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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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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岩大地: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5 17:15
制度制定目的与依据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加大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问责力度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 确保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1] - 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 - 涉及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3] -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3] -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 -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 -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3] -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但会计政策调整或法规理解分歧除外 [3] -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差错进行改正 [3]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 - 会计报表附注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2][4] -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2] -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 [6] - 业绩预告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不一致 如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等 [5] - 业绩预告业绩变动方向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预计范围20%以上且无法合理解释 [5] 责任追究原则与程序 - 追究责任时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责必问 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力相对等 追究与改进相结合原则 [3] -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 内审部门需收集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 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4] -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业绩预告/快报重大差异 由内审部门收集资料 调查原因 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 [6] 责任主体与追究形式 -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7] -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7]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公司内通报批评 警告并责令改正检讨 调离原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经济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 [9] - 从重或加重惩处情形包括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系责任人主观故意 干扰阻挠调查或打击报复调查人 明知错误不纠正致使危害扩大 多次发生重大差错等 [7][9] 信息披露与适用范围 - 董事会对责任认定及处罚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8] - 季度报告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改和解释 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8]
汇通能源: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5 17:08
总则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1] - 制度适用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1]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原则 实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 [1]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追究责任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1] 责任追究情形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需追究责任 [2] - 违反证监会 交易所相关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需追究责任 [2] - 违反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需追究责任 [2] - 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导致重大失误需追究责任 [2] -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干扰调查或不执行董事会决定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理 [2]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 主动挽回损失或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情形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3] 责任追究形式 - 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3] - 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 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的追究可附带经济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确定 [4] 制度实施 - 制度术语定义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4]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订和解释 [4]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于2025年8月22日发布 [4]
亿晶光电: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5 16:52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为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并增强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包括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1] -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升透明度 [1]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 [1] 适用范围与原则 - 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分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1] -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原则 强调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及责任与权利对等 [1] 责任认定情形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年报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2] - 违反证监会 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2] - 未按信息披露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导致重大失误 [2] -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的重大信息披露差错 [2] 从重处理情形 - 因个人主观因素导致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 [2] - 存在打击报复 干扰调查或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的行为 [2]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 [2] 从轻处理情形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或主动纠正挽回大部分损失 [3] -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差错 [3]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从轻 减轻或免于处理情形 [3] 责任追究程序 -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 报董事会批准 [2] - 处理前需听取责任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3] 责任追究形式 - 包括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3][6] - 涉及经济处罚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 -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附带经济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确定 [4] 制度执行与适用 - 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5] - 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5]
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5 16:30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增强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重大差错定义与适用范围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 重大信息错误或遗漏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等情形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 [1] 责任追究原则与执行机构 -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2]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 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2] 责任认定情形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2] - 违反证监会 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导致重大差错 [2] - 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信息披露失误 [2] - 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导致重大失误 [2] - 其他个人原因或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差错情形 [2] 从重处理情形 -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且系主观因素导致 [3] - 干扰调查或打击报复调查人员 [3] - 明知错误却不纠正致使危害扩大 [3] - 多次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3] - 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 [3] 从轻处理情形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3] - 主动纠正并挽回大部分损失 [3] -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3] 责任追究形式 - 责令改正并检讨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或撤职 [4] -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 涉嫌犯罪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 对管理人员可附带经济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确定 [4] 制度适用范围扩展 -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4] 制度解释与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4]
格林美: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3
制度制定背景与依据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证券法 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财务信息更正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 - 重大会计差错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判断的差错 具体标准包括:涉及资产的差错金额占最近年度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涉及净资产的差错金额占最近年度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涉及收入的差错金额占最近年度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涉及利润的差错金额占最近年度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会计差错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或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4] - 计算指标时如遇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4] 重大差错处理程序 -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时 内审部门需收集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形成书面材料说明差错内容 性质 原因 影响 更正后财务指标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情况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6] -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需关注变更或更正的合理性 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 是否涉及追溯调整 是否导致盈亏性质改变 是否存在调节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6] -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财务信息更正披露规则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执行 [8]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要求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 扭亏为盈 净利润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时 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6] - 但若存在利润总额 净利润或扣非后净利润孰低为负且扣除无关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股票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等情形 可免于披露业绩预告 [7] -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 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业绩预告相比存在净利润方向不一致 或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差异幅度较大等情形时 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7] - 公司出现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业绩泄露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报尚未披露等情形时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8] -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 预计本期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 或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 扣非后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业绩快报不一致时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8]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差错处理 -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 由内审部门负责收集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说明差错性质 原因 责任认定初步意见 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董事会审议 [9] 责任追究原则与形式 -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时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3] - 除追究直接相关人员责任外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9] - 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 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9] -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听取其意见保障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10]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公司内通报批评 警告并责令改正检讨 调离原工作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经济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 [10]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10] - 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10] 制度适用范围与生效 - 季度报告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10]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11]
格林美: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3
总则与制度依据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问责制度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依据包括《证券法》《会计法》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1] - 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并不得干扰审计机构独立工作[1] 重大差错定义与情形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其他信息重大错误或遗漏、业绩预告或快报重大差异等[2] - 具体涵盖六类情形:违反会计准则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报表附注披露违规、其他年报内容格式不符规定、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差异无法解释、业绩快报与实际数据差异无法解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差错[2]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 - 重大会计差错需满足定量或定性标准:涉及资产/负债的差错金额占最近年度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3] 涉及净资产/收入/利润的差错金额占对应项目5%以上且绝对额超500万元 或直接影响盈亏性质[4] - 若差错导致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更正 需聘请合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专项鉴证[4] 更正事项若对财务报表有广泛性影响或改变盈亏性质 须全面审计[4] 业绩预告与快报要求 - 公司预计年度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同比变化超50%等七类情形时 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一个月内预告[6] - 业绩预告或快报披露后 若最新预计与已披露内容方向不一致或金额差异幅度较大(如快报差异达20%以上) 需及时发布修正公告说明原因[7][8] 差错处理与责任追究程序 -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更正需由内审部门收集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过半成员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5] - 董事会审议需关注差错更正的合理性、对会计数据影响、是否追溯调整、是否改变盈亏性质及是否存在利润调节[5] -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业绩差异 内审部门需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9] - 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等原则 追究直接责任人及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责任人的责任[2][9] 责任追究形式与执行 - 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调岗停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 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10] - 从重处罚情形包括责任人主观故意、干扰调查、多次发生差错等[9][10] 董事会需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追责决议[10] 制度适用范围与生效 -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季度报告和半年报参照执行[10]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0]
日辰股份: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2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旨在规范年报信息披露行为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 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明确追究责任的范围 原则 程序及适用人员 涵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等 [1][2][3] - 制度详细规定重大差错的认定情形 责任划分标准 从重/从轻处理条件及追究责任的形式种类 [3][4][5]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1]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出现规定情形时同样适用责任追究条款 [2] 责任追究原则与程序 -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责必问 有错必究 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等原则 [2] - 由证券事务部会同财务部 内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资料并调查核实 提出处理方案后报董事会批准 [2] 重大差错认定情形 - 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业绩预告/快报与年报存在重大差异等 [3] - 具体涵盖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错误 年报内容格式不符要求等情形 [3][4] 责任划分标准 - 直接责任由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工作人员承担 领导责任由相关负责人承担 [2] -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3] 从重与从轻处理条件 - 从重处理情形包括情节恶劣 打击报复 明知错误不纠正 不执行董事会决定等 [4] - 从轻处理情形包括有效阻止不良后果 主动挽回损失 非主观因素造成等 [4] 追究责任形式与种类 - 包括责令改正并检讨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等 [5] - 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可附带经济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5] 制度执行与效力 -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订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湖南天雁: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2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性 [1]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1] - 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1] 责任追究情形 - 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需追究责任 [1] - 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指引导致信息披露差错需追究责任 [2][3] -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导致信息披露差错需追究责任 [3] 处理原则与程序 - 存在主观因素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3] - 证券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追究责任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上报董事会批准 [1] -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需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 责任追究形式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的追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具体确定 [3]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4]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章程不一致则按后者执行 [4]
广博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16:16
制度制定背景与依据 - 为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 - 公司人员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内控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 - 不得干扰审计机构独立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1] 重大差错定义与范围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2] - 具体涵盖六类情形: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规 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其他年报内容格式不符合监管要求 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存在重大差异 业绩快报数据与实际指标差异达20%以上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差错情形 [2][5] 责任追究原则与程序 - 追究责任遵循客观公正 有责必问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 追究与改进相结合四大原则 [3] -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报告重新审计 [3] - 内部审计部门需收集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由董事会做出专门决议 [4] 认定标准细则 - 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的认定标准包括:对投资者阅读造成重大偏差 涉及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或有事项等 [4]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或遗漏认定标准包括:对投资者理解造成重大偏差 未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重大交易信息遗漏等 [5] - 业绩预告重大差异认定标准: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不一致 或变动幅度/盈亏金额超出预计范围20%以上且无法合理解释 [5] - 业绩快报重大差异认定标准:财务数据与实际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且无法合理解释 [5]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时需及时查实原因 采取更正措施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6] - 从重处罚情形包括:责任人主观故意 干扰调查 明知错误不纠正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 从轻或免于处理情形包括:有效阻止不良后果 主动挽回损失 非主观因素造成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 追究形式包括内部通报批评 警告并检讨 调岗/停职/降职/撤职 经济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 [7] - 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7] 制度效力与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 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7]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润丰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59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制度旨在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确保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1] - 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及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 [1] - 公司人员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财务状况 [2] 重大差错认定情形 -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违反会计法或企业会计准则 [2] - 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 -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2] - 业绩快报财务数据与定期报告实际数据差异达20%以上认定为重大差异 [3]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 - 涉及资产 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3] -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3] -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3] -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3] -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3] - 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更正时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3] 追究责任原则与形式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原则 [3] - 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 [5] -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造成重大差错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 [5] 追究责任程序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资料 提出认定意见和处理方案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3][6] - 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6] - 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更正需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7] -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