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宇新材(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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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宇新材(301630)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25 14:28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 ...
同宇新材(30163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5 14:28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 作指引》《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 务信息的审核及披露、内部控制的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 1 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
同宇新材(30163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5 14:28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同宇新材料(广 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此项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 ...
同宇新材(301630)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08-25 14:28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同宇新材料(广东)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 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如有,下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 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 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要求公司为其垫 ...
同宇新材(30163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5 14:28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同宇新材料(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条 公司 ...
同宇新材(301630)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4:28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六)《公司章程》 ...
同宇新材(301630)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08-25 14:28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一条 为规范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应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 ...
同宇新材(301630)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08-25 14:28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制度,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宇新材料(广 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 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 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 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 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职工董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产生,不适 ...
同宇新材(30163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5 14:28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含新聘、续聘、改聘),是指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 ...
同宇新材(30163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5 14:28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