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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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30 16:3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制定本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1] - 选聘范围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重要性相当的法定审计业务,需遵循本制度规定[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逐级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业务[2] -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选聘过程,审计委员会需独立履行审核职责[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固定场所、健全内控制度及熟悉财务法规的专业团队[2] - 需具备完成审计任务的资源配备,最近三年无证券期货相关行政处罚记录[2] - 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是重要评估指标,改聘时新事务所需满足三年无重大违规条件[2] 选聘程序与评价标准 - 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一董事/半数独董可提议启动选聘程序[3] - 选聘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选聘及单一选聘,需确保公平公正[4][5] - 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5] - 审计费用得分采用基准价公式计算,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6] - 费用调整需披露原因,降幅超20%需说明定价原则及变化情况[6] 审计团队轮换机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满五年后需强制轮换五年[7] - 工作变动或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下服务年限合并计算[7][8] - IPO审计项目合伙人上市后连续服务不得超过两年[8] 改聘与监督机制 - 执业质量缺陷、审计进度延误或事务所主动终止合作时需强制改聘[10] - 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空缺职位需经审计委员会调查后临时委任[10] - 改聘需披露前任审计意见、沟通情况及变更原因,并在年报中公示服务年限与费用[12] - 审计委员会需对频繁变更事务所、费用异常波动或未轮换签字会计师等情形保持警惕[13] 文件管理与制度执行 - 选聘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十年,包括应聘材料、评审记录及决策资料[9]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13]
惠达卫浴: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30 16:2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财务信息可靠性,维护股东利益 [1] - 选聘范围包括新聘、续聘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适用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1][2]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最终由股东会决定,禁止股东会前委托审计工作 [1]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 候选机构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 [2] - 必须拥有固定场所、完善内控体系及熟悉财务法规的专业团队 [2] - 要求具备良好执业记录和社会声誉,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2] 选聘程序与方式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并监督全过程,包括启动选聘、设定评分标准及提出聘任建议 [2][3]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至少2家机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选聘,需保障程序公平 [3][4] - 公开选聘需通过官网发布文件,包含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并给予充足响应时间 [4] - 续聘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豁免公开选聘程序 [4] 评价标准与决策流程 - 评价要素涵盖审计报价(权重≤15%)、资质条件、执业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 [5] - 质量管理评估重点包括项目复核、分歧解决机制及缺陷整改程序 [5] - 审计委员会需形成书面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最终由股东会批准并签署协议 [5][6] 审计费用与续聘规定 -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年度降幅超20%需披露原因及定价依据 [7] - 续聘需审计委员会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否定意见则启动改聘 [7] - 审计项目合伙人连续服务五年后需强制轮换五年 [7] 信息安全与解聘条款 - 选聘时需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能力,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 [7] - 存在重大执业缺陷或未按时提交报告等情形可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8][10] - 改聘需重新执行选聘程序,原则上禁止年报审计期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8][9] 文件管理与制度执行 - 选聘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禁止伪造或销毁 [11]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选聘合规性,违规行为将追责并赔偿损失 [10]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现行法规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 [12]
金字火腿: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30 16:24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确保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禁止在审议前开展审计业务[3]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职责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固定场所及完善内控体系[5] - 需拥有熟悉财务法规的注册会计师团队,且近3年无重大执业质量缺陷或行政处罚记录[5][21] - 质量管理水平在选聘评价中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10] 选聘程序 -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发布包含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的选聘文件,确保公平公正[7] - 审计委员会主导资质审查,通过调查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形成书面审核意见[9][10] - 最终选聘结果需公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审计费用,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8][11] 改聘条件与流程 - 出现审计分包、执业质量缺陷、无故拖延报告等情形时强制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5] - 改聘需审计委员会约谈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执业质量,股东会表决解聘[16][17] - 年报审计期间禁止改聘,更换需在第四季度前完成[19][20] 监督与评价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对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变动等异常情形保持警惕[21] - 监督内容包括审计法规执行情况、《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及选聘程序合规性[22] - 每年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13] 其他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两年,重大重组前后服务期合并计算[14] - 选聘文件及决策资料需保存10年,禁止伪造或销毁[1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23][24][25]
富祥药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16:48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利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最终由股东会决定,禁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开展审计业务[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固定工作场所及健全内控制度[2] - 会计师事务所需熟悉财务法规、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且近三年无重大审计质量问题或证券相关行政处罚[2] 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全流程,包括制定政策、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聘建议及定期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3] - 选聘程序包括启动准备、资质审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最终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3][4]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选聘,需公开选聘文件并确保公平性[4] 评价标准 - 评价要素涵盖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资质条件、执业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5] - 质量管理水平评估重点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项目咨询流程、分歧解决机制等[5]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以基准价(平均值)计算,公式为(1-∣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分值[6] 费用调整与续聘改聘 - 审计费用可随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调整,降幅≥20%需披露原因[6] - 续聘可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否定意见则触发改聘[8] - 改聘条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分包、重大质量缺陷、无故拖延审计或主动终止合作等[8][9] 监督与执行 - 审计委员会需警惕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波动或未轮换关键审计人员等情况[10]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需遵循相同程序[11]
亚世光电: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6 16:30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依据包括《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最终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3] -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职责或提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场所、健全内控制度,熟悉财务法规且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处罚记录[5] - 会计师事务所需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团队,并具备良好社会声誉及执业质量记录[5] 选聘程序 - 选聘方式包括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确保公平公正[6] - 选聘流程涵盖审计委员会启动、资质审查、董事会审核及股东会批准,最终签订业务约定书[7]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查询执业质量资料或要求现场陈述等方式评估会计师事务所[8] 评价要素与费用调整 - 选聘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及信息安全能力等[9] -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若同比下降20%以上需披露原因及定价原则[11] - 公司需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履职评估报告[12] 监督与信息披露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每年提交履职评估报告并审核是否续聘[13] - 公司需关注异常情况如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变动或信息安全风险[14] - 选聘文件及决策资料需保存至少10年,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需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归档[13][6] 改聘规定 - 公司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执业质量缺陷、无法保障年报披露或主动终止业务时改聘[21] - 改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调查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22][23] 罚则与附则 - 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操作需报告董事会,情节严重者可处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25] - 会计师事务所若未按时提交报告、分包业务或存在审计质量问题,公司将扣减费用并不再续聘[2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若与法律法规冲突则以后者为准[27][28]
ST东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5 19:45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确保财务信息质量和审计连续性,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范围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可视重要性参照执行[1]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建议→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的决策链条[1][3]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 资质条件包括: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备案、固定场所及完善内控、良好执业记录、熟悉财经法规及会计准则[2] - 禁止条件:近三年受证券期货相关行政处罚,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受监管处罚[2] - 需具备大型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调配充足资源按时保质完成工作[2]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流程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事务所提交资料→审计委员会初审→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签订业务约定书[3][4] - 审计委员会核心职责:制定选聘政策、监督选聘过程、提出费用建议、提交履职评估报告[4] - 选聘方式需公平公正,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5] 评价标准与费用管理 - 评价要素权重:质量管理水平≥40%,审计费用报价≤15%[6] - 费用计算采用基准价公式:(1-∣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分值,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6][7] - 审计费用同比下降20%以上需披露金额及变动原因[7] 审计团队轮换与信息披露 - 同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不得超过5年,重大资产重组前后年限合并计算[7][8] - IPO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上市后连续服务不超过2年[8] - 需在年报中披露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合伙人信息[8] 改聘与监督机制 - 改聘需披露前任事务所情况、变更原因及沟通记录[8] - 高风险情形包括:年报出具前变更、两年内多次变更、审计费用大幅波动[9] - 选聘文件保存期限至少10年,需加强信息安全管控并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9][10]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2] -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需履行相同程序[12]
璞泰来: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4 18:41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会决定 [3]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监督审计工作,并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 [8]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再由股东会表决 [2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资格、固定场所、健全内控制度及良好执业记录等7项条件 [6]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公开选聘文件并设定合理响应时间 [9] - 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 [10] 审计费用与信息披露 - 审计费用可因物价指数、业务规模变化调整,降幅超20%需披露原因 [15] - 公司需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履职评估报告 [17]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第四季度前完成,并披露前任所情况及变更原因 [18][22] 审计质量与风险控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满五年后需强制轮换五年 [16] - 审计委员会需警惕频繁更换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波动等高风险情形 [23] - 会计师事务所若出现重大执业缺陷、分包转包等行为将被解聘且十年内不得续聘 [25] 制度执行与监督 - 选聘及解聘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十年,确保过程可追溯 [18] - 违规选聘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24]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26][27]
奥特维: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4 18:2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旨在规范选聘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通过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控股股东不得干预选聘过程 [1][3] - 选聘标准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内部管理、注册会计师资质及无违规记录等条件 [2] 选聘方式与程序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确保公平公正 [3][8] - 基本程序: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资料→资质审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签订业务约定书 [4][5][6] - 选聘结果需公示,包含拟聘事务所及审计费用信息 [8] 续聘与改聘管理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同一公司不得超过5年,重大重组或上市后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6][12] - 改聘情形包括审计质量问题、分包转包、未及时备案等,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事务所 [7][14] - 改聘需经审计委员会沟通评估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前任事务所可陈述意见 [8][9][17]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年度报告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履职评估报告 [10][20] - 选聘文件保存期限至少10年,信息安全保护责任需在合同中明确 [10][22] - 审计委员会需警惕频繁更换事务所、审计费用异常变动等情况 [11][23] 其他规定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11][25][26][27] 相关ETF - 科创100ETF华夏(588800)跟踪上证科创板100指数,近五日涨幅3.40%,市盈率228.17倍 [14] - 最新份额34.3亿份,增加250万份,主力资金净流入978.1万元 [14]
冠中生态: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23 12:0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规范公司选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旨在提升审计质量并维护股东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会计法》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禁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1]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且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固定工作场所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 - 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团队 并具备良好执业质量记录 [2] - 须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选聘程序及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流程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选聘建议及审计费用 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 [2] - 公司内部审计及财务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选聘 质量评估及日常管理 包括拟定制度 安排合同签订 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及收集评估信息 [3] - 证券投资部负责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3] 选聘方式及流程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及其他能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 以保障选聘公平公正 [4] - 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时 需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及具体评分标准 并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准备应聘材料 选聘结果需及时公示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 [4] - 为保持审计连续性 对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再重复选聘 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 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续聘 [5] - 选聘具体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 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 审计委员会资质审查 董事会审核 股东会批准及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5] 评价要素及费用调整 - 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及风险承担能力 [6] - 选聘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时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6] - 聘任期内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及业务规模复杂度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6] 审计人员服务期限计算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一定年限后需轮换 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期限合并计算 [6] -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或子公司分拆上市时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其服务期限在重组或分拆前后合并计算 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也合并计算 [6]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及终止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需提前书面告知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 公司随后履行改聘程序 [7] - 公司每年需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还需披露前任情况 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及与前后任沟通情况 [8]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8] 文件保存及监督处罚 - 选聘 应聘 评审 受聘文件及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归档保存至少10年 禁止伪造 变造 隐匿或销毁 [8] -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 发现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时需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8][9] - 审计委员会需对特定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所 审计费用较大变动或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及未按要求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或签字注册会计师 [9] 会计师事务所改聘情形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未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财务报表审计资料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 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或其他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0][11]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1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修订时亦同 [10]
洪汇新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06)
证券之星· 2025-06-20 11:2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财务信息可靠性,维护股东利益 [2] - 选聘范围包括新聘、续聘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适用于财务报告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会决定,且不得在股东会审议前开展年度审计 [2]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选聘流程,不得在股东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质 [3] - 需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 [3] - 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拥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注册会计师 [3] - 需具备良好执业记录和社会声誉,符合国家其他法定条件 [3]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议启动选聘程序 [3]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聘建议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3] - 选聘流程包括资质审查、材料报送、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及签约,聘期一年可续聘 [5][6] - 选聘方式需公平公正,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会计师事务所 [6] 评价标准与费用管理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等 [6] - 审计费用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需说明合理性,费用调整需考虑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等因素 [7] - 审计费用同比下降20%以上需披露原因,选聘基准价按所有有效报价平均值计算 [7] 审计人员轮换与信息披露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满5年后需强制轮换5年 [7] - 重大资产重组或分拆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合并计算,IPO审计服务上市后不得超过2年 [8] - 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履职评估报告,变更所需披露前任审计意见及变更原因 [9] 改聘与解聘规定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缺陷、无法保障年报按时披露、主动终止业务等 [10] - 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特殊情况需在第四季度前完成选聘 [10] - 改聘需全面评估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 [11]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警惕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异常变动、未按规定轮换审计人员等情况 [12] - 对违规选聘行为可采取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措施 [12]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包、审计质量缺陷等情形时,公司可终止合作 [12]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及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3]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