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宇新材(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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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宇新材(30163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5 14:28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3名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至少1名独董为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董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人选董事会定[4] 审计委员会任期 - 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可连选连任[5]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9] - 审核财务会计报告,提意见,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10] -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聘用,提建议[12] - 监督评估外部审计工作,至少每年提交履职评估报告[12]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参与负责人考核[13] - 监督指导内审至少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15] - 督促有内控问题公司限期整改并建问责制度[17] 审计委员会特殊权力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发通知,2个月内开会[20] - 接受特定股东请求可提起诉讼[22]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2名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开临时会[25] - 公司会前3日提供资料,通知提前3日书面或邮件发出[26] - 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27] 其他 - 会议记录等资料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10年[29]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同宇新材料细则时间为2025年8月[35][36]
同宇新材(30163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5 14:28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同宇新材料(广 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 ...
同宇新材(30163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5 14:28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同宇新材料(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条 公司 ...
同宇新材(301630)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08-25 14:28
资金占用管理 - 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方式[3][4] 交易与审批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经营性资金占用[6] - 关联方资金往来需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并签订关联交易协议[7][10] - 财务部门支付关联方资金需严格审查[8][9] 责任人与处理 -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12]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可申请司法冻结股份并以多种方式偿还[13] 违规处理 - 董事等协助侵占公司资产,董事会视情节处分或提议罢免[16] - 全体董事应严控关联方担保债务风险并承担连带责任[16] -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责任人给予处分[16] 办法说明 - 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8]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0]
同宇新材(301630)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08-25 14:28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一条 为规范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应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 ...
同宇新材(301630)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4:28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含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2] 会议召开规则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董事[4]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或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6][7] - 董事长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8] - 证券部定期会提前10日、临时会提前3日发书面通知[11] 会议举行与表决 - 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3] - 1名董事一次接受委托不超2名董事[17] - 会议可现场、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20] - 表决一人一票,记名投票或举手等方式[22] - 提案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赞成,担保需2/3以上出席董事同意[22] - 董事回避时,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25] 特殊情况处理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因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7]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认为提案有问题,会议暂缓表决[27] - 独立董事反对或弃权应说明理由,公司披露决议时同步披露异议[28] 其他 - 会议档案保存10年以上[30]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5] - 文件时间为2025年8月[36]
同宇新材(301630)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08-25 14:28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制度,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宇新材料(广 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 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 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 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 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职工董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产生,不适 ...
同宇新材(30163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5 14:28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含新聘、续聘、改聘),是指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 ...
同宇新材(30163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4:28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
同宇新材(30163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08-25 14:28
会议召开 -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提前三天通知并提供资料,全体同意可免除[3] -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4] - 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6] 审议决策 - 行使特别职权需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过半数同意[8] - 关联交易等事项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9]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讨论事项基本情况[6] - 公司保证会议召开,提供条件、承担费用[6] - 出席董事有保密义务[6] - 述职报告应包括专门会议工作情况[6] - 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生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