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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工作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15 09:17
持续督导培训基本情况 - 东方证券作为海默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相关规则对海默科技进行了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 [1] - 培训对象包括海默科技实际控制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 [1] 培训方式及内容 - 培训通过讲解课件 问题答复 自主交流等方式进行 [1] - 培训内容围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核心规则展开 [1] - 重点对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进行培训 [1] - 针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保荐机构对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行为规范进行了专项培训 [2] 培训效果 - 培训促使公司相关人员加深了对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了解和认识 [2] - 培训对象进一步理解上市公司工作规范和信息披露要求 [2] - 此次培训达到预期目标 取得较好效果 [2]
怡合达: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4 08:19
董事会秘书职责 - 负责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广东证监局之间的沟通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检查调查,并组织递交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件 [1] - 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规定 [2] - 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提供公司披露资料,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并负责股东资料管理及与监管机构、股东、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2] - 协调组织市场推介活动,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并参与媒体公共关系管理,统一对外宣传与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媒体信息收集反馈和危机管理机制 [2] - 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保管会议文件、记录及股东名册等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并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2] - 对公司治理运作和信息披露相关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维护股东权益 [3] - 组织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 [3] - 负责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确保信息正式披露前相关知情人保守秘密 [3] - 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3] - 协助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实施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推动消除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3] - 确保董事会决策重大事项严格按程序进行,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3] - 履行《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4]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 具备良好个人品质和诚信记录,以及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4] - 具备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4] - 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4] - 不得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被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无其他不适合担任的情形 [4] 董事会秘书履职环境 - 公司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及职权,其有权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调阅相关文件,并要求相关人员作出说明 [5] - 公司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原则上不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如需兼任应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否则公司应及时调整 [6] -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部门,配备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证券事务代表和其他专职助理人员,并提供充足经费保障 [6] -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和程序,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统一对外信息发布渠道 [7] - 公司将董事会秘书纳入中长期激励计划对象,形成与公司长远利益和个人绩效挂钩的激励效应,并对突出贡献给予表彰和奖励 [7] 董事会秘书任免管理 -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行为 [7] - 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时需准备被推荐人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个人履历、学历证明、任职资格及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资料 [8] - 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职时,公司应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职责,缺位超过半个月或无故离职时,董事会应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责,并在3个月内聘任新秘书,否则由董事长代行 [8] -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或辞职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就解聘或辞职情况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8] -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或离职时应做好交接工作,接受离任审查,并办理档案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离任时需签订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9] -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需具备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并参加培训考核合格 [9] 董事会秘书法律责任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和规范运作的重要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导致信息披露或治理运作出现重大差错时需承担相应责任 [10] - 董事会秘书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治理运作不规范或配合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时,公司可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资、降薪、降级、限制股权激励、损失赔偿等内部问责措施 [10][11] - 董事会秘书出现不得担任的情形、非客观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未能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履行职务出现重大错误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泄露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在一个月内终止聘任 [11][12] -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需接受审计委员会离任审查,并在监督下完成档案材料、未了事务和遗留问题的移交,离任时需签订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12]
财信发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6:23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为规范信息披露管理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 - 信息披露指在规定时间以规定方式向公众公布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等主体 [2] - 公司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即通过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向指定媒体提交披露信息 [2] 职责分工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3] -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负责具体事务执行及股东接待 [6] - 董事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及重大事件影响 主动获取决策所需资料 [3] - 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财务重大事件及已披露事件进展 [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 汇集应披露信息 核查媒体报道真实性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查阅所有文件 [4][5]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准确数据资料 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7]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需确保重大信息及时上报 [8]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 - 持有或拟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主动告知董事会持股控制变化 股份质押冻结 重大资产重组等信息 [9][11] -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11] - 非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对象需配合公司履行披露义务 [12]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5%以上股份者需及时告知委托人情况 [14]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 自愿披露需保持完整性持续性一致性 不得选择性披露或与法定披露冲突 预测性信息需提示风险 [11] - 重大未完结事项需持续披露至最终结果 [11] - 公告需按法定格式编制 错误遗漏需及时发布更正补充公告 [12] 披露程序与要求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写或初审 董事会秘书审核 需包含真实性声明 [12] - 临时公告需经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核 [12] - 披露信息需通过深交所技术平台提交 使用数字证书登录 [13] - 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不得早于证监会指定媒体 不得以记者会代替公告 [13] - 接受调研采访仅能交流已公开信息及非公开非重大信息 否则需立即披露 [13] 定期报告披露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需经董事会审议 年度财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4]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 [14] - 预计无法按期披露需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期限 [1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无法保证需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16][17] - 预计年度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 扭亏为盈 盈利且净利润同比变化50%以上等情形时 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 [17] - 半年度业绩预计出现净利润为负 扭亏为盈 盈利且净利润同比变化50%以上时 需在半年度结束15日内预告 [17] - 出现向机关报送未公开财务数据 业绩泄露或传闻导致交易异常波动等情形时需披露业绩快报 [18] - 业绩快报需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数据 差异达20%以上需发布更正公告 [19]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导致交易异常波动时需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 [19]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董事会需做出专项说明 [19]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报告为除定期报告外的公告 需按《上市规则》格式指引编制 [20] - 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年度会议 15日通知临时会议 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取消 [20] - 董事会决议需及时报送深交所 涉及股东会表决事项或重大事件需披露 [21] - 发生经营方针重大变化 重大投资行为 重要合同订立 重大债务违约 重大亏损 外部条件重大变化 董事变动等重大事件时需立即披露 [21][22] - 购买出售资产等交易达到涉及资产总额占净资产1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等标准时需及时披露 [24] - 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10%以上需披露 [25]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形成决议 签署协议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时 [25] - 已披露重大事件出现进展或变化时需及时披露更新 [26]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需披露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披露 [2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 各单位需在事项发生后第一时间或实质性进展时向总裁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7] - 财务部门需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交易资料 [28] 信息保密管理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需对未公开信息保密 [28] - 信息外泄时需立即报告深交所并采取补救措施 [30] - 向第三方提供未公开信息时需签署保密协议 [30] - 非正式公告方式传达信息需严格审查 防止泄露 [30] - 接受调研需签署承诺书 承诺不打探未公开信息 不泄露不利用信息交易 [31] - 需保存与特定对象沟通记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采访前需知会董事会秘书 [32] - 发现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信息时需要求改正或立即公告 [32] 其他规定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33]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 [34] - 收到监管部门新规章 处分决定 监管函等文件时需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34] - 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导致披露错误将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34] - 直通披露错误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擅自披露或披露不准确将追究责任 [35]
亚厦股份: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2 11:14
风险投资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风险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证券法 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风险投资涵盖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不包括固定收益类投资 战略投资持股超10%且持有三年以上等情形 [1] -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申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 委托理财等 委托理财指委托银行 信托 证券等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 [2] - 衍生品涵盖远期 期货 期权等金融工具 基础资产可为证券 利率 汇率 商品或其组合 [2] 风险投资原则与资金管理 - 风险投资需遵守法律法规 强化风险控制 评估效益 且规模需与资产结构相适应 不得影响主营业务正常运行 [2] - 资金仅限于自有资金 严禁使用募集资金 需控制规模避免影响正常经营 [2] - 必须使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禁止使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进行投资 [2] 决策与审批权限 - 证券投资占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占50%以上或超5000万元需股东大会审议 [3] - 衍生品交易需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披露 超权限且非套期保值目的需股东大会审议 [3] - 高频交易可预先设定投资额度和期限 额度使用期不超过12个月 任一时点投资金额不得超额度 [4] 管理职责与流程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证券部负责项目调研与执行 审计委员会监督资金使用 [4] - 财务中心负责资金筹集与保证金管理 审计部需年度检查所有项目并预估收益损失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5] - 项目进展或变化需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总经理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4] 信息披露要求 - 需按深交所规定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提交决议公告 保荐机构意见(如有)及证券账户信息等文件 [5] - 股票 基金 期货投资至少披露投资目的 额度 方式 期限 资金来源 内控制度 风险分析 公司影响等内容 [6] - 已设立证券账户需在披露决议时同步报备深交所 未设立账户需在开户后2个交易日内报备 [7] 子公司管理与附则 - 控股子公司风险投资视同公司行为 参股公司投资对业绩有较大影响时需参照制度履行披露义务 [9]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保密 违规将按情节给予批评 解除劳动合同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实施 解释权归董事会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需及时修订 [9]
关键信息当尽可能实行“应披露尽披露”
新华网· 2025-08-12 06:2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趋势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性提升 年报平均篇幅从2014年155页增加至2019年210页 [1] - 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实名披露率大幅下滑 市场关键信息披露呈现模糊化趋势 [1] 模糊化披露的问题与影响 - 模糊化披露损害信息披露严肃性 上市公司普遍使用代码式匿名披露取代实名披露 [1] - 信息披露透明度降低不利于降低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 可能削弱制度规则约束力 [2] - 关键信息模糊披露妨碍市场有效评估公司价值及监督关联交易与财务造假 [2] 关键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 上市公司IPO时完整披露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信息 上市后以商业秘密为由不披露的理由牵强 [3] - 具备行业地位的上市公司其客户供应商信息对同行并非秘密 公众公司应承担更多信息披露义务 [3] - 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关键信息应尽可能实行应披露尽披露 以提升市场透明度 [4]
业绩预告“变脸” ST贵人及多名高管收到警示函
新华网· 2025-08-12 05:48
业绩预告更正及监管措施 -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因业绩预告更正后出现业绩变脸行为 [1] - 公司原预计2022年净利润为7476.92万元 扣非净利润为15844.30万元 但更正后净利润亏损941.37万元 扣非净利润为6936.83万元 [1] - 监管措施针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志华 总经理林思萍 财务总监周文凤 要求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 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 业绩预告由盈转亏的变化超出合理范围 表明时任高管在编制时可能未勤勉尽责 [2] - 预测数据与最终财报出现巨大反差 引发对公司信息披露严谨性和客观性的市场怀疑 [1] - 根据司法解释 若预测性公告未充分提示风险 编制基础不合理或未及时更正 投资者有权要求民事赔偿 [2] 公司回应及整改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承诺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2] - 公司将根据监管要求积极整改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2]
涉多项不规范问题 怡亚通被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
新华网· 2025-08-12 05:38
公司治理问题 - 公司三会运作不规范 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未记载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部分董监高未按规定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 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无发言要点或内容存在错误 [1] - 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完善 个别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档案进行确认 档案未记载知悉时间、地点、依据等信息 [1] 财务核算问题 - 部分业务在货物出库当日确认收入 与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 [2] - 2021年至2023年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中未合理选取前瞻性调整系数 [2] - 2022年未及时确认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2] - 2022年至2023年将房地产行业子公司预计销售住宅错误列报为在建工程 [2] 信息披露问题 - 2021年向股东借款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2] - 2021年至2022年部分公告的战略合作协议未实际开展业务 但未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及保持信息披露持续性 [2] 管理层责任 - 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国辉与财务总监莫京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 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 公司回应与经营状况 - 公司表示将全面整改治理、财务及信披问题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并提升合规运作水平 [3] - 2024年营业收入776.16亿元 同比下降17.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6亿元 同比下降24.92% 且净利润连续三年下滑 [3]
丰茂股份: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8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8-08 16:23
互动易平台管理规范 - 互动易平台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作为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 [1] -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沟通以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 - 公司需在监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 [4] 信息发布与回复要求 -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提问需谨慎、理性、客观,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与依法披露信息冲突或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5] - 回复内容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不得发布 [6] -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提问可在披露范围内详细答复,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应引导投资者关注公告,不得以互动易替代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7] 公平性与合规性 - 公司需保证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公平性,对所有合规提问认真及时回复,不得选择性回应 [8] - 发布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需谨慎判断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9] - 涉及不确定事项时应充分提示风险,回复市场热点或敏感问题需谨慎客观,不得夸大影响或不当关联热点 [10][11] 禁止行为与异常处理 - 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预测或承诺股价,不得利用回复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12] - 若发布内容引发市场广泛质疑或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公司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 内部审核流程 - 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问题、拟订回复内容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 [14] - 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需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不得对外发布 [14]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问题回复,必要时可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1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审议通过后生效 [16][17]
规范三类资管产品全过程信息披露管理
金融时报· 2025-08-08 07:59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三类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系统规范 全面覆盖产品募集 存续 终止全流程 统一监管标准 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1][3][4] 监管统一与制度创新 - 统一资产管理信托 理财 保险资管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标准 解决原有要求分散在各类通知办法中标准不一 执行尺度不同的问题 [2][3] - 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 强化穿透监管和同类业务同等对待导向 弥补监管盲区 [2][3] - 针对三类资管产品的共同属性和个性特征 构建统一但有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4][9] 全流程信息披露规范 - 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 合同 风险揭示文件 托管协议 发行公告等内容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5] - 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 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5] - 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5][6] - 分阶段提出募集 产品存续 重大事项 终止等环节的披露内容和时限要求 例如存续期强调定期与临时报告 关注资产投向变化 业绩 重大风险事件披露 [5][6] 业绩比较基准规定 - 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 若披露需说明选择原因 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 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 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7] - 产品管理人应当保持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 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7][8] - 确需调整的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及理由 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 [7][8] 公募与私募产品差异化要求 - 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 披露内容更多 需通过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平台披露信息 定期披露季度 半年度 年度报告 涵盖产品规模 净值 投资资产等多方面内容 [9][10][11] - 对私募产品在基本披露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但仍要求基本风险 损益等关键信息完整披露 [9] - 差异化安排兼顾市场透明度和交易灵活性 公募产品强调向社会公开披露 私募产品坚守合同约定以保护交易对手信息安全和隐私 [9]
信息披露更透明 信托投资者权益保护更进一步
金融时报· 2025-08-08 07:52
监管政策动态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旨在统一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监管标准 强化投资者保护 [1] - 政策背景源于现有信息披露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 存在标准不一致问题 需构建适合三类资管产品特点的披露制度 [2] - 新规将助力信托业投资决策 降低投资风险并提振市场信心 通过规范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 [2] 信息披露价值 - 完善信息披露增强产品透明度 使投资者清晰了解产品运作和风险状况 减少信息不对称 [3] - 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通过信息公开促使公司审慎经营和规范运作 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3] - 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与监督权 为决策提供依据并降低受欺诈风险 维护市场公信力 [3] 行业实践现状 - 平安信托通过App、官网及短信邮件披露产品简介 专户开立 资金运用 收益情况及经理变更等信息 [4] - 渤海信托建立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披露机制 客户可通过官网自助查询系统和App获取产品资料与净值 [4] - 信托公司行动表明行业正主动落实信息披露要求 构建标准化披露体系 [4] 投资者保护体系 - 2025年以来监管从打破刚兑 规范股东行为 优化治理及细化风控等多维度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 [5] - 国务院转发文件要求坚决打破刚性兑付 严禁通过滚动发行 挪用资金等方式违规兑付 [5][6] - 严厉打击虚假披露 违规承诺 误导销售及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等违规行为 [6] 公司治理监管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要求加强党的建设 规范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管理 [6] - 严格关联交易监管 落实关联方名单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严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6] - 要求金融机构设立首席合规官 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和责任体系 [6] 行业发展方向 - 信托业需平衡企业利益与风险控制 促进发展与防控风险并重 通过业务竞争激励创新 [7] - 信托公司作为谨慎受托人必须以客户利益为重 确保委托人资金安全 通过诚实高效服务实现行业繁荣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