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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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澜德: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13:1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续聘改聘行为 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和财务信息质量 [1] - 依据包括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 [1][2]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3]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独立审核职责 [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5] - 需有固定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5] - 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政策 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 - 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刑事处罚 签署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行政处罚 [5][6]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提出聘请议案 [6]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和监督 包括制定政策流程 提议启动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聘建议 监督评估审计工作 提交年度履职评估报告 [7]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等 公开选聘需通过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8] - 一般程序包括财务部门前期准备 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 财务部执行选聘 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再报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后签订业务约定书 [9] 选聘评价要素和标准 - 可调查拟聘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要求现场陈述 [10]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配置 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 [10] - 需对每个有效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 [10] - 审计委员会客观评价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11] 续聘和改聘程序 - 为保持连续性和质量 续聘同一机构可不再开展选聘 由审计委员会提议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13] - 需改聘情形包括审计项目分包转包 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无故拖延影响披露 不再具备资质能力 要求终止合作 [15] - 解聘或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 股东会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16] - 审计委员会需向前任了解情况 对拟聘所执业质量 专业能力 诚信状况 独立性等合理评价 [17] 审计费用调整和其他规定 - 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业务规模复杂度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20]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 定价原则 变化情况和原因 [20] - 审计委员会需高度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 同一年多次变更 拟聘所近三年多次被行政处罚或审计项目被调查 拟聘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所 审计费用较大变动或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未按要求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等情形 [21] 制度解释和生效 - 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悖时 按有关法律 法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2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4] - 自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25]
英科再生: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1:21
制度制定依据 - 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定义与范围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2] -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2] 选聘决策机构与程序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2]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3] - 选聘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能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 [3] -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时需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及具体评分标准的选聘文件 [3] 选聘具体流程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财务部门前期准备、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财务部门执行选聘、审计委员会审议拟聘机构、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及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4]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审阅执业质量资料、查询公开信息或向监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调查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与诚信情况 [4] - 选聘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及风险承担能力 [4]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4] - 选聘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十年 [5] 续聘与改聘规定 - 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以决定续聘或改聘 [5]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后需连续五年回避 [5] -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时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期限需合并计算 [6] -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需约见前任及拟聘机构并对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 [6] - 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不得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除非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审计安排难以保障按期披露或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等情形 [6] - 改聘需详细披露原因、被解聘机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年度审计意见类型、拟聘机构执业质量调查情况及业务收费情况 [7]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8]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 [8] - 审计委员会需高度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同一年度多次变更、拟聘机构近3年多次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审计团队转入其他机构、审计费用较大变动或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及未按要求轮换审计人员等情形 [8]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将审计项目分包转包、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或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及其他违反制度规定情形时经股东会决议可不再选聘 [8] - 选聘违反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时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股东会决议解聘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负责人承担 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9] 制度解释与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9]
盟升电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0:2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制定本制度 涵盖新聘、续聘和改聘 依据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及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可视重要性参照本制度执行 [1] -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开展审计业务 [1] -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组织机构和完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2] - 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 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质量管理水平 [2] - 需能够对公司信息和商业秘密保密 并满足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2] 选聘程序与标准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和审议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最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 保障选聘公平公正 [3][4] -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时需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准备材料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需及时公示 [4] 评价标准与审计费用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资源配备、信息安全和风险承担能力等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4][5]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以选聘基准价为基础 基准价为所有满足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报价的平均值 公式为(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权重分值 [5] - 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依据和合理性 聘任期内可根据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5]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时 公司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 [5] 审计人员轮换要求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 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6] -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6]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6] 文件保存与续聘规定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需妥善归档保存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6][7] - 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 对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 由审计委员会提议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续聘 [7]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形与程序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审计业务、不再具备资质或能力及其他有必要改聘的情形 [7][8] -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 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认真调查 作出合理评价并发表审核意见 然后按选聘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8]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表决解聘时可陈述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提供便利条件 [8]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8]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时 审计委员会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公司按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8] 审计委员会职责与监督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审计工作开展 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流程、提议启动选聘、审议选聘文件、提出拟选聘建议、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和监督职责报告等 [9] - 审计委员会需对特定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较大变动或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未按要求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等 [9][10]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包括财务审计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选聘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及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10] - 发现选聘存在违反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时需及时报告董事会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由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10] 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情形 -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 包括未按时提交审计报告、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及其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行为 [11]
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09:1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运作、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保证真实性和连续性 [1] - 依据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2] - 需拥有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 - 需熟悉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且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2] - 近三年负责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未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行政处罚 [2] - 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选聘程序与审计委员会职责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 [2] -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选聘过程 [2] - 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选聘、审查资格、监督履约情况及处理投诉 [3]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 [3] - 需通过公司官网发布选聘文件并记录评价意见 [4] - 选聘程序包括资质审查、董事会审核、股东会批准及签订业务约定书 [4] 审计费用与续聘机制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业务规模变化调整 [6]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在披露文件中说明原因 [6]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同一公司审计满5年后需连续5年回避 [7] - 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评价以决定续聘或改聘 [6]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形与程序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缺陷、人员安排不足、资质丧失或主动终止业务 [7] - 改聘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且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 [8] - 审计委员会需约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并调查执业质量 [8] - 独立董事需对改聘议案明确发表意见 [8] - 改聘需详细披露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审计费用变化等信息 [9]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 [11][12] - 需高度关注异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频繁被处罚、审计团队转移或费用大幅变动等情况 [12] -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分包或转包审计业务且需避免出具质量问题报告 [12] - 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将依法被处罚 [13]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且经股东会审议生效 [13] - 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3]
苏州科达: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08:1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规范选聘流程、提升审计质量并维护股东权益 [1]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规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 [1]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不得提前聘请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证券业务资格及独立法人资格 [2] - 需拥有固定场所、完善内控体系及熟悉财务法规的专业团队 [2] - 需具备良好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 [2] 选聘程序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及单一选聘 [2][3] - 竞争性谈判需邀请至少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报价比较 [3] - 选聘文件需包含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 [3] -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一年期审计业务约定书 可续聘 [3]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负责制定选聘政策、监督选聘过程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4] - 需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 [4] - 选聘流程包括资质审查、董事会审核及股东会批准 [4] 续聘与改聘条件 - 续聘时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前一年度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评价 [5] - 出现执业质量缺陷、无故拖延审计或资质丧失等情况时应改聘 [8] - 改聘需在第四季度前完成 避免影响定期报告披露 [8] 审计人员轮换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五年后需强制轮换五年 [6] - 重大资产重组或分拆上市时审计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6] - IPO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7]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选聘标准履行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 [10] -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通报批评、经济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 [10]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严重违约时公司不再选聘 [10] 审计费用与信息披露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等因素调整 [11] - 审计费用下降20%以上需披露变化原因 [11] - 需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及审计费用 [11] 信息安全与档案管理 - 选聘双方需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并加强涉密信息管控 [12] - 选聘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 [11]
鼎信通讯: 鼎信通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5 17:3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维护股东利益并提升审计工作及财务信息质量[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2] -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3] - 需拥有固定工作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及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注册会计师团队[3] - 近三年负责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或证券期货相关行政处罚[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过半数独立董事可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3] - 选聘需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方式确保公平公正 并通过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4] - 选聘流程包括资质审查 初步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审核 董事会审议及股东会决议五个关键步骤[5] 选聘评价标准与费用管理 - 评价要素涵盖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及资源配置等[6]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公式为(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权重分值[6]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业务规模变化合理调整 下降20%以上需披露说明[8]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无故拖延审计工作 丧失资质或主动终止合作等情况时必须改聘[8] - 年报审计期间改聘需由审计委员会提议临时选聘并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9] - 改聘需详细披露解聘原因 被解聘方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调查结果及拟聘方三年内行政处罚记录[9] 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3][11]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时 董事会可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股东会可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处分[11]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分包转包 审计报告质量明显问题或其他不胜任情形时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1] 信息安全与档案管理 - 公司需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并在合同中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12] - 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及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保存至少10年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1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13]
海正药业: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5 17:0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1] - 选聘涵盖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可视重要性参照执行[1] - 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 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场所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2] - 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行政处罚记录[2] - 应具备良好执业质量记录 能够保密公司信息和商业秘密 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监管要求[2]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2]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 监督选聘过程 提出拟选聘所及审计费用建议 并定期提交履职评估报告[3] - 选聘应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等方式 通过官网等渠道发布文件 保障公平公正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量身定制[4] 评价标准与权重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等 质量管理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5] - 质量管理重点评估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咨询 意见分歧解决等政策与程序[5]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基于选聘基准价 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5] 选聘具体流程 - 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 相关部门整理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后初步审查形成报告[6] -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再报股东会决定 通过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6][7]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查阅资料 公开信息或现场陈述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7] 审计费用与续聘规定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调整 下降20%以上需披露原因[8] - 聘期一年 可续聘 续聘可不执行招标程序 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评价[8]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五年后需连续五年回避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八年 最长不超过十年[9][11] 信息安全与文件管理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需遵守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选聘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 合同中明确保密责任[11] - 选聘 应聘 评审等文件需保存至少十年 不得伪造 变造或销毁[11] 解聘与改聘程序 - 解聘或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11] - 审计委员会需对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调查评价 董事会审议后发出股东会通知[12] - 除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特殊情况外 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2] 信息披露与监督 - 改聘需详细披露原因 被解聘所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报告类型及近三年行政处罚情况等[13] - 审计委员会需关注异常情况 如资产负债表日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费用大幅变动等[13]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 审计费用 履职评估报告及监督职责报告[15]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亦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7]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规和章程为准[16]
众辰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5 16:52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规范审计机构选聘行为 维护股东利益并提升审计与财务信息质量 [1]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最终由股东会决定 禁止在审批前聘请 [1] - 控股股东不得在审批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职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2] - 要求固定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内控制度 熟悉财务法规 [2] - 注册会计师需近三年未受证券期货业务行政处罚 具备良好声誉和保密能力 [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2]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流程 监督选聘过程 提出审计费用建议并定期提交评估报告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等 需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并公示结果 [4] - 选聘程序包括资质审查 董事会审核 股东会批准及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4] 选聘评价要素与费用调整 - 评价要素涵盖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等 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 费用报价不高于15% [5]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调整 下降20%以上需披露原因 [5] 续聘与人员轮换要求 - 续聘时需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工作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6]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五年后需连续五年回避公司审计业务 [6] - 重大资产重组或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IPO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不得超过两年 [6]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无法保障年报披露或主动终止业务 [7] - 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无故改聘 空缺时审计委员会需尽职调查后提议临时委任 [7] - 改聘需审计委员会约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调查执业质量并发表审核意见 [7] - 董事会审议改聘后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 [8] 制度实施与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经股东会审议生效 修改需同样程序 [10] - 文件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6]
海陆重工: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5 16:3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聘请 [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2] - 需有固定工作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 - 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 需拥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2] - 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2] - 需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 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向董事会提交选聘议案 [2]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工作开展 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选聘建议等 [2] - 选聘方式应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 保障公平公正 [3] - 公开选聘需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3]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 资质审查 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批准和签订协议 [4]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审阅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向监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5] - 选聘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5]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以所有有效报价平均值为选聘基准价 [5] - 为保持审计连续性和质量 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可不再开展选聘工作 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5] 续聘和审计费用调整 - 续聘时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和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肯定性意见提交审议 否定性意见应改聘 [6] -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聘任期内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 [6]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 定价原则 变化情况和原因 [6]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后 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6] -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6] - 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时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服务期限应合并计算 [6]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年报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等 [7] - 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情形时 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空缺 [7] - 除发生应当改聘情况外 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7] - 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7]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议案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 形成审核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7]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的 董事会应提供便利条件 [8] -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等 [8]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履行改聘程序 [8] 监督及处罚 -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 审计委员会需高度关注的情形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 [8]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存在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9] - 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 审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等情节严重且经股东会决议的 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9]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后续法律法规等相冲突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等执行 [10]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1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0]
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5 16:3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而制定本制度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执行 [1]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在审议批准前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1] - 会计师事务所需有固定工作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1] - 需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的注册会计师 [1] - 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并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2] - 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 对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 [2]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2] - 选聘基本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 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 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等 [2] -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相关协议 [3] -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3] - 选聘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等 [3]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3]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公式为(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4] -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4] -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4] -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5] -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5] -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5] - 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公司财务部择优选取 [5]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5]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当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等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 -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6][7]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通知前任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7] -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 董事会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7] -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等 [7]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7]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7]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7] - 检查内容包括有关财务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等 [7]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存在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8] -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负责人承担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8] -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将审计项目分包转包 审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 [8] 其他特别规定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8]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金额 定价原则 变化情况和原因 [8] -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 审计费用等信息 [9] - 公司每年应当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9] -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等 [9] -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 应聘 评审 受聘文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9]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9][10] -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10] - 会计师事务所需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10]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11] -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冲突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1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11]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