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1] - 选聘涵盖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可视重要性参照执行[1] - 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 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场所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2] - 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行政处罚记录[2] - 应具备良好执业质量记录 能够保密公司信息和商业秘密 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监管要求[2]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2]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 监督选聘过程 提出拟选聘所及审计费用建议 并定期提交履职评估报告[3] - 选聘应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等方式 通过官网等渠道发布文件 保障公平公正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量身定制[4] 评价标准与权重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等 质量管理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5] - 质量管理重点评估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咨询 意见分歧解决等政策与程序[5]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基于选聘基准价 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5] 选聘具体流程 - 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 相关部门整理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后初步审查形成报告[6] -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再报股东会决定 通过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6][7]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查阅资料 公开信息或现场陈述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7] 审计费用与续聘规定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调整 下降20%以上需披露原因[8] - 聘期一年 可续聘 续聘可不执行招标程序 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评价[8]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五年后需连续五年回避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八年 最长不超过十年[9][11] 信息安全与文件管理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需遵守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选聘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 合同中明确保密责任[11] - 选聘 应聘 评审等文件需保存至少十年 不得伪造 变造或销毁[11] 解聘与改聘程序 - 解聘或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11] - 审计委员会需对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调查评价 董事会审议后发出股东会通知[12] - 除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特殊情况外 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2] 信息披露与监督 - 改聘需详细披露原因 被解聘所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报告类型及近三年行政处罚情况等[13] - 审计委员会需关注异常情况 如资产负债表日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费用大幅变动等[13]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 审计费用 履职评估报告及监督职责报告[15]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亦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7]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规和章程为准[16]
海正药业: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