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丨违规经商办企业还是贪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07-09 00:07
案件核心事实 - 车某曾任国有独资公司A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B公司侵吞国有资产1300余万元 [3][4][7] - B公司名义为个人注册 实际由A公司全权控制 注册资金100万元来自A公司下属国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4][14] - 车某通过虚构股权交易、做低估值等手段 最终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移至其指定人员名下 实际控制公司 [7][22][23] 国有资产转移手法 - 2014年将A公司的高利润融资服务业务转移至B公司经营 该业务由国有单位信用背书且无风险 [5][18] - 以甲公司名义虚假出资60万元获取B公司30%股权 实际公司估值已达680万元 [5][19] - 通过B公司自有资金完成股权回购 使国有资金转为私人控制 最终公司净资产达900余万元 [7][23][25] 公司性质认定 - B公司虽登记为私营企业 但资金来源于国有资产 经营管理受A公司全面控制 应认定为国有公司 [14][15][17] - 公司公章保管、人事任免、业务决策等均由A公司掌控 段某某仅为名义股东 [4][14][17] - 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 穿透股权结构认定企业国有属性 [15][17] 资金流向分析 - 2016-2017年以虚假股权分红形式获取415万元 [6][20] - 通过B公司资金循环回购股权 最终控制全部资产900余万元 [7][23] - 合计贪污金额达1300余万元(含分红款和净资产) [7][25] 业务操作细节 - 融资服务业务原属A公司 2014年被转移至B公司经营 [5] - 股权结构调整中虚设"社会资本"入股 实际控制权未变更 [5][19] - 通过员工代持、多层转让等隐蔽手段完成资产转移 [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