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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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中转库业务埋大雷?卷入融资性贸易疑问重重
新浪证券· 2025-12-09 04:54
文章核心观点 - 金龙鱼因子公司卷入巨额合同诈骗案被判承担近19亿元共同退赔责任 引发市场对其仓储中转业务模式、内控风险及潜在融资性贸易问题的广泛质疑 导致公司股价持续下跌 市值蒸发超百亿元 [1] 案件详情与判决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 为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的棕榈油贸易提供仓储服务 [3] - 云南惠嘉实际控制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广州益海员工、伪造单据等方式超额度提货并销售货物 导致安徽华文产生直接损失32.3亿元和间接损失20.15亿元 [4] - 2025年11月19日 广州益海一审被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 需承担18.81亿元共同退赔责任及100万元罚金 涉案员工柳德刚被判有期徒刑19年 [5][6] - 广州益海已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6] 对公司财务与业绩的影响 - 2024年前三季度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42.7亿元 同比增长5.02% 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 同比增长92.06% [3] - 第三季度归母净利润9.93亿元 同比大增196.96% [3] - 一审判决的近19亿元退赔款 占公司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的比重超过68% 若最终执行将吞噬巨额账面利润 [7] - 自案件判决公告后 公司股价持续下跌 市值蒸发超百亿元 [1] 中转库业务模式与风险 - 公司的中转库业务(提供仓储及配套服务)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023年为16.31亿元 2024年增至18.04亿元 同比增长10.59% [11] - 该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例极低(2024年占营业收入0.76%) 但引发的诉讼赔偿金额巨大 [12] - 公司并非首次因中转库业务卷入纠纷 IPO期间子公司益海重庆曾涉仓储合同纠纷案 二审被判需向九三集团成都粮油支付赔偿金约1331.7万元 [8][9] - 案件引发对公司中转库业务是否隐藏更多融资性贸易问题、业务风险及内控质量的质疑 [11] 案件核心争议与公司抗辩 - 案件涉及融资性贸易 即贸易为名、资金出借为实 仓储环节常被用于制造货物真实流转的假象以满足合规需求 [13] - 司法机构判断仓储方责任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贸易的虚假性与融资性 客观上其行为是否对融资闭环构成“关键支撑”或“增信” [14] - 一审司法机关认定广州益海员工收受贿赂 在伪造单据提货、应对核库等环节提供了帮助 [14] - 公司抗辩称 作为仓储方已尽合理审慎义务 凭客户授权办理出库并定期确认库存 未参与或知晓诈骗行为 采购价格未低于市场价 未获取不当利益 [15] - 公司认为涉案业务有严格内控流程 员工系按流程执行 无证据证明员工有帮助诈骗的行为 [15]
金龙鱼子公司案“庭审马拉松”,超18亿退赔责任背后的复杂攻防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25 22:33
案件核心事实与一审判决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需与主犯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退赔责任 [1][5][10] - 案件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合计超52亿元 [1] - 广州益海被处以罚金100万元,其原总经理柳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 - 子公司广州益海不服一审判决,已当庭提出上诉 [1][10] 案件背景与三方关系 - 案件涉及三方:金龙鱼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中转仓储方)、云南惠嘉(进口商)、安徽华文(代理进口方),合作模式为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广州益海负责中转仓储 [3] - 案情可追溯至2008年,2010年至2014年期间,云南惠嘉是国内主要棕榈油进口商,2014年进口量约100万吨,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 [4] - 诈骗手段为主犯张利华通过行贿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改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使用伪造文件掩盖已销售事实 [4] 庭审过程与关键争议 - 案件经历两次庭审,2024年2月27日至3月1日进行第一次庭审,2024年7月3日至4日进行第二次庭审 [5] - 7月3日庭审持续至深夜11点32分,核心争议围绕审计报告的合规性、审计人员资格及棕榈油价格计算口径 [1][6][7] - 辩护律师质疑审计报告数据准确性及采用期货价格评估现货损失的合理性,并指出部分出庭审计人员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6] - 7月4日庭审焦点为专家证人质证,双方律师就货权转让、提单、货物所有权等专业问题激烈争论 [8][9] 公司立场与上诉理由 - 金龙鱼及广州益海坚决否认参与或知晓任何诈骗行为,强调是“被蒙蔽的一方” [10][11] - 上诉理由包括:定期向安徽华文发送库存确认单及催款函,对方有多种渠道知晓真实库存情况;一审判决要求承担18.81亿元损失赔偿缺乏依据 [11] - 公司认为员工柳德刚每一笔操作均向安徽华文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确认,其行为不具备帮助诈骗的主观故意 [10] 案件后续与二审焦点 - 律师分析二审可能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广州益海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员工犯罪行为属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损失产生的因果关系;案件性质属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13] - 安徽华文对一审判决未发表意见,表示参照法院判决内容 [12]
亲历金龙鱼子公司案“庭审马拉松” 见证超18亿元退赔责任背后的复杂攻防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25 14:29
案件背景与核心指控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指控在2008年至2014年间,作为仓储中转方卷入一起复杂的合同诈骗案,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合计超52亿元 [1][2][3] - 案件涉及三方合作: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安徽华文代理进口,广州益海扮演中转仓储角色,云南惠嘉在2014年进口棕榈油约100万吨,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 [2] - 诈骗核心手法是云南惠嘉负责人通过行贿,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使用伪造文件掩盖货物已销售的事实 [3] 一审判决与公司回应 - 2024年11月19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被处以罚金100万元,并与主犯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退赔责任 [1][12] - 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柳德刚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2] - 金龙鱼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公司董事长郭孔丰及广州益海管理层均坚决否认参与或知晓任何诈骗行为 [1][12][13] 庭审关键争议点 - 审计报告的合规性与专业性成为庭审攻防核心,双方律师就签字人员资格、审计独立性及棕榈油价格计算口径(采用大商所期货结算价)展开激烈辩论,单次庭审持续至深夜11点32分 [5][6][7][8] - 关于主观故意,广州益海辩护律师强调,其员工柳德刚每一笔出货均向安徽华文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确认并定期发送库存确认单,认为此举足以证明公司没有协助诈骗的明知和故意 [11][13] - 案件性质界定存在争议,即本案对广州益海而言是“融资性贸易”爆雷引发的民事纠纷,还是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14] 案件后续发展与二审焦点 - 2024年11月21日,金龙鱼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广州益海董事长房彦江再次申明公司是被蒙蔽方,并指出安徽华文通过多种渠道知晓货物真实库存情况 [13] - 律师分析指出,案件二审可能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展开:广州益海的主观故意问题、员工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案件性质的界定 [14]
被判合同诈骗,涉案金额50亿,金龙鱼喊冤
第一财经· 2025-11-21 14:43
案件基本情况 - 金龙鱼下属公司广州益海因涉及50亿元棕榈油诈骗案一审被判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的退赔责任 [1][5] - 公司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称安徽华文被诈骗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 [1][5]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1] 案件操作细节 - 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 [4] - 云南惠嘉使用伪造的《对账函》和货权转让通知书掩盖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被指控接受行贿并为造假提供帮助 [4] - 该操作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 [4] 公司抗辩理由 - 广州益海称其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中转方义务,查验出库文件并电话确认,事后邮寄库存确认函和催款函,未参与或知晓任何诈骗行为 [5][6] - 公司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为合理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未获取任何非法单位利益 [6] - 安徽华文宣称有100多万吨棕榈油长期存储于罐容不足10万吨的广州益海,且棕榈油保质期短,长期囤积违背贸易常识 [8] 行业背景与案件影响 - 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的交易被指为融资性贸易,即安徽华文以代理贸易方式为云南惠嘉提供融资,该模式在大宗商品领域常见但易引发风险 [2] - 云南惠嘉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有98条,涉案金额近60亿元,已无退赔能力,而金龙鱼2023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为27.5亿元 [9]
被判合同诈骗,涉案金额50亿,金龙鱼喊冤
第一财经· 2025-11-21 14:30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 金龙鱼下属公司广州益海因一起棕榈油买卖纠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的退赔责任,公司不认可判决并已当庭上诉 [3][9]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为安徽华文和云南惠嘉的棕榈油交易提供仓储服务,该交易被指实质是融资性贸易,即安徽华文以代理贸易方式为云南惠嘉提供融资 [6] - 云南惠嘉通过向安徽华文高管行贿,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利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和对账函等手段,在未足额付款的情况下提走巨额货物,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 [6][7] 金龙鱼方面的抗辩理由 - 广州益海坚称其严格履行了中转方的审慎核查义务,每次货权转让均核对安徽华文提供的文件并电话确认,且事后通过邮寄库存确认函等方式告知真实库存情况,故没有帮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 [10][13] - 公司指控安徽华文在事发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并指出案件存在多处不合常理之处,例如棕榈油保质期短不可能存放十多年,且广州益海罐容不足10万吨,无法容纳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库存 [12] - 广州益海表示其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合理甚至高于市价,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因此依法不构成诈骗共犯 [10][11] 案件关键细节与行业观察 - 融资性贸易模式在大宗商品领域曾较为常见,但易引发货权失控和资金链断裂风险,国家有关部门已多次出台文件禁止此类违规操作 [6] - 行业分析指出,贸易商为保障油脂新鲜度通常采取边进边卖策略,长期囤积棕榈油的做法非常罕见,安徽华文在长达七年多时间内未主张提货的行为违背贸易常识 [12][13] - 云南惠嘉作为主要责任方已无退赔能力,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98条,涉案金额近60亿元,而金龙鱼2023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为27.5亿元 [13]
金龙鱼召开一审判决结果说明会 表态称没有理由诈骗安徽华文
南方都市报· 2025-11-21 13:57
事件概述 - 金龙鱼针对子公司广州益海一审判决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及子公司均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并已当庭提出上诉 [2][4] - 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 判处罚金100万元 并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对安徽华文18.81亿元经济损失的退赔责任 [4] 公司立场与辩护理由 - 公司认为案件本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 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并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安徽华文企图将损失转嫁给广州益海 [4][5] - 公司强调自身为被蒙骗一方 指出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知情且直接参与 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 [4][5] - 公司表示益海嘉里集团在华投资额约1000亿元 业务发展良好 没有理由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损害公司业务运营 [5] - 公司董事长郭孔丰称郭氏家族在华总投资额超过2500亿元 绝不可能为小利益帮助诈骗国有企业损害国家利益和家族声誉 [5] 对一审判决的商业逻辑质疑 - 公司指出广州益海油罐总容量仅16万吨 不可能容纳安徽华文所述的100多万吨棕榈油 且整个广东省罐容也难以容纳 [6] - 公司强调棕榈油质保期短 行业从未有企业可存储棕榈油十几年而不销售 一审判决违背基本商业常识 [6] 关于前员工判决的回应 - 公司认为无证据证明前总经理柳德刚有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的行为 相关业务有严格内控流程并严格按流程执行 [6] - 公司指出柳德刚个人收取财物行为属其个人行为 非广州益海单位行为 为公司严厉禁止 [6] 财务影响与市场反应 - 若二审维持原判 公司除支付100万元罚金外 或将承担18.81亿元赔偿 该金额约占金龙鱼2025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的68% [6] - 截至11月21日收盘 金龙鱼股价报30.88元/股 下跌2.92% [7] 案件后续进展 - 二审判决时间尚无法确定 一审判决未生效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6] - 安徽华文在一审判决后未发布相关公告 其相关人员表示不接受采访 内容以公司公告和相关文件为准 [7]
金龙鱼召开一审判决结果说明会,表态称没有理由诈骗安徽华文
南方都市报· 2025-11-21 13:40
事件背景 - 金龙鱼就子公司广州益海一审判决结果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 - 广州益海一审被判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罚金100万元,并与云南惠嘉共同退赔安徽华文经济损失18.81亿元 [3] - 广州益海已当庭提出上诉,金龙鱼及广州益海均不认可一审判决,并表示将依法全力支持上诉 [3][4] 公司立场与辩护理由 - 公司认为案件本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云南惠嘉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并内外勾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安徽华文企图将损失转嫁给广州益海 [5] - 公司强调其隶属于世界五百强丰益国际,在华投资额约1000亿元,没有理由帮助第三方诈骗国有企业损害自身业务运营 [5] - 公司董事长郭孔丰表示郭氏家族在华总投资额超过2500亿元,绝不可能为小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家族声誉 [5] 对一审判决的商业逻辑质疑 - 公司指出广州益海油罐总容量仅16万吨,不可能容纳安徽华文所述的100多万吨棕榈油,且棕榈油质保期短,无法存储十几年,认为判决违背基本商业常识 [6] - 公司表示广州益海中转业务有严格内控流程,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均按流程执行,并无证据证明原总经理柳德刚有帮助诈骗的行为 [6] - 对于柳德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判决,公司认为属其个人行为,非公司单位行为,为公司所严厉禁止 [7] 财务影响与市场反应 - 金龙鱼2025年前三季营收1843亿元,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 [7] - 若二审维持原判,公司除100万元罚金外,可能承担的18.81亿元赔偿金额约占前三季度净利润的68% [7] - 截至11月21日收盘,金龙鱼股价报30.88元/股,下跌2.92% [7] 案件后续进展 - 二审判决时间目前尚无法确定,一审判决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7] - 案件另一方安徽华文在一审判决后未发布公告,并表示不接受采访,内容以公司公告为准 [7]
一纸判决炸出背后50亿元巨额诈骗案,金龙鱼今日公开喊冤
第一财经· 2025-11-21 11:58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金龙鱼下属公司广州益海因一起棕榈油贸易纠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的退赔责任 [1][4] - 金龙鱼及广州益海均不认可一审判决,已当庭提出上诉,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称自身是清白的,指控安徽华文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 [1][5] - 案件涉及云南惠嘉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及员工、使用伪造文件等手段,在2008年至2014年间进行诈骗,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 [2][3] 案件背景与业务模式 - 案件源于三方签订的《中转协议书》,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2] - 广州益海称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交易实质是当时业内并不少见的融资性贸易行为,即安徽华文以棕榈油代理贸易的方式为云南华文提供融资 [2] - 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行贿,促使安徽华文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为后续诈骗创造条件 [2] 诈骗手法与关键指控 - 云南惠嘉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和私刻广州益海印章的《对账函》等手段,掩盖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并从安徽华文非法获取货权 [3] - 起诉书指控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云南惠嘉行贿,并在其使用伪造文件获取货权等过程中提供了帮助,造成18.81亿元损失 [3][4] - 云南惠嘉在先行提走巨额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 [3] 广州益海的抗辩理由 - 广州益海声称其作为中转方,严格按协议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每次货权转让均主动联系安徽华文指定联系人并获得确认 [5] - 公司表示已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库存确认单,但安徽华文在长达七年多期间从未主张提货或提出异议,期间经历多次审计也未能发现问题 [5][7] - 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均为合理市价甚至高于市价,公司未因案涉行为获取任何单位利益 [5][6] 案件疑点与行业观察 - 金龙鱼管理团队指出多项违背贸易常识之处:棕榈油保质期短,不可能存放十多年;广州益海罐容不足10万吨,与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库存严重不符 [7] - 行业分析指出,贸易商为保油脂新鲜度通常边进边卖,长期囤积棕榈油的情况很少见 [7] - 法律界人士指出,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包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体现单位意志,以及犯罪利益归单位 [6]
深度|一纸判决炸出背后50亿元巨额诈骗案,金龙鱼今日公开喊冤
第一财经网· 2025-11-21 11:41
案件核心观点 - 金龙鱼下属公司广州益海因一起棕榈油诈骗案被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承担18.81亿元的退赔责任,但公司不认可判决并已上诉 [1][4] - 公司指控“被害人”安徽华文在被云南惠嘉诈骗后,企图将32.3亿元直接损失和20.15亿元间接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 [1][3] - 案件关键争议点在于广州益海作为仓储中转方,是否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以及是否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5][6] 案件背景与经过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和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2] - 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的交易实质是融资性贸易,即安徽华文以棕榈油代理贸易的方式为云南惠嘉提供融资 [2] - 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利用伪造文件提走货物后未足额付款 [2][3] 公司抗辩理由 - 广州益海称其严格按协议履行中转方义务,每次货权转让均主动联系安徽华文指定联系人并获得确认 [5] - 公司表示已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库存确认单,但安徽华文在长达七年多期间从未主张提货或提出异议 [7] - 公司指出安徽华文宣称有100多万吨棕榈油长期存储于罐容不足10万吨的广州益海,违背基本业务常识 [7] - 公司强调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合理甚至高于市场价,未因案涉行为获取任何单位利益 [5][6] 行业相关情况 - 融资性贸易模式在大宗商品领域曾较为常见,但易引发货权失控、资金链断裂等风险,近年来已被有关部门多次禁止 [2] - 棕榈油保质期较短,贸易商通常边进边卖,长期囤积棕榈油的做法在行业内很少见 [7] - 云南惠嘉集团作为主要被执行人涉案金额近60亿元,已无退赔能力 [8]
信贷审核中,融资性贸易风险如何识别?
搜狐财经· 2025-04-30 07:41
融资性贸易业务定义与特征 - 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的无商业实质违规业务 [1] - 典型操作涉及虚假买卖合同签订且货物从未实际交付 [3] - 上下游存在特定利益关系如同属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 [4] - 通过虚假交货手续掩盖真实交易目的 [4] - 采用结算票据、保理或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5] 典型案例分析 - 东方集团通过虚构农产品贸易链条虚增营收161亿元 [6] - 操作手法涉及关联公司间合同发票空转无实物交割 [6] - 2025年遭证监会处罚3900万元并强制退市 [6] - 实控人被终身禁止进入资本市场 [6] 融资性贸易识别方法 - 物流与现金流不统一缺乏真实物流运输凭证 [8] - 上下游为关联企业或存在直接供销关系 [9] - 对上游现款现货与下游长账期并存存在垫资嫌疑 [10] - 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 [11] - 合同签订时间异常如采购销售日期接近且条款雷同 [14] - 贸易毛利率异常偏离5%-10%行业水平 [15] - 预付款项及应收账款变动与营收规模不匹配 [10] 数据检测技术应用 - 中壬PVE债权评测系统通过财报审核识别可疑数据 [16] - 系统校验收支流水及纳税数据以测评信贷风险 [16] - 示例数据表显示某企业收入集中度最高达22.43% [16] - 支出集中度最高达39.44%反映交易对手风险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