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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以规范离职程序并维护治理结构稳定 [1] - 制度涵盖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责任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 [1][3][5] - 制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1][8]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自公司收到之日起生效 [2] - 辞职报告需说明辞职时间、原因、职务及后续任职情况 [2]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 [2] - 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2]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影响 [2] - 董事辞职后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出现不得任职情形时 公司有权解除职务 [3] - 任期届满未连任者自动离职 [3] - 股东会或董事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3] 离职责任及义务 - 离任后5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文件、财务资料及未结事项 由董事会秘书监交 [4] - 离任后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4]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4] - 离任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半年内有效 保密义务持续至秘密公开 [5] - 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5] - 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需遵守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转让不超过25%股份的规定 [5]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可对未履行承诺或移交瑕疵的离任人员追责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 [5] - 离任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8]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8]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