇互换协议
商务部网站· 2025-12-04 08:01
政策动向 - 韩国企划财政部联合多个部门召开会议 商讨将原定于今年年底到期的外汇当局与国民年金之间的外汇互换协议延长[1] - 六家部门将定期检查出口企业的结汇和海外投资现状 并研讨与政策资金等企业支援政策手段的联动方案[1] - 金融监督院计划未来两月内以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对象 就其海外投资相关的投资者说明和保护措施的适当性等进行实地检查[1] 新框架制定 - 将通过四方协商机制启动政策讨论 以制定能够兼顾国民年金收益性和外汇市场稳定的新框架[1] - 四方协商机制参与部门包括企划财政部 福祉部 韩国银行 国民年金[1] - 企划财政部表示将迅速推进旨在检查外汇市场结构性状况 稳定外汇供求的政策课题[1]
关键转折点!央行首次公开定义“稳定币”
搜狐财经· 2025-12-03 01:52
央行对稳定币的监管定调 - 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于11月28日召开会议,首次公开明确稳定币为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并强调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2] - 会议重申虚拟货币(包括稳定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2][7] - 央行指出稳定币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1][2] 监管行动与市场预期 - 针对此次监管行动,市场早有预期,央行行长潘功胜曾在今年10月表示,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稳定币发展普遍持审慎态度 [1][2] - 央行将会同执法部门继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的经营和炒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同时密切跟踪、动态评估境外稳定币的发展 [1][2] - 会议要求各单位深化协同配合,完善监管政策和法律依据,聚焦信息流、资金流等重点环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监测能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 稳定币相关的非法活动案例 -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公布了一起3月宣判的虚拟货币非法换汇案,涉案人员通过操作国内空壳公司账户,为客户海外账户提供稳定币实现资金跨境转移,三年参与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65亿元人民币 [4] - 深圳市和北京市等地的金融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今年以来多次发布风险提示,警惕不法分子利用“稳定币”等新型概念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 [4][5] - 法律专家指出,稳定币市场扩大后,很多资金出境需求已通过其解决,甚至有为上游犯罪提供洗钱服务的风险,应严格限制利用稳定币非法换汇的行为 [5] 香港的稳定币监管框架 -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于今年6月宣布《稳定币条例》在8月1日正式生效,设置了全球首个针对法币稳定币的全面监管框架 [3][8] - 根据《条例》,持牌人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海外注册的“认可机构”,且须实缴股本不少于2500万港元,但银行等“认可机构”可豁免此股本要求 [3] 监管历史与成效 - 会议指出,近年来各部门坚决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整顿虚拟货币乱象已取得明显成效 [7] - 监管政策沿革包括: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通知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2017年央行等七部委叫停代币发行融资(ICO);2021年央行等十部门发布《通知》进一步强化虚拟货币全链条监管 [7][8] - 2021年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8] 稳定币的风险与市场环境分析 - 分析人士指出,稳定币极易被用于洗钱、非法集资、诈骗及违规跨境资金转移,其7×24小时无国界流通的特性可能绕过外汇管制与资本项目监管,构成系统性金融安全风险 [5] - 从内地市场环境看,稳定币几乎没有发展机会,因为央行明确禁止非主权加密货币支付,且中国的数字人民币在安全性、便捷性等方面优势明显,已成为国内数字支付的重要力量 [6] - 虚拟货币业态复杂,横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网络空间、数据安全、跨境流动、社会治理等多个维度,需要多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才能构建闭环监管体系 [8][9]
监管“守门人”沦为贪腐“蛀虫”!刘张君受贿近2亿元,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新浪财经· 2025-12-03 00:55
案件核心判决与影响 -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因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4] - 刘张君在职期间受贿1.5亿余元 退休后利用影响力受贿3700万余元 总金额超过1.87亿元 [1][3] - 其犯罪行为导致某村镇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5][6] 腐败行为特征与时间跨度 - 腐败行为时间跨度长达17年 从1998年持续至2015年退休 形成"在职滥权敛财 退休余权变现"的完整链条 [3] - 退休后贪腐行为并未停止 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继续利用原职权影响力非法收受财物 [3] - 案件显示腐败犯罪在金融监管领域具有时间跨度长 覆盖阶段全的显著特征 [3] 违纪违法事实与处理过程 - 刘张君于2023年4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6月被开除党籍 [8][10] - 其违纪违法行为涵盖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多个领域 包括对抗组织审查 违规干预银行机构人事安排等 [8][9][10] - 2024年8月被再次点名存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 [11] 个人背景与职业轨迹 - 刘张君拥有西南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在职博士学位 是业内公认的"专业型"人才 曾出版多部金融专著 [13][14] - 职业生涯始于1979年 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等核心监管机构任职 2010年7月任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主任 [13] - 其腐败轨迹与河南籍贯及早年金融从业背景紧密关联 多名河南银校77级同学兼老乡此前已被查 [15]
韩元波动加剧,韩国政府加强外汇市场稳定和监管
搜狐财经· 2025-12-01 08:40
政府政策举措 - 韩国政府宣布新举措以稳定外汇市场,包括加强对出口企业外汇交易的监管,并定期监测海外投资资金流动 [1] - 监管部门将对出口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寻求通过政策工具支持其海外投资活动的方法 [1] - 政府还将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对境外投资实施充分的保护措施 [1] 机构合作与市场支持 - 韩国央行与养老基金正就扩大外汇互换额度进行磋商,以缓解美元流动性压力,增强市场韧性 [1] - 上述举措是加强市场运作和维护稳定的更广泛措施的一部分 [1]
吴清会见阿塞拜疆 中央银行行长卡济莫夫
证券时报· 2025-11-28 18:19
会谈核心议题 - 双方讨论中阿资本市场发展与监管动态 [1] - 双方讨论人工智能在金融行业和市场监管中的应用 [1] - 双方探讨中阿资本市场领域合作前景 [1]
全球对冲基金围攻英国央行:回购“折减”新规将打压金边债吸引力
智通财经· 2025-11-28 13:59
文章核心观点 - 全球对冲基金行业组织强烈反对英国央行提出的针对金边债券回购交易设置最低折减的监管新规 认为该政策将损害市场流动性并降低英国国债的全球投资吸引力 [1][2] 监管政策提议 - 英国央行提议为金边债券回购协议设置最低折减 这将限制投资者以国债为抵押所能借入的现金规模 从而限制对冲基金累积杠杆的能力 [1] - 政策背景是防止类似2022年特拉斯政府迷你预算案后英国国债遭遇的历史性抛售重演 当时加杠杆的养老基金策略被迫平仓放大了市场崩盘 [2] - 英国央行还提议提高金边债券回购交易的中央清算比例 这是其首次将回购市场作为具体管控目标 [2] 对冲基金的立场与论据 - 另类投资管理协会和管理基金协会代表全球对冲基金致信英国央行 反对最低折减计划 [1] - 行业组织认为 强制最低折减可能被解读为英国政府债务风险升高 从而削弱金边债券吸引力 降低流动性并不利于英国政府借款成本 [2] - 对冲基金在全球金边债券市场交易活跃 截至6月初其对冲基金基于净回购的借款规模升至770亿英镑(约1020亿美元) 为2016年有记录以来最高 其中少数未具名基金占约90% [3] 监管机构的担忧与数据 - 英国央行官员指出 超过一半未通过中央清算的金边债券回购交易是在零折减条件下进行 [4] - 零折减意味着非银金融机构可几乎无成本建立大规模杠杆 可能导致抵押品追缴产生巨大流动性需求 引发被迫抛售并放大市场压力 [4] - 英国央行系统压力测试已突出一些足以威胁金融稳定和实体经济的风险 [2] 行业对监管方法的争议 - 市场参与者认为仅观察折减数据不足 应采取更整体性方法 零折减可能反映组合保证金做法 即银行根据交易对手整体敞口而非单笔交易决定抵押品水平 [5] - 行业组织敦促对提高中央清算比例提供激励而非强制 认为当前英国金边债券回购市场规模尚不足以强行实施清算强制令 [5]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业界抱怨后已推迟其类似合规期限 [5]
刚刚,证监会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程序
证券日报网· 2025-11-28 12:07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旨在通过制定新规章 进一步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 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 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 [1][2][3] 监管措施新规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 现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市场发展 暴露出对监管措施定位认识存在偏差、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障不充分、决定书内容简单及送达困难等问题 [2] - 新规旨在解决实践中暴露的问题 落实最新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 并以规章形式对监管措施实施程序作出规定 [2] - 起草思路包括坚持依法行政以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以结合实践完善规定 坚持“程序法”定位 以及坚持监管措施的及时矫正功能并突出效率要求 [3] 监管措施的种类与实施原则 - 《实施办法》明确列出了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 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 并设有兜底条款 [4] - 实施监管措施应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 程序需符合规定 旨在及时矫正违法行为并防范风险扩散 措施应与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风险大小相当 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4] 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要求 - 一般程序要求包括实施机构需对取证、决定、送达等环节依法“留痕” 现场执法需由不少于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5]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实施机构一般不再采取监管措施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风险未消除的除外 [5] - 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关系的 应当回避 实施监管措施需查明事实、全面收集证据并进行法制审核 [5] - 对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措施 除一般规定外 还需适用事先告知等特别程序 实施机构应送达事先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采取措施的类别、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 [5] 紧急情况处置与决定执行要求 - 为确保及时处置风险 在特定情形下 若不立即采取《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措施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公共利益或出现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实施机构可当场或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 不受事先告知程序限制 [6] - 存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的 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不适用事先告知规定 [6] - 明确了监管措施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出后的公开要求及送达程序 [6] - 当事人对监管措施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 实施机构不再对其同一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6] - 在监管措施实施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 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