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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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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5 16:13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 司收 ...
智明达: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2 11:25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3]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离职情形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形 [3]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3]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离任公告 说明离任时间、原因、职务及后续任职情况 [4] - 董事在特定情形下需继续履行职责 包括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辞任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 [4] - 存在八类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破产责任等 [4][5] - 出现不得任职情形时 相关人员应立即停止履职或被解除职务 否则其投票无效 [5]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更换 任期届满未连任即自动离职 [6]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6] - 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信息 [6] 离职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需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包括文件、印章、数据资产等 [6] - 涉及重大事项时可启动离任审计 [6] - 忠实义务在辞任或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有效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7]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7]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7] - 因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8][9] 持股管理 - 买卖公司股票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等禁止性规定 [9]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9]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在任期内及离职后半年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9] - 需严格履行关于持股比例、期限、变动方式等承诺 [9]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与后续规定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10]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10]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 [10]
德明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证券之星· 2025-09-01 16:27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规范离职程序、责任义务及后续管理 确保合规性和运营稳定性 [1][2][3] 适用对象与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2][3]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 [2][3]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任则职务自然终止 但需继续履职至新任就任 [3]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 [3]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市场禁入等情形者不得任职 出现即解除职务 [4][5] - 董事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他人出席 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 [6] - 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或连续两次缺席会议需辞任或解除职务 公司需60日内补选 [6] -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缺员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改选完成 [6]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离任公告 说明离任原因、职务、后续任职及承诺履行情况 [7]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董事会可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当日生效 [7] - 离任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印章、数据资产等 由审计部监督交接 [7] 离任后责任与义务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25%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减持 [8][9] - 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深交所申报个人信息 [9] - 离任后2年内仍需承担忠实义务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9][10] - 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0] - 独立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需披露原因及关注事项 [10] - 离任人员需配合处理未尽事宜(如法律纠纷、业务遗留) 公司可要求签署责任协议 [10] 承诺履行管理 - 离任后需继续履行任职期间公开承诺(如增持、股份锁定、同业竞争承诺) 并报备进展 [10][11] - 董事会秘书需登记承诺事项 每季度核查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11] - 离任需在报告中说明未履行承诺及解决方案 公司可对损失追责追偿 [11] 离任审计机制 - 审计委员会可对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的离任人员启动审计 [11] - 公司可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费用由公司承担 [11] - 发现财务舞弊、违规担保等问题需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及深交所报告 审计结果作为追责依据 [11]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2] - 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12]
莲花控股: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8-29 17:25
核心观点 -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确保治理结构稳定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通过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离职 辞职报告需说明原因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3]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比例不符合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3] - 董事提出辞职后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规 [5]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特定刑罚 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时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6]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解任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无正当理由解任可要求赔偿 [7]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 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等 交接记录由公司存档 [8] - 审计监察部需对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离任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发展战略执行 法规遵守 内部控制 财务收支 经济决策 目标完成 廉洁自律等情况 [3][7] - 审计监察部需在离职审计启动后30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并提交当事人确认 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审计 [4]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若未履行完毕 离职前需提交书面说明明确事项及后续计划 公司可采取措施督促履行 [4]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申报持有股份及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4] - 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 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4]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及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有效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法规或制度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5] 附则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5] -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规冲突需及时修订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5]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祥和实业: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6:4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确保运营稳定和股东权益保护 涵盖离职情形 程序 责任义务 持股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 [1][2][3][4][5][6][7][8]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辞任 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2] -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比例不符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出现不得任职情形 如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 公司需立即解除其职务 未停止履职或未解除职务时的投票无效 [3] - 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 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持股账户信息 包括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和离职时间等 [3] 责任与义务 - 离职或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时 需妥善完成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 确保业务连续性 交接内容包括文件资料 印章和未完成工作事项等 [4] - 公司需梳理离职人员在任期间的公开承诺 如业绩承诺 股份锁定承诺等 离职后仍需继续履行未完毕承诺 公司可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未履行承诺时可采取法律手段追责 [4] - 忠实义务在离职后1年内仍然有效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公司有权追究任职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 [5] - 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的 需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及个人持股承诺 [5] - 离职后需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 履行不竞争义务 并积极配合处理法律纠纷或业务遗留问题 公司可要求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 [5] 持股管理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前需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5]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需遵守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股份总数25%的限制 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 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6] 责任追究机制 -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需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6] - 公司发现离职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时 有权继续追责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等 [6] - 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等相抵触 按新规定执行 [7][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8]
泰瑞机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0:24
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权益 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制定 [1]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 任期届满卸任 任期内罢免或解聘等所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执行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时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就任 [2] - 董事辞任提交书面报告即生效 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时需继续履职直至改选完成 [1][2] - 公司需在董事提出辞任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规定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罢免/解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 自决议生效日起离职 [2]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步卸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无正当理由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要求赔偿 公司需按公平原则确定合理补偿且不得利益输送 [2]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3] 离职后责任和义务 - 离职后5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 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3] - 离职后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信息公开 [3] - 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股权性质证券的需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及相关承诺 [4]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公司可采取措施督促履行 [4] 责任追究机制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 董事会可追责并索赔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5]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解释并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
京华激光: 京华激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7 10:29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董事会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2]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独立董事辞职后人数少于董事会三分之一或缺少会计专业人士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公司需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规定 [2] -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时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新董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任 职工代表董事则自民主选举新董事之日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大会可解任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可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2]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未委托他人 董事会需在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3] - 独立董事离职导致比例不符或缺少会计专业人士时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 需向董事会移交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签署交接文件 [4] - 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时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4] - 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时 公司可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4] 离职人员的义务 - 离职需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并以诚信原则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 [5] - 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后合理期间内不当然解除 [5] -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其他义务视情况至少延续两年 [5] - 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5]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时 公司可要求赔偿 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5]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按监管规定及时履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信息披露义务 [6] - 发现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 [6] - 对追责有异议者可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持股管理 -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7]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在任期内及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 [7]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不受比例限制 [7] - 股份转让需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额外规定 [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 [10] - 制度修改权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1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
格林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3
总则 - 制度适用于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 [1] - 适用对象涵盖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和解任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职务自然终止 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 [1]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1]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责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审计委员会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等 [1] - 董事辞职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董事会可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作出即生效 [2]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时 公司需依法解除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需与董事会指定移交负责人完成工作交接 内容包括未完结工作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 [4] - 需妥善完成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 审计委员会可对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启动审计 [4] - 离职前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其余忠实义务持续1年 [4] -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5]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 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5] - 违反法规或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违法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 附则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规冲突需及时修订 [5]
深天马A: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2 12:13
核心观点 - 天马微电子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 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制度涵盖离任程序 移交手续 未结事项处理 离职后责任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 [1] 离任程序 - 董事可提前辞任 需提交书面报告 辞任报告收到之日生效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需赔偿 [1]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要求 [1]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自董事会收到时生效 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约定 [3] - 公司需及时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原因 时间及影响 [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与继任者或指定人员完成工作交接 确保业务连续性 交接内容包括文件资料 未完成工作事项 财务账目等 [3] - 离职人员需继续履行任职期间公开承诺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计划 公司可采取措施督促履行 [4] - 离职人员需配合处理未尽事宜如法律纠纷 业务遗留问题 公司可要求签署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4] 离职后责任及义务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4] -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1年内仍然有效 保密义务在商业秘密公开前持续有效 需履行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5] -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或终止 [7]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7] - 持股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25%转让比例限制 [7] - 需严格履行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的承诺 [7]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发现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8] - 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
三祥新材: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6:47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制定本制度 旨在确保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2] - 管理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及保护股东权益四大核心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况 [2] - 董事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说明原因 收到报告当日辞任生效 独立董事需额外说明需关注事项并由公司披露 [2]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 [2][3]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并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3]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时需立即停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职务 [3][4] - 股东会或董事会解除职务需过半数表决通过 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需回避表决 且被解职人有权申辩 [4]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一年内仍承担忠实义务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若因执行职务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 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违法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4][5] - 离职后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否则需赔偿全部损失 [5] - 禁止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5] 持股管理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5]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需遵守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股份不超过25%的规定(司法强制执行等特殊情况除外) [5] - 持股变动需严格履行承诺 并由董事会秘书监督及向监管部门报告 [5][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 按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