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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瑞机器: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9 10:24
核心观点 -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 确保公平信息披露 杜绝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1]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设各部门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 组织或个人 [1] 信息定义与类型 - 制度所指信息包括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涵盖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 财务数据 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1] 信息报送审批要求 -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2] - 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3] 信息披露流程与保密义务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时 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2] - 在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 洽谈期间 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2] - 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信息内容 [2] 年度报告报送限制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 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3] 内幕信息管理 -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负有保密责任 [3]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 对外报送程序 -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 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 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4] - 《保密提示函》复印件一份留本部门备查 一份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 [4] 外部单位义务 -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5] -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6] 泄密处理与责任追究 -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 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5] -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6] - 如违反制度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 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制度制定与解释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制定 修改 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存在不一致以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6]
盛德鑫泰: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4:12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接触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1] - 制度中的"信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重大事项等 [1] 外部信息使用人定义 - 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及相关接触人员 [2] -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证券法务部协助执行 [2] 信息保密义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披露信息 [2] - 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时需提供《保密提示函》,要求接收方履行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3] - 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报送要求应被拒绝 [3] 信息报送流程 - 报送信息前需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证券法务部,最终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批准 [3] - 外部信息使用人需提供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及首次获悉信息时间等个人信息并备案 [3] - 报送信息需作为内幕信息处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需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3] 文件存档与保管 -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和《保密提示函》需由证券法务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十年 [4] 外部单位责任限制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4] - 外部单位在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公开披露该信息 [4][6] 违规处理措施 - 外部单位因保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时,需立即通知公司,公司需向江苏监管局和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5] - 违规使用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内幕交易的,公司可收回所得利益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需严格执行制度,并督促外部单位遵守 [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
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5 16:30
制度制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1][2] 董事及高管职责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对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以任何形式或途径泄露未公开信息 [2] 外部信息报送管理 -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2] - 依据法律法规需报送内幕信息时 需书面提醒外部单位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并将其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2] - 经常性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且报送部门及内容未重大变化时 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登记 [2] 信息登记方式 - 按照一事一记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因及知悉时间 [3] 外部单位义务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3] -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信息泄露时 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需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 - 外部单位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步披露 [3] 违规处理措施 - 外部单位违反制度使用公司信息致经济损失时 公司可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3] - 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的 公司有权收回所得收益 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3]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抵触时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 [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
双枪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59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28] 管理职责与机构 -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 董事长承担主要责任 [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工作 董秘办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 [3] - 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 - 未经董事会批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对外传送资料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3] 内幕信息范围界定 - 内幕信息指尚未公开披露且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 - 具体包括经营方针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如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总资产30%)、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债务违约、重大亏损、高管变动、持股5%以上股东变化、分配股利计划、重大诉讼等 [4][5]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放弃债权或财产超净资产10%、重大损失超净资产10%等也被列为内幕信息 [6]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包括公司内部人员(董事、高管、财务人员、审计人员等)及外部相关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监管人员等) [6][7] - 通过亲属关系、业务往来等途径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也属于知情人范畴 [7] -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7] 登记管理要求 - 公司需在内幕信息首次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8] - 档案需包含姓名、证件号码、所属单位、知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详细信息 [8] -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股份回购、定期报告披露、股权激励等事项时需报送档案 [9] - 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关键时点、参与人员、决策方式等 并在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备 [12] 保密管理措施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需将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8] - 不得泄露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 [19] - 公司需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相关人员保密义务 [19]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严格控制信息知情范围 并在市场流言导致股价异动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20] 责任追究机制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制度将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免职等处分 [23]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24][26] -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的 公司可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行业协会处理 [25] 制度实施与保障 - 公司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教育培训 明确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7]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至少保存10年 [16]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自查 [17]
联建光电: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15:12
制度适用范围与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外部单位或个人[1][2] - "信息"定义为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及重大事项[3] - 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管 证券部负责日常管理[4] 信息保密与披露要求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需遵守信息披露法规 履行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5]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前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信息[6] - 向外部提供年度报告信息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 且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7] - 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要求应当拒绝[8] 特殊情形下的信息处理 - 依据法律法规需提前报送财务数据时 需提醒接收方履行保密义务并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9] - 商务谈判或银行贷款等特殊情况下需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必须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10] - 对外报送信息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 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 经办人和审核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董事会对程序合规性负责[11]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 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时需提示接收方履行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并收集接收人详细信息备案[4][12] -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和承诺函由董秘办统一保管 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13] - 需要求外部单位采取有效保密措施 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14] - 外部单位泄露信息时需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需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5] 违规责任与赔偿 -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时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16] - 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时 公司需将材料报送监管机构 涉嫌犯罪时移送司法机关[16] 制度制定与执行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8][19]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17]
联建光电: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1 15:12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保密工作负责人 证券部负责日常管理 [1][2] 内幕信息范围界定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6] - 具体包括经营方针重大变化 重大投资行为(一年内购置出售资产超总资产30%或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报废超该资产30%) 重要合同订立 重大债务违约 重大亏损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重大变化 董事或高管变动 [7]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控制情况较大变化 未公开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对外重大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或债务担保重大变更 [7] - 发行新股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决议 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股权结构重大变化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拍卖 主要业务停顿 [7] - 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撤销或无效 债券信用评级变化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 [7] - 重大损失超上年末净资产10% 董事高管行为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受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董事高管被采取强制措施 [7] - 前期披露信息差错未披露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董事会决定更正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信息的人员 [8] - 包括公司董事高管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高管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管 全资或控股公司及其董事高管 [9] -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因职务获取信息人员 为重大事件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因履行职责获取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9] - 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9] 内幕信息流转及登记备案 - 公司需记录内幕信息公开前各环节知情人名单及知悉内容时间等档案 [10] - 涉及收购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高送转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年报半年报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事项 需在向深交所报送公告时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10] - 登记内容包括知情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内容途径方式时间地点依据等 [11] - 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填写档案交董秘办备案 [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备案 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14]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知情人应配合档案工作 [16] -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17]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受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受托事项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17] -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17]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内幕信息需登记 经常性报送信息且部门内容未重大变化时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登记 [18] - 发生收购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 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外 还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包括筹划决策过程关键点时间参与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19] - 公司证券部每季度定期核实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知情人情况及变更情况 [20]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1] - 董事高管及相关知情人需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传播 [22] - 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同时向深圳证监局报送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23] - 向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前 需确认已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24] 自查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在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进行自查 [25] - 发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责任 涉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25] - 对于违反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知情人 将依法处理 [26] 制度附则与附件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相悖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2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28][29] - 附件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内幕知情人承诺函等标准化文件 [12][13][14][15][16][17][18][19]
顺发恒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4:13
文章核心观点 -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修订并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并明确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界定、登记备案流程、保密管理要求及违规责任追究机制 [1][2][3][4]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界定 - 内幕信息包括《证券法》规定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重大事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涵盖公司经营、财务或证券价格重大影响的信息 [2]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人员、业务往来人员、收购方、证券服务机构及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九类主体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 公司需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记录知情人名单、知悉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容,并签署《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5] -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等重大事项时,需额外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关键时点、参与人员及决策方式,并在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5] -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证券服务机构及收购方等需自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分阶段送达公司,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至少保存10年 [7]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签署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保密义务及违规责任,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交易 [8][9] -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向外部提供未公开信息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签署保密协议 [9] - 内幕信息传递需严格控制范围,部门间传递需部门负责人批准,子公司间传递需原持有公司负责人批准 [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要求提供内幕信息,筹划重大事项时需控制知情范围并签订保密协议 [9][10]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行为进行自查,发现违规交易需核实并追究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管机构 [10][11] - 违规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交易,责任人可能面临赔偿损失、解除合同、通报上级单位或移送司法机关等处分 [11][12] - 公司因登记备案瑕疵被处罚时,需追究责任人责任,包括批评、警告、减薪、解除合同等措施 [12][13]
雅创电子: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8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15
制度制定目的与依据 -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 [2] 信息定义与保密义务 - 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内容 [2]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 - 对于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3] -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3] - 对外信息报送需填写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合法性负责 [3] - 公司需向接收单位发送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3] - 报送信息复印件留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证券部存档备查,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3] 外部单位义务与限制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 -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3] 责任追究与处罚 -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4] - 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4] - 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6] -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6]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21年1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雅创电子",股票代码301099 [7]
怡合达: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4 08:19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制定依据 - 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2]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且未公开的信息 [6] - 具体包括经营方针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大合同订立、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董事或总经理变动、5%以上股东持股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决定、重大诉讼仲裁、涉嫌违法违规调查、股利分配计划、发行新股决议、股权结构变化、资产抵押超30%、收购方案、业务停顿、定期报告等 [7][4]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包括内部人员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等 [8] - 包括外部人员如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8] 登记备案管理要求 - 公司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记录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11]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工作 证券部协助完成 [12] -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研究发起重大事项时需填写本单位知情人档案 [13] -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业务时需填写本机构知情人档案 [6]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内幕信息需按行政部门要求登记 [14] - 公司在15种情形下需向深交所报备知情人档案包括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证券发行预案、合并分立草案、股份回购预案、年报半年报、高送转预案(每10股送转合计达8股以上)、股权激励草案、重大投资合作合同、股东增持结果公告、交易异常等 [15] -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需将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交易所 [17] - 重大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及时补充报送档案及备忘录 [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需配合登记备案工作 [18] -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知情人需配合登记备案工作 [19] - 进行重大事项时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关键时点参与人员决策方式等 [10] - 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 [21] 保密制度 - 信息未公开前需将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22] - 内幕人员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信息进行交易 [23] - 内幕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或内部网站传播 [24]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2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讨论重大事项时需控制知情范围 市场流传导致股价异常波动时需立即告知公司 [26] - 向外部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保密承诺 [27] 责任追究 - 知情人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可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28] -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股东等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的保留追究责任权利 [29] - 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32] -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33]
科净源: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8 16: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1][2] -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部为日常执行机构[2] - 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对外传送涉密资料需经董事会审核[2] 内幕信息范围界定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未公开标准为未在公司指定信披渠道正式披露[6] - 具体包括12类情形:经营方针重大变化、超30%资产处置、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债务违约、重大亏损、高管变动、5%以上股东持股变化、破产/合并/分立决定、超10%净资产或1000万元诉讼、涉嫌犯罪、股权/经营状况重大变化等[7]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知情人定义为能直接或间接接触内幕信息的内外部人员[8] - 涵盖四类主体:公司及关联方董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关联方、中介机构/监管人员、因亲属/业务关系获知信息者[9] 登记管理操作规范 - 需填写知情人档案,记录信息获取时间/地点/方式/内容,重大事项需同步制作进程备忘录[10][19] - 16种强制报备情形包括债券评级变化、超20%净资产新增借款、超10%净资产损失等[11] - 重大资产重组、高送转、控制权变更等10类事项需专项报备[6][7][9] - 档案需包含姓名/职务/知情阶段等14项要素,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交易所[12] 监督与保密机制 - 董事长为档案真实性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计委员会监督执行[13] - 股东/中介机构/收购方等第三方需配合提交知情人档案,并在信息公布前完成汇总[14][15][16] - 行政管理部门接触内幕信息需登记报送时间/原因,经常性报送可简化登记[18] 违规处罚措施 - 内幕交易将面临公司追责、行政处罚及刑事追究,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27][29] - 保荐人/持股5%以上股东擅自披露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偿权[28] - 定期自查证券交易情况,发现违规需2个工作日内上报证监局[26] 制度附则 - 档案保存期限至少10年,自记录之日起算[21]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与上位法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