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聘请 [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2] - 需有固定工作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 - 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 需拥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2] - 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2] - 需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 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向董事会提交选聘议案 [2]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工作开展 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选聘建议等 [2] - 选聘方式应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等 保障公平公正 [3] - 公开选聘需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3]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 资质审查 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批准和签订协议 [4]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审阅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向监管部门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5] - 选聘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等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5]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以所有有效报价平均值为选聘基准价 [5] - 为保持审计连续性和质量 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可不再开展选聘工作 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5] 续聘和审计费用调整 - 续聘时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和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肯定性意见提交审议 否定性意见应改聘 [6] -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聘任期内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 [6]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 定价原则 变化情况和原因 [6]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后 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6] - 工作变动时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合并计算 [6] - 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时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服务期限应合并计算 [6]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年报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等 [7] - 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情形时 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空缺 [7] - 除发生应当改聘情况外 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7] - 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7]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议案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 形成审核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7]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的 董事会应提供便利条件 [8] -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等 [8]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履行改聘程序 [8] 监督及处罚 -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 审计委员会需高度关注的情形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 [8]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存在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9] - 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 审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等情节严重且经股东会决议的 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9]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后续法律法规等相冲突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等执行 [10]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1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0]
海陆重工: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