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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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贪污伴随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单独评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0:16
案件定性分析 - 甲、乙、丙三人通过虚构2吨种子采购量套取12万元公款并私分,构成共同贪污罪而非受贿罪 因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且三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预谋性[8][9] - 甲与丁在退休前后共同收受460万元好处费 利用甲职务便利为农资供应商谋利 构成共同受贿罪 其中甲为主犯丁为从犯[12][13][14][15] - 甲与丁为通过审批向乙行贿13.7万元 构成行贿罪共同犯罪 该行为独立于受贿罪评价范围[16][17] 法律适用争议 - 虚构采购量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数罪并罚 因滥用职权是贪污的手段行为 已通过贪污罪完整评价[9]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丁参与受贿行为仍构成共犯 因其与甲具有共同受贿故意并实施对接供应商、分赃等行为[13][14] 量刑情节认定 - 甲在监察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时主动投案并供述贪污、行贿事实 被法院认定为自首[18][19] - 丁在留置期间才供述犯罪事实 不符合自动投案要件 不构成自首[20] 涉案金额数据 - 贪污涉案金额12万元 甲分得3万元[5] - 受贿总额668万元 其中甲单独收受208万元 与丁共同收受460万元(甲分230万元)[5][6] - 行贿金额13.7万元 用于打点审批环节[6][17]
以案明纪释法丨指使单位虚增交易环节让第三人获利行为性质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04 01:19
【内容提要】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让本单位虚增交易环节,使得第三人获利,由于国家工作人 员实施行为的主观动机不同、虚增交易获利的对象不同,行为性质认定也存在不同,笔者结合案例进行 分析。 【基本案情】 案例一:甲,国有A公司总经理;乙,甲的特定关系人。2022年3月,A公司拟采购一套特种设备,经过 前期工作,A公司已经与设备供应商B公司建立联系,双方经过谈判,初步达成以1000万元市场价采购 设备的意向。为了帮乙获取利益,甲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仍以本单位"对特种设备行业不了解、容易高 价采购产品"为由,指使A公司与乙签订委托采购协议,约定由乙帮助A公司开展"市场调研、比价谈 判"等业务,并按照采购额10%的标准收取"委托费"。后A公司以1000万元价格从B公司采购该设备,并 支付乙100万元"委托费"。2024年1月,甲案发,经查,乙只是在B公司的帮助下,向A公司出具了一份 市场调研报告,没有实施其他任何行为,该100万元被乙用于个人开支。 【意见分析】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笔者均同意第二种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某种动机,在明知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仍利用职权,指使单位虚增交易环节,本质属 于套取 ...
以案明纪释法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与转化型贪污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8 00:50
案件定性分析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刘某行为应定性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3][4] -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因刘某吸收1000余万元存款未入银行法定账目 [3] -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刘某给客户开具盖有银行印章的存单 使客户认为资金已存入银行 [3] -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罪 因刘某在无力偿还后销毁存单并潜逃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 资金性质认定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对象是客户资金 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6]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后 即使资金未入账 也应认定为公款 [7] - 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存单加盖银行印章 使客户认为资金已存入银行 因此1000余万元应认定为公款 [9] 非法占有目的判断 - 判断贪污罪需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可通过后续客观行为判定 [10] - 挪用公款后采取销毁账目、潜逃等手段 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0] - 本案中刘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挪用资金用于经营 第二阶段销毁存单并潜逃 显示犯意转化 [13] 法律适用原则 -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应将不入账和挪用/侵吞行为评价为一个完整行为 [14] - 本案中刘某最初具有吸收资金不入账和挪用公款两个故意 后转化为非法占有故意 [14] - 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应以贪污罪论处 [14]
三堂会审丨帮亲属伪造职工身份参保骗取养老金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1 00:00
案件核心事实 - 林某某曾任B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政园林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农业开发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多项违纪违法行为[3] - 2013年4月通过向工程承包商敬某某出借60.5万元资金并收取38.78万元利息[3] - 2016年初虚构工程劳务合同套取19.63万元设立"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过节费和报销异常费用[4] - 2017年10月安排下属伪造妻子陶某某的劳动关系材料,使其违规以职工身份参保并提前5年退休,骗取养老金11万余元[5][6] - 2015-2021年期间利用工程发包权收受11名承包商贿赂共计124.5万元[6] 违纪违法行为定性分析 民间借贷行为 - 林某某向承包商敬某某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而非受贿,因借贷利率符合当地市场水平且存在真实资金需求[10][11] - 该行为可能影响公务廉洁性但未构成权钱交易,属于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情形[10][12] 虚构合同套取资金 - 通过虚构工程劳务合同套取的19.63万元被认定为私设"小金库",因资金用于公务支出且未体现个人非法占有目的[13][14] - 该行为不符合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13][14] 骗取养老金行为 - 伪造劳动关系材料使妻子提前退休并骗取养老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手段[15][16] - 贪污数额包括骗取的9.2万元养老金和公司代缴的7649.76元社保费用,合计10余万元[6][18][20] - 公司代缴费用属于犯罪必要成本应计入贪污数额,因该行为是实现骗保的关键环节[18][19][20] 受贿行为 - 2015-2021年期间利用工程发包权收受124.5万元贿赂,构成受贿罪[6] 案件处理过程 - 2023年3月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7] - 2023年9月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审查起诉[8] - 2023年12月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8]
三堂会审丨单位受贿还是共同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06 23:51
案件概述 - 范某某在2009年至2024年担任C市市政设施养护所所长及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财物,总价值24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工程承接等利益 [3][4] - 案件涉及受贿罪和贪污罪两项罪名,其中受贿行为包括以"加班费"名义收受100余万元并分配、以借款名义收受61万元未归还、通过妻子炒股账户收受38万元 [3][4][13] - 贪污行为涉及将29万元工程款折抵为酒店挂账款和饭店消费卡,实际侵吞公款25万余元 [4][5] 受贿行为分析 - 以"加班费"名义收受100余万元被认定为共同受贿而非单位受贿,因资金流向特定班子成员且体现个人意志而非单位决策 [8][9][10] - 从浦某某处"借款"61万元被认定为受贿,因双方无真实借贷关系、无还款约定且范某某有还款能力但长期未还 [11][12] - 通过妻子控制他人账户收受38万元炒股资金被认定为受贿既遂,因资金实际由范某某妻子完全控制支配 [13][14][15] 贪污行为认定 - 将工程款29万元折抵为酒店挂账款和消费卡的行为被认定为贪污而非受贿,因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16] - 实际贪污金额认定为25万余元,包括5万余元个人消费和20万元全额消费卡价值 [17][18] - 其中9万元挂账款中3万余元用于公务招待部分未被认定为贪污 [17] 案件处理结果 - 范某某于2024年5月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 - 2024年11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取消退休待遇,同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7] - 2025年3月一审被判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