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蒙娜丽莎: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7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 [1] - 公司需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1][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方式 -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审核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长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部办理具体事务 [4] - 内部审批程序包括部门提交申请 证券部审核 董事会秘书复核 董事长签字确认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4][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报送及追踪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深交所 [5] - 申请人需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 [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责任追究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信息或买卖公司股票 [6]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涉及违法违规的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7][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改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