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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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4:0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以规范离职程序并维护治理结构稳定 [1] - 制度涵盖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责任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 [1][3][5] - 制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1][8]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自公司收到之日起生效 [2] - 辞职报告需说明辞职时间、原因、职务及后续任职情况 [2]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 [2] - 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影响 [2] - 董事辞职后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出现不得任职情形时 公司有权解除职务 [3] - 任期届满未连任者自动离职 [3] - 股东会或董事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3] 离职责任及义务 - 离任后5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文件、财务资料及未结事项 由董事会秘书监交 [4] - 离任后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4]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4] - 离任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半年内有效 保密义务持续至秘密公开 [5] - 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5] - 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需遵守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不超过25%股份的规定 [5]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可对未履行承诺或移交瑕疵的离任人员追责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 [5] - 离任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8]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8]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引力传媒: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制订)
证券之星· 2025-08-18 12:1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相关事宜并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1] 适用对象与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交书面辞职说明 说明辞职原因 公司收到辞职说明之日辞职生效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1]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直至新董事就任 [1] - 董事提出辞职后 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以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规定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市场禁入等情形时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解任的 被解任人员可要求赔偿 [3] 移交手续与承诺履行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30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 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3] - 离职人员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的需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计划 公司必要时采取措施督促履行 [3][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离任人员承诺事项 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4] 股份管理与信息披露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4] - 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4]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5] - 离职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或资料 [5]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需承担赔偿责任 [5] - 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涉及违法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制度解释与修订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6] - 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需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6]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6]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3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明确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以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权益 [1][2][3][4][5]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所有离职情形 [1] 离职生效条件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1]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2] -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罢免、更换、解聘的 自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 [2] - 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2]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5日内或公司指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移交 [2] - 需配合离任审计和重大事项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3] -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持续有效 董事辞任或任期届满后需承担二年忠实义务 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需永久保密 [3] - 需遵守竞业禁止约定 [3] - 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时 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明确履行计划 [3] - 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 [3] - 持股的离职人员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有不超过一千股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需严格履行股份相关承诺 [4]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可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的离职人员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5] - 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提出 [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
信维通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4 13:1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退休、罢免或解任等离职情形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收到报告之日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新一届董事会选举决议通过后自动离职 [4] - 股东会可依法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5]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依公司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规定 [7] - 高级管理人员因重大失职被解聘的,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8]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等9类情形者不得任职 [9][3][4] - 违反任职资格规定的选举或聘任行为无效,任职期间出现情形的需解除职务 [4]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10]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需接受离任审计 [11]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离职人员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需赔偿损失 [12]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仍需履行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职务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13]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 [1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15] - 执行职务时违规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16]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 [17] - 被追责人员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追责措施执行 [1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9]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1]
日久光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17
总则 -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任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辞任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2]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1/3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大会可解任职工代表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董事辞任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符合法规要求 [2] - 明确8类不得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破产责任未逾3年等 [2] - 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 公司需解除其职务并停止履职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事会移交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3] - 移交完成后需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文件 [3] - 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4]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的 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4]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 董事离职后忠实义务不当然解除 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其他义务按公平原则综合判定 [4] - 任职期间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或终止 [4]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同类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5]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5] - 执行职务违反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需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因离职免除 [5] 责任追究机制 - 离职后需持续向公司报备任职期间公开承诺(如增持计划、限售承诺)及重大事项的履行进展 [5] - 发现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附则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后续法规或章程冲突时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6] -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药石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7 16:2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涵盖离职情形 程序 责任义务 持股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 [1][2][3][4][5][6][7][8] 适用范围与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 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 退休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形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 [1]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2]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涉及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对治理及独立性的影响 [2] - 公司可依法解除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 -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提前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职工代表董事职务 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解任当日生效 [3] -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 被解任者可要求公司赔偿 [3] - 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 [3] 责任与义务 - 离职需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以诚信原则完成工作交接 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 [3] - 未履行完毕的承诺需继续履行 并遵守证监会 交易所及公司相关规定 [3]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4] - 任职期间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4] - 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持续至该信息公开 其他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决定 [4] 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5]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在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除外 [5] - 持股变动需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其他规定 [5] - 对持股比例 期限 变动方式等承诺需严格履行 [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持股变动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6] 责任追究 - 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应尽职责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7] 附则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现行规定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修订及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丰立智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2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权益 涵盖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移交手续 未结事项处理 保密义务 持股变动规定及责任追究机制 [1][2][3][4][5]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辞任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辞任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比例不符时同理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2]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2] - 明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 特定犯罪记录 破产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 市场禁入等情形 违反规定选举无效 任职期间出现将解除职务 [2][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 需向董事会移交全部文件 印章 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文件 [3] - 涉及重大投资 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3]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 增持计划)的 公司有权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3] 离职后义务与持股规定 - 离职后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持续有效 直至商业秘密公开 任职期间执行职务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3]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除外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和说明 [4]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时 董事会需制定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4]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4] 制度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有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同理 [5]
顺络电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16:45
核心观点 -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加强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权益 规范离职情形、程序、移交手续、责任追究及审计要求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影响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董事就任 公司需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2]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得任职情形(如违反《公司法》、被监管市场禁入或公开认定不适任)时 需立即停止履职或30日内被解除职务 违规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2][3]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则自动离职 股东会或董事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3][4]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公司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与公司签署交接文件 [4] - 内控审计部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离职人员需配合后续核查并提供必要文件 [4]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或其他未尽事宜时 公司可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4]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4]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需在就任确定的任期内及期满后6个月内遵守减持限制 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5] - 离职后3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并需遵守禁止同业竞争等约定 违反需支付违约金及赔偿 [5] -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 -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需继续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等约定的义务 违反需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6] 责任追究 -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持续履行任职期间公开承诺(如增持计划、限售承诺) 并向公司报备履行进展 [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离职人员承诺事项 每季度核查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6] - 离职报告中需明确未履行承诺事项及解决方案 公司可追责并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包括追回离职前3年内获得的奖金和股权激励收益 [6][7]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15日内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离职审计 - 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时 审计委员会可决定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7] -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直接依据 并记入职业诚信档案 [7]
ST未名: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16:36
核心观点 -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任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辞任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1]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少于董事会三分之一或缺乏会计专业人士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1] - 独立董事辞任或被解职导致上述情形时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公司披露离任公告需说明离任时间 原因 职务 后续任职情况 未履行承诺及保障措施 离任影响等 [2] - 董事任职期间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刑罚 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时 公司需解除其职务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则自动离职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3]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出现法定免职情形时公司需解除其职务 [3] 离职责任及义务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移交全部公司文件 印章 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与公司签署确认书 [4] - 离职后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4]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时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公司可要求赔偿损失 [4]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有效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 - 离职后需继续保密商业秘密直至公开 并履行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5]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5]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5] - 任期届满前辞任者 在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 持有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5] - 离职人员需严格履行对持股比例 期限 变动方式等作出的承诺 [6]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发现离职人员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6] - 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7]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苏试试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32
公司治理制度框架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2]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类离职情形 [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动离职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3] - 特殊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等三种情况 [2] 移交与审计程序 - 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全部文件印章及数据资产的移交 [3]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可启动离任审计程序 [3]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4] 离职后义务规定 - 忠实义务在离职后2年内仍然有效 执行职务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25% [4][5] - 必须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5]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等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5] - 执行职务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