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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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腐败犯罪细节曝光
中证网· 2025-12-01 11:56
案件核心事实 - 某国有出资银行原行长吴某因金融领域职务犯罪被依法惩处 [1] - 犯罪行为涉及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及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四项罪名 [2][3] - 案件由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3] 具体犯罪行为 - 2016年伙同某公司总经理何某,利用职务便利向该公司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年利率8% [1] - 除正常利息外,额外收取贷款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共计1.42亿余元,以咨询服务费名义转入指定账户 [1] - 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 [2] - 2015年至2017年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2] - 2011年至2018年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损失3026万余元 [2] - 2015年至2017年违反规定伙同他人由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对相关公司3亿元贷款本息承担补足义务 [2] 司法判决结果 - 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3] -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3] - 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3] - 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涉案人员背景 - 被告人吴某即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 [4] - 吴华1968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4] -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会计科科长,交通银行温州分行多个管理职务 [4]
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贪腐细节披露:违法发放贷款5亿元,被判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01 05:30
案件基本情况 - 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因金融腐败案被依法惩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1] - 吴华于2019年8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年5月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1] 主要犯罪事实 - 2017年,吴华利用职务便利审批向某公司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年利率8%,并额外收取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共计1.42亿余元,以咨询服务费名义转入其指定账户 [3] - 吴华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 [3] - 2015年至2017年,吴华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3] - 2011年至2018年,吴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损失3026万余元 [3] - 2015年至2017年,吴华违反规定,伙同他人由某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对相关公司3亿元贷款本息承担补足义务 [3] 司法判决结果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吴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4] -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5]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案件典型意义 -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彰显严惩银行领域腐败犯罪的决心 [6] - 商业银行行长作为核心决策者,其以公谋私行为不仅导致银行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失,更严重破坏金融市场和行业生态 [6] - 吴某在正常利息之外收取固定回报,是金融领域典型的权力寻租,符合权钱交易本质 [6]
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贪腐细节披露:违法发放贷款5亿,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01 00:09
案件核心事实 - 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1][2][3] - 吴华利用职务便利,在2016年为一公司审批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年利率8%,并额外收取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作为好处费,共计1.42亿余元 [1][2] - 吴华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 [2] -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吴华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2] - 2011年至2018年,吴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温州银行账面损失3026万余元 [2] - 2015年至2017年,吴华违反规定伙同他人由某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对相关公司3亿元贷款本息承担补足义务 [2] 案件性质与影响 - 本案被最高法、最高检列为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 [4] - 吴华作为银行经营活动的核心决策者,其以公谋私、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银行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失,并严重破坏金融市场和行业生态 [4] - 吴华在正常利息之外以收取虚假咨询服务费的方式获得固定回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金融领域典型的权力寻租,符合权钱交易本质 [5] - 司法机关对吴华依法惩处,彰显了严惩银行领域腐败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坚定决心 [5]
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贪腐细节披露:违法发放贷款5亿 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01 00:09
案件核心事实 - 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1][2][3] -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作为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 [1][4] 具体犯罪行为 - 2017年利用职务便利审批向某公司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年利率8%,并额外收受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通过咨询服务费名义三次收受共计1.42亿余元 [1][2] - 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 [2] - 2015年至2017年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2] - 2011年至2018年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温州银行账面损失3026万余元 [2] - 2015年至2017年违反规定伙同他人由某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对相关公司3亿元贷款本息承担补足义务 [2] 案件性质与行业影响 - 本案被界定为金融领域典型的权力寻租,符合权钱交易本质 [4][5] - 商业银行行长作为核心决策者,其以公谋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导致银行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失,更严重破坏金融市场和行业生态 [4] -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惩处彰显了严惩银行领域腐败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坚定决心 [5]
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贪腐细节披露:违法发放贷款5亿,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01 00:06
案件核心事实 - 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3] - 案件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 年利率8% 并约定额外收取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作为好处[1][2] - 通过虚假咨询服务费名义 吴华与何某共同收受额外利息共计1.42亿余元[2] 具体犯罪行为 - 收受他人贿赂总计1.32亿余元 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 - 2015年至2017年期间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 - 2011年至2018年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 造成温州银行账面损失3026万余元[2] - 2015年至2017年违反规定伙同他人由某银行出具保函 承诺对相关公司3亿元贷款本息承担补足义务[2] 司法程序与定性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4]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定性为商业银行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指出其行为是金融领域典型的权力寻租[4] - 司法机关强调本案彰显严惩银行领域腐败犯罪 维护金融安全的决心[4]
中国“两高”发布案例 加大力度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
中国新闻网· 2025-11-28 05:43
案件判决与惩治力度 - 被告人刘某因受贿15亿余元及利用影响力受贿3700万余元 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 被依法判处死缓及终身监禁 [1] - 被告人吴某作为国有出资银行行长 触犯多个罪名 被依法判处死缓及终身监禁 [1] - 司法机关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保持高压态势 明确加大惩治力度并强化系统施治 [2] 案例特点与覆盖范围 - 发布案例涵盖金融监管领域以及银行 信托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1] - 案例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立场 [1] - 案例特点在于精准惩治新型隐性腐败 例如通过获取“劳动报酬”或“合作经营”分配利润等隐蔽方式收受贿赂 [1] 司法政策导向 - 司法机关穿透新型隐性腐败的“面纱” 依法判处刑罚 旨在让新型腐败不“新” 隐性腐败难“隐” [2] - 各地法院及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以巩固从严整治金融领域腐败犯罪的成果 [1] - 政策要求在铲除金融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 [2]
“两高”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证券日报网· 2025-11-28 04:42
案件查处力度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以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1] - 刘某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涉及受贿金额超过1.5亿元和3700万元并导致巨额贷款损失 [1] - 吴某受贿挪用公款等案涉及受贿2.75亿元和挪用公款5.08亿元两名被告均被判处死缓及终身监禁 [1] 腐败行为形式 - 黄某受贿案通过加入公司获取劳动报酬方式收贿是新型政商旋转门腐败的典型表现 [2] - 李某和徐某受贿案通过未实际出资合作经营并分配利润方式收贿是隐性腐败的典型表现 [2] - 司法机关对新型隐性腐败行为进行穿透式打击依法判处刑罚 [2] 案件覆盖范围 - 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金融监管领域以及银行和信托等金融各领域职务犯罪 [2] - 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惩处金融各领域和各环节职务犯罪及关联犯罪的态度 [2]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央视网· 2025-11-28 02:19
案件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发挥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1] - 案例特点包括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精准惩治新型隐性腐败以及注重多领域覆盖[2] - 典型案例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立场,维护金融安全[2] 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刘某案) - 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入股控股村镇银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亿余元[4] - 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地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3700万余元,造成村镇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4] - 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刘某死缓并终身监禁,彰显从严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的立场[6][7] 商业银行领域腐败犯罪(吴某案) - 被告人吴某系国有出资银行行长,通过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非法收受额外固定回报1.42亿余元[8] - 另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挪用公款5.08亿余元,违法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损失3026万余元[9] - 司法机关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死缓并终身监禁,体现严惩银行领域权力寻租的决心[10][12] 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黄某案) - 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国有商业银行部门总经理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公司进入银行特定客户名单提供帮助[13] - 通过离职后到请托人公司领取"安家费""薪酬"等方式收受财物共计4268万余元[13] - 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4年,明确划出法律红线,净化金融市场生态[15][16] "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李某、徐某案) - 被告人李某、徐某利用国有信托公司职务便利,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由第三方承销并为该公司谋利[17] - 通过不实际出资合伙经营方式分配利润,李某收受1435万余元,徐某收受1431万余元[17] - 司法机关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体现对信托行业腐败"零容忍"态度[18][19] 虚假理财挪用公款犯罪(王某案) - 被告人王某利用银行支行行长职务便利,通过出具虚假理财协议挪用公款,案发时未退还本息17.7亿余元[20] - 在挪用过程中实施行贿1600万余元、受贿8200万余元、违法发放贷款8.1亿余元等多项犯罪[20] - 司法机关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充分发挥刑罚对维护金融安全的震慑作用[22][23] 信托领域职务犯罪(曾某案) - 被告人曾某利用信托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便利,违规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贷款23亿余元,造成巨额损失[24] - 收受请托人好处费1790万余元,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25] - 案件处理发挥警示震慑效果,有力维护金融信托资金安全和管理秩序[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