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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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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1 16:3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维护公司与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公司需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借机进行业务宣传 [4][5]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等 [6] - 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公司需及时补充披露并说明理由 [7] 内部管理程序 - 公司需建立书面申请机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董事长最终确认 [9][10]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存档至少十年,内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核程序等 [11][13]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 [14] 监督与责任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15] - 对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惩戒措施 [16]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需遵循《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1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9][20]
萤石网络: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1 16: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实施需符合上交所相关规则要求 [2]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或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3]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履行保密义务且不得借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4][5]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 [6] - 暂缓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形消除后需及时披露,包括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 [7]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8]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审核登记程序 - 公司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豁免事项,经部门主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管 [4]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必要事项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披露还需登记公开状态、认定理由、影响评估及知情人名单 [5]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披露登记材料报送上交所及证监局 [11] - 相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12] 制度附则与执行 - 制度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3][14]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程序相同 [15] - 配套文件包括《内部登记审批表》和《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明确审批流程及保密责任 [6][9]
新劲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3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法律依据 - 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符合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披露 [4]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豁免披露 [5][6] - 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三类具体情形 [7]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应及时披露 [8] 内部管理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10] - 业务部门需填写审批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证券事务部 [11] - 证券事务部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复核 最终由董事长做出决定 [11]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并保存不少于十年 [12] 信息披露方式 - 定期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使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9] - 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采用相同方式处理 [9] 监督与终止机制 - 公司需持续追踪已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进展 [13] - 信息泄露导致股价大幅波动时应及时核实并披露相关情况 [14]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后应及时公告并说明事由 [15] - 每期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相关登记材料 [16] 责任与义务 - 信息知情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将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7] - 相关责任人需确保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7] - 公司不得泄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17]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18] 制度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1]
道道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1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 确保合规性 及时性及公平性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依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自行审慎判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情形 并接受深交所事后监管 [1][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2][4]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三种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可能严重损害利益 [2] - 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知悉 能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管理程序 -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提交申请文件至证券管理部 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3][4] - 决定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 董事长签字确认 证券管理部归档保管至少十年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登记豁免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后续处理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情形需及时披露 [3]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5]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5] 问责与制度执行 - 公司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及时上报 不符合条件处理或未及时披露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 [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与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电光科技: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15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行为,明确适用条件、内部审核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 [1][2][3][4][5][6][7][8]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1][7]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规避义务或实施违法行为 [1] - 暂缓与豁免事项需审慎确定,并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1] 豁免披露范围与条件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以下条件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2][3] 内部管理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提交书面申请及《审批表》,内容包括事项说明、依据、暂缓期限、内幕知情人名单等 [3][4] - 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及董事长审批,未通过则需及时披露 [3][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归档豁免披露事项,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5] - 涉密信息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并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登记义务 [5][8] 后续披露与监督机制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3][5] - 若信息泄露、市场出现传闻或保密困难,需立即披露 [5] - 每期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监管部门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6] - 对不符合规定的暂缓或豁免行为及未及时披露的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 [6] 定义与附则 - 明确"国家秘密"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限范围知悉的信息 [7] - 明确"商业秘密"为具有商业价值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与经营信息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7]
莱伯泰科: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15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同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特定情况 并建立内部审核和登记程序 [2][3][4] - 公司要求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进行严格管理 包括登记存档 保密承诺和事后监管 以确保信息不泄露 [5][6][7][8] 制度依据 - 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或豁免披露业务时 须遵守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1][2]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情况 [3] - 公司上市后拟增加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2] 内部管理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由申请部门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进行审核 [4] - 公司需登记豁免披露的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等事项 并保存登记材料至少十年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 还需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5] 披露方式与要求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6]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6]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 公司应及时披露 [6] 责任与追究 - 对不符合条件而暂缓或豁免披露 或未及时披露的情形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6] - 制度要求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函 承诺不泄露信息 不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规定抵触 按最新规定执行 [7]
瑞丰新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30 16:36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涉及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适用情形与条件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暂缓披露需满足三项条件:相关信息未泄漏 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2]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2] 申请审批流程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相关部门向证券部提交申请材料 经证券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最终由董事会秘书会同合规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2] - 董事会秘书需登记十项内容 包括事项内容 暂缓期限 知情人名单 保密承诺 审批流程 豁免方式及文件类型等 [3][4] - 审批登记需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由证券部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2] 后续披露要求 - 出现信息泄露 市场传闻 暂缓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时 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4]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公司需公告该信息并披露此前暂缓事由及内部登记审核情况 [4] 定义与附则 -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带来经济利益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利益且限范围知悉的信息 [5] - 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若违反制度造成损失将按规章处理 [1][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交易所规则办理 [5]
ST未名: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16:36
山东未名医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经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未名医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山东未名医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 未名医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本制度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 公司股票首次在深交所上市时保持一 ...
蒙娜丽莎: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3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 [1] - 公司需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1][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方式 -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审核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长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部办理具体事务 [4] - 内部审批程序包括部门提交申请 证券部审核 董事会秘书复核 董事长签字确认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报送及追踪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深交所 [5] - 申请人需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 [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责任追究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信息或买卖公司股票 [6]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涉及违法违规的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7][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改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9]
苏试试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3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 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内部审核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 [1][3][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范围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范围原则上与公司股票首次上市时保持一致 上市后增加事项需有确实充分证据 [1]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等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审核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至董事会办公室 再提交董事会秘书 [3]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 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所涉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 知情人名单等 [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后续处理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特定情形需及时披露 包括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 [4]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打包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5]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监管机构 [5] 责任追究与附则 -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 [5] - 制度未尽事宜或以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