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召开一审判决结果说明会 表态称没有理由诈骗安徽华文

事件概述 - 金龙鱼针对子公司广州益海一审判决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及子公司均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并已当庭提出上诉 [2][4] - 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 判处罚金100万元 并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对安徽华文18.81亿元经济损失的退赔责任 [4] 公司立场与辩护理由 - 公司认为案件本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 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并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安徽华文企图将损失转嫁给广州益海 [4][5] - 公司强调自身为被蒙骗一方 指出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知情且直接参与 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 [4][5] - 公司表示益海嘉里集团在华投资额约1000亿元 业务发展良好 没有理由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损害公司业务运营 [5] - 公司董事长郭孔丰称郭氏家族在华总投资额超过2500亿元 绝不可能为小利益帮助诈骗国有企业损害国家利益和家族声誉 [5] 对一审判决的商业逻辑质疑 - 公司指出广州益海油罐总容量仅16万吨 不可能容纳安徽华文所述的100多万吨棕榈油 且整个广东省罐容也难以容纳 [6] - 公司强调棕榈油质保期短 行业从未有企业可存储棕榈油十几年而不销售 一审判决违背基本商业常识 [6] 关于前员工判决的回应 - 公司认为无证据证明前总经理柳德刚有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的行为 相关业务有严格内控流程并严格按流程执行 [6] - 公司指出柳德刚个人收取财物行为属其个人行为 非广州益海单位行为 为公司严厉禁止 [6] 财务影响与市场反应 - 若二审维持原判 公司除支付100万元罚金外 或将承担18.81亿元赔偿 该金额约占金龙鱼2025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的68% [6] - 截至11月21日收盘 金龙鱼股价报30.88元/股 下跌2.92% [7] 案件后续进展 - 二审判决时间尚无法确定 一审判决未生效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6] - 安徽华文在一审判决后未发布相关公告 其相关人员表示不接受采访 内容以公司公告和相关文件为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