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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的23亿美元,藏不住了
商业洞察· 2025-10-10 09:29
许家印家族信托被击穿事件 - 2025年9月,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授权清盘人接管许家印名下资产,并将其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持有的财产一并纳入接管范围,击穿了其海外资产“安全屋”[3] - 法院判决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欺诈性资产转移原则”,认定信托缺乏独立性[6] - 判决生效后,清盘人启动全球资产追索行动,冻结了许家印及其关联方在12个国家和地区的77亿美元资产[11] 家族信托架构与设计细节 - 2019年,许家印夫妇在美国搭建起23亿美元的家族信托架构,资金主要来自2009年至2022年间从恒大分得的500多亿元人民币红利[5] - 信托指定两个儿子为受益人,长子许智健只能领取收益而不能动用本金,本金留给孙辈;次子许滕鹤未获得同等信托安排[5] - 法官指出,许家印名义上把资产转入信托,但保留了投资决策、更换受益人等核心控制权,受托人沦为“傀儡”[5] 信托被击穿的法律原则 -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管信托架构多复杂,只要委托人能实际控制资产,就不算真正的独立信托[6] - 反欺诈原则:债务人不能一边欠着巨额债务,一边用信托为家人保留财富[6] - 债权人保护优先:在大规模债务危机中,法律更倾向于维护普通债权人权益[6] 离岸信托的安全性与合规前提 - 实现“资产隔离”的必要前提包括:信托的资金来源必须清洁;委托人彻底放弃控制权;受托人必须具备独立受监管资质;受益权透明、分配机制合理;信托设立时未处于已知或可预见的债务风险中[8] - 许家印家族信托资金主要源自恒大巨额分红,且恒大当时已负债累累,存在潜在债务风险;许家印疑似保留投资决策权与更换受益人权;信托受益人安排不均,反映出高度的家族意志控制倾向[9] 全球资产追索与后续法律行动 - 清盘人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提交申请,要求依据“欺诈性转移”条款撤销那笔23亿美元家族信托,目前该案已进入证据交换阶段[13] - 美国与香港之间虽无双边破产协助条约,但可通过Comity原则承认判决;若受托人为美国注册的机构,法院可直接命令其配合披露与冻结[13] - 许家印的前妻丁玉梅名下资产被冻结,法院裁定其每月仅能领取2万英镑生活费;丁玉梅因认为信托资产分割不公,已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次子许滕鹤返还其“应得份额”[14][15]
香港高等法院:许家印160多亿元家族信托被接管!
搜狐财经· 2025-10-10 06:37
法院判决核心 - 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涉及550亿人民币的破纪录判决,撕破了离岸信托的遮羞布 [1] - 法院认定相关操作属于教科书级的恶意避债行为 [4] - 判决强调了香港作为金融中心需要立规矩,未来追债范围可能扩大至NFT和比特币等资产 [6] 许家印家族信托操作 - 许家印于2019年设立的2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64亿元)家族信托,其投资决策由他本人说了算,受益人也可随意更换 [1] - 操作手法涉及通过BVI公司进行套娃式转账,资金最终流入其子女的美国信托账户 [4] - 该信托在恒大债务爆雷前仍在进行疯狂分红以转移资产 [4] 离岸信托的合规要点 - 法律界认为合规的离岸信托需满足三条铁律:在未欠债时设立、彻底放权给受托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4] - 在CRS全球税务透明系统下,传统的海外藏富套路已难以遁形 [6] - 此次判决向市场表明,复杂的信托操作在司法审查面前如同皇帝的新衣 [6]
许家印的23亿美元,藏不住了
凤凰网财经· 2025-10-09 13:48
文章核心观点 - 香港高等法院于2025年9月判决击穿许家印的离岸家族信托 将其通过信托持有的财产纳入清盘人接管范围 引发全球资产追索风暴 [1] - 法院判决依据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欺诈性资产转移原则 核心观点是信托的核心价值在于合法合规的财富规划 而非逃避债务的避风港 [3][5] - 许家印案例表明 全球监管日益收紧 离岸不等于法外 任何试图转移资产、金蝉脱壳的伎俩最终将导致资产冻结和信誉破产 [10] 许家印家族信托"防线"被击穿 - 2019年恒大危机全面爆发前 许家印夫妇在美国搭建了23亿美元的家族信托架构 资金主要来自2009年至2022年间从恒大分得的500多亿元人民币红利 [2] - 信托指定两个儿子为受益人 但安排不均 长子许智健只能领取收益而无法动用本金 次子许滕鹤则未获信托安排 [2] - 法官指出许家印虽名义上转移资产至信托 但保留了投资决策、更换受益人等核心控制权 且信托设立于明知公司危机四伏之时 属于欺诈性资产转移 [2] 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 -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不管信托架构多复杂 只要委托人能实际控制资产 就不算真正的独立信托 [3] - 反欺诈原则 债务人不能一边欠着巨额债务 一边用信托为家人保留财富 [3] - 债权人保护优先原则 在大规模债务危机中 法律更倾向于维护普通债权人权益 [3] 离岸家族信托的安全性与合规前提 - 信托的安全性取决于结构独立性与设立目的的合法性 而非天然是避风港 [5] - 实现资产隔离的必要前提包括 信托资金来源必须清洁 委托人彻底放弃控制权 受托人具备独立受监管资质 受益权透明 且设立时未处于已知债务风险中 [5] - 许家印信托资金源自恒大巨额分红 而恒大当时已负债累累 且委托人疑似保留控制权 受益人安排不均 共同构成结构性缺陷 [6] 判决的全球影响与后续法律行动 - 判决生效后 清盘人团队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冻结了许家印及其关联方在12个国家和地区的77亿美元资产 包括伦敦33套豪宅、纽约曼哈顿写字楼及多艘游艇 [7] - 清盘人已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提交申请 要求依据欺诈性转移条款撤销23亿美元家族信托 该案已进入证据交换阶段 [9] - 美国法院可能通过Comity原则承认香港判决 若受托人为美国注册机构 法院可直接命令其配合披露与冻结 [9] 家族内斗与案例警示 - 许家印前妻丁玉梅名下资产被冻结 法院裁定其每月仅能领取2万英镑生活费 丁玉梅已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次子许滕鹤返还其应得份额 引发家族内斗 [10] - 该案例给企业家的警示是 靠钻法律空子的小聪明保不住财富 只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才是真正的避风港 [10]
每日钉一下(家族信托,最早是怎么诞生的呢?)
银行螺丝钉· 2025-10-05 13:26
基金投顾行业 - 基金投顾是基金投资顾问 旨在解决基金行业存在的"基金赚钱 基民不赚钱"的问题 [2][3] - 基金投顾通过"投"和"顾"两方面帮助投资者获得好收益 [4] 家族信托起源 - 家族信托主要服务于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目标 前两位是保证财富安全和财富传承 其次才是创造更多财富 [10] - 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和传承方面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可帮助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 [11] - 信托雏形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 当时法律限制妇女和部分子女的继承权 人们通过委托第三方管理财产来实现传承 [13][14][15] - 信托制度在11-13世纪的英国得到发展 教徒为规避土地捐赠限制 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管理 收益捐赠教会 [16][17] - 信托制度诞生之初并非出于投资需求 而是通过独特设计实现财产传承和保护 最初即以家族信托为主要形式 [18]
宗氏家族信托争议引发的跨法域问题思考
第一财经· 2025-09-30 11:51
案件核心法律架构与跨法域特性 - 案件涉及中国内地法、中国香港法及BVI法三个法域,核心争议围绕宗氏家族财富传承安排,包括信托设立、资产归属及受托人信义义务等关键法律问题[4][5][6] - 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为程序性临时救济,旨在保障未来中国内地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并未对信托是否存在等实体问题作出最终判决[9][10][11] - 案件资产规模涉及汇丰银行账户中的21亿美元资产,信托财产范围是否包含本金与利息收益是争议焦点之一[14][22] 香港法院的司法程序与衡平法原则应用 - 香港法院通过保全令与披露令提供临时救济,保全令门槛为“存在需审理的重大争议”,低于资产冻结令要求的“资产散失的真实风险”证明标准[10][11][12] - 法官基于衡平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宗庆后先生的《手写指示》等文件虽非正式信托契据,但已构成需审理的信托设立意图确定性争议[14][15] - 普通法下推定信托的适用性被探讨,若受托人行为或不作为导致公平问题,法院可基于衡平法强加信义义务,为受益人提供多重救济路径[16][17] 离岸信托架构设计与治理风险 - BVI的VISTA法案允许私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实现家族对企业股权的控制权保留,但本案信托资产为现金而非股权,更适合简单的不动本信托架构[19][20][22] - 建浩公司采用单一董事制,缺乏独立董事制衡,形成“治理真空”,在家族关系紧张背景下易引发受托人失责风险[22][23] - 若杭州中院支持原告诉求,信托可能过渡至专业受托人阶段,BVI法院需承认并执行内地判决,涉及离岸法域对普通法系判决的兼容性挑战[23][27] 中国内地法院的法律适用与裁判兼容性 - 中国内地《信托法》强调形式要件,要求信托设立需书面形式,而本案缺乏正式信托契据,原告通过将案件定性为“合同履行纠纷”或“遗产继承纠纷”规避信托成立问题[24][25] - 杭州中院需确保裁判文书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将案件定性为合同纠纷而非继承纠纷以适用新《安排》[26][27] - 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书获开曼群岛承认的案例表明,内地法院需提升裁判文书的“国际兼容性”,包括符合“终局且确定”等普通法系承认条件[27][28]
宗氏家族信托争议引发的跨法域问题思考
第一财经· 2025-09-30 10:59
案件核心法律架构与法域交叉 - 案件涉及中国内地法、中国香港法及BVI法三个法域,核心资产为位于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价值21亿美元的资产,由BVI注册的建浩公司持有[1][2] - 诉讼分为三个阶段:香港法院的资产保全与信息披露程序、中国内地杭州中院的实体诉讼(确认之诉、履行之诉、侵权赔偿之诉)、以及未来判决在BVI和香港的认可与执行程序[2] - 案件当事人国籍与居住地多元,包括美国籍原告、中国香港居民身份的被告宗馥莉,以及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已故中国内地居民宗庆后,体现了跨境财富传承的典型复杂性[1][3] 香港法院的程序性裁决与法理 - 香港高等法院驳回了宗馥莉的五项上诉申请,维持禁止其从汇丰账户提款或转账的保全令,但批准暂缓执行部分披露令,裁决性质为程序性临时救济,旨在保障未来内地判决有资产可执行[4][5] - 法院区分了门槛较高的“资产冻结令”与本案的“保全令”,后者仅需证明存在“需审理的重大争议”,展现了普通法在处理禁令时的灵活性[5] - 法官在裁决中渗透了衡平法原则,通过对信托设立“三确定性”(意图、财产、受益人)的分析,提示了内地实体审判中值得审理的重点问题,尽管未对实体问题做出判决[6][7] 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争议点 - 信托是否成立存在重大争议,焦点在于宗庆后的《手写指示》和《委托书》是否构成明确的信托意图,以及信托财产范围是仅指利息收益还是包括本金在内的全部21亿美元资产[7] - 原告方主张宗馥莉可能因其行为已成为汇丰账户资产的“推定受托人”,这是普通法下基于公平原则的法律拟制,与内地《信托法》强调书面形式要件存在根本区别[8] - 法官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存在明确“对价”(三兄妹承认遗嘱效力以换取宗馥莉设立信托),这为原告提供了从合同法角度寻求救济的路径,实现了从信托法到合同法的“降维”[9] 离岸信托架构与治理风险 - 案件涉及的离岸信托架构利用了BVI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STA法案)和私人信托公司(PTC)模式,旨在实现家族对信托和家族企业控制权的保留[10][11][12] - 然而,宗氏家族信托的架构存在显著治理缺陷,建浩公司采用单一董事制且缺乏独立董事制衡,形成“单一董事+巨额现金资产”的危险组合,易导致控制权与信托目的分离[15] - 分析指出,该信托结构简单(不动本信托),且家族成员关系紧张,并不适合复杂的私人信托公司架构,暗示其初始设计可能未能充分考虑家族治理现实[14] 内地法院面临的挑战与策略 - 杭州中院面临出具具有“国际兼容性”裁判文书的挑战,需使其判决能在香港(依据新《安排》)和BVI(属普通法系)获得认可与执行,开曼法院承认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书提供了先例[18] - 原告的诉讼策略可能将案件定性为“遗产继承纠纷”或“合同履行纠纷”,以规避内地《信托法》在信托成立形式要件上的严格规定,以及准据法查明等棘手问题[16][17] - 此案结果可能推动中国法律界对离岸信托的深入研究,并为中国加入《海牙信托公约》提供现实依据,该公约旨在为信托的法律适用提供统一的国际规则[19]
宗馥莉上诉被香港法院驳回
第一财经· 2025-09-28 01:01
案件最新裁决 - 香港高等法院于9月26日驳回宗馥莉的上诉请求,维持冻结汇丰银行账户内18亿美元资产的保全命令,但暂缓执行对账户信息的披露命令[3] - 裁决意味着在杭州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判决前,上述资产将继续处于保全状态,该项裁决在预期之内,对案件实体问题没有实质性影响[3] - 如果宗馥莉方面决定不向上诉法院重新申请上诉许可,应尽快书面通知法院,届时对披露命令的临时暂缓将被解除[6] 上诉理由与法院回应 - 宗馥莉方面于8月15日提出5项上诉理由,包括保全令法律门槛适用错误、原告未先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信托有效性存在重要缺陷、冻结资产属过度保全、披露命令范围过宽[6] -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对5项理由进行逐一回应,最终驳回上诉许可申请,但决定临时暂缓执行披露命令[6] - 法官的回应基于3份关键证据文件:宗庆后无日期标注的《手写指示》、宗庆后签署的《委托书》、宗馥莉与三子女签署的《协议》[9] 信托有效性的法律探讨 - 法官在香港衡平法下对明示信托和推定信托的态度进一步明确,从法律探讨层面肯定了信托有效性[3][9] - 信托是否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方的意图,需通过客观解释《委托书》并结合《手写指示》,以及解释《协议》并结合《委托书》和《手写指示》来认定[9] - 法官认为结合背景对《协议》进行恰当解释,可以认定其中存在有待审理的严肃议题,表明该协议创设了信托,但核心复杂问题应由内地法院裁定[9][13] 关键证据文件的争议点 - 宗馥莉方面认为《委托书》并未设立信托,因宗馥莉在2024年2月2日前已是建浩公司登记股东,且《委托书》显示宗庆后有意在未来作出赠予,而赠予不可强制执行[12] - 三子女律师提出Quistclose信托安排,即信托资产专款专用,用不了需归还[12] - 关键证据文件中存在多个未决机制,如18亿美元之外资金缺口的处理、3个信托间的优先顺序和比例分配规则,以及本金归属未明确规定等问题,法官将其总结为文件解释问题[13]
宗馥莉上诉被香港法院驳回,杭州法院判决前汇丰账户内18亿美元资产“动不得”
第一财经· 2025-09-27 16:24
案件最新裁决 - 香港高等法院于9月26日驳回宗馥莉的上诉请求,维持8月1日作出的冻结汇丰银行账户内18亿美元资产的保全命令,但暂缓执行对账户信息的披露命令[1] - 这意味着在杭州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判决前,相关资产将继续处于保全状态,裁决结果在法律界人士预期之内,对案件实体问题无实质性影响[1][2] - 如果宗馥莉方面决定不向上诉法院重新申请上诉许可,应尽快书面通知法院,届时对披露命令的临时暂缓将被解除[3] 上诉理由与法院回应 - 宗馥莉方面于8月15日提出上诉许可申请,并列出五项上诉理由,包括保全令法律门槛适用错误、原告未先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信托有效性存在重要缺陷、冻结资产属过度保全、披露命令范围过宽等[3] -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在一份长达31页的判案书中对五项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了回应[1][3] - 法官驳回了宗馥莉的上诉许可申请,但决定临时暂缓执行披露命令,暂不要求其披露汇丰账户的最新余额及资产流向等信息[3] 信托有效性的法律探讨 - 上诉理由中最核心的是关于信托有效性的争议,宗馥莉方面认为根本不存在一个有效设立的信托[4] - 法官的回应主要基于三份关键证据文件:一份宗庆后的无日期《手写指示》、一份宗庆后签署的《委托书》、以及宗馥莉与三子女签署的一份《协议》[5] - 法官强调,信托是否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方的意图,该意图需通过客观解释《委托书》并结合《手写指示》,以及解释《协议》并结合其他文件来认定[5] - 法官明确指出,信托有效性的核心复杂实体问题应由内地法院裁定,香港法院的探讨对案件本身没有影响[1][5][6] 关键证据文件的解释争议 - 关于《委托书》是否设立信托,宗馥莉方面提出,因其在2024年2月2日前已是建浩公司登记股东,故从法律角度不能就公司股份和资产设立信托,并认为《委托书》仅表明宗庆后有意未来进行赠予[7] - 法官认为《委托书》是否创设了明示信托是一个"事实敏感问题",必须结合背景来解释,并有待内地法院认定[7] - 关于《协议》能否创设推定信托,法官认为通过结合背景对《协议》进行恰当解释,可以认定其中存在表明信托创设的待审理严肃议题[7][8] - 对于文件中关于三子女权益不确定性的质疑,法官将其总结为文件解释问题,并结合历史判例指出,实际困难不会使信托无效,一份尽管缺乏细节但完整的协议仍是可执行的[8][9]
娃哈哈遗产争夺案,最新进展!
第一财经资讯· 2025-09-26 15:17
香港高等法院最新判决 - 香港高等法院于9月26日驳回宗馥莉方就2025年8月1日已作出的禁制令及披露令提起的上诉 但批准暂缓执行披露令以等候向上诉庭提上诉 宗馥莉方须支付原告本次申请的费用[2] - 法院共驳回五项宗馥莉方的提请理由 包括其主张宗氏三兄妹无法证明对汇丰银行账户资产拥有信托受益权或财产权益[3] 临时禁令及资产冻结 - 香港高等法院于8月1日判决批准三位原告宗继昌 宗婕莉和宗继盛申请的临时禁令 要求被告宗馥莉和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在杭州诉讼有结果前不得提取或抵押香港汇丰银行账户资产 并责令被告全面披露资金流向[3] - 法院认定存在可争议的信托安排 原告的财产性权益主张至少达到有严肃议题待审理门槛 依据包括《委托书》《协议》及《手写指示》等文件显示设立信托意图[4] 家族信托安排细节 - 宗庆后为另外三子女计划设立三个离岸家族信托 通过协议委托方式委托宗馥莉设立但未明确具体设立时间 信托尚未实质性设立[5] - 信托财产认定将涉及中国香港与内地法律适用问题 委托书有效性及与遗嘱冲突等关键问题影响汇丰银行账户资产最终归属 类似跨境判例较少[5] 诉讼程序进展 - 被告于2025年8月15日申请上诉许可 原告于9月1日提交反对书面陈词 被告于9月8日提交答辩书[4] - 香港法院判决为协助杭州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令 关键实体问题尚未结论 需等待杭州法院判决[4]
娃哈哈遗产争夺案,最新进展!
第一财经· 2025-09-26 14:32
案件最新法律进展 - 香港高等法院于2025年9月26日驳回宗馥莉方就2025年8月1日已作出的禁制令及披露令提起的上诉 [3] - 法院批准暂缓执行披露令以等候宗馥莉向上诉庭提上诉并判决宗馥莉方须支付原告本次申请的费用 [3] - 法院共驳回五项宗馥莉方的提请理由 [5] 先前法院判决内容 - 香港高等法院于2025年8月1日判决批准三位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和宗继盛申请的临时禁令 [4] - 禁令要求被告宗馥莉和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在杭州相关诉讼有处理结果前不得提取或抵押其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的资产 [4] - 法院责令被告全面披露资金流向 [4] 关键法律争议点 - 宗馥莉方主张宗氏三兄妹无法证明其对汇丰银行账户资产拥有信托受益权或财产权益 [5] - 法院驳斥此主张指出根据《委托书》、《协议》及《手写指示》等一系列文件显示设立信托的意图 [6] - 尽管信托具体条款存在不确定性但不妨碍认定存在可争议的信托安排原告的财产性权益主张已达有严肃议题待审理的门槛 [6] 案件程序时间线 - 被告于2025年8月15日申请上诉许可原告于2025年9月1日提交反对书面陈词随后被告于2025年9月8日提交答辩书 [7] - 香港高等法院8月1日判决为协助杭州诉讼程序作出的财产保全令关键实体问题尚无结论 [7] 信托安排核心信息 - 宗庆后为另外三子女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计划首次浮出水面数量为3个而非1个 [7] - 信托由宗庆后以协议委托方式委托宗馥莉设立但没有明确具体的设立时间 [7] - 信托尚未设立让家族纠纷面临更大不确定性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