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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建波
2024-06-19 12:41
独立董事提名 - 公司董事会提名陈建波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 - 被提名人已通过资格审查[2] 任职资格 -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持股和任职符合规定[16][17] - 被提名人近十二个月无特定情形[19] - 被提名人近三十六个月无相关处罚和谴责[20][21] - 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公司数量和任期符合规定[22][23] 声明责任 - 提名人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担责[23]
瑞晨环保: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6-17 11:34
股东大会信息 -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3] -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1日[11] -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议案[15] 参会股东情况 - 现场出席股东或代理人7名,代表股份42350200股,占比59.1138%[11] - 网络投票股东3名,代表股份2400股,占比0.0034%[11] 议案表决结果 - 《2023年年度报告》等议案高比例通过,同意股数42352400股,占比99.9995%[16][18][19][21][22][25] - 《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等议案同意股数42350700股,占比99.9955%[20][23][26][27][29][30][31] - 《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等特别决议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29][30][32] 中小投资者表决 - 部分议案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52400股,占比99.6198%[18][19][21][22][25] - 部分议案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50700股,占比96.3878%[20][23][26][27][29][30][31] 表决有效性 -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结果有效[38][39][40] 法律意见书 - 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签字盖章后生效[41] - 法律意见书涉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43]
瑞晨环保: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24-06-17 11:33
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4- 020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内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497号国正中心1号楼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万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
瑞晨环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05-27 11: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1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及《上海瑞晨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执 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瑞晨环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05-27 11:31
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4-01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 | 第一条 | 为维护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为维护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 | | (以下简称"公司")、 ...
瑞晨环保: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05-27 11:31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3] - 八种情形下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3,7] - 定期和临时会议通知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紧急除外[6] - 定期会议变更通知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三日发出,不足三日顺延或获全体董事认可[8] 会议有效性 - 董事会会议须半数董事出席方有效[11]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因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12] 董事履职 -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且未委托出席,视为不能履职,董事会应建议撤换;独立董事此情况,三十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两名董事委托出席董事会[14] 会议方式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19] - 非现场会议按视频、电话、表决票或书面确认函算出席人数[19,22] 决议通过 - 董事会决议需超全体董事半数投赞成票,担保或财务资助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9] - 董事回避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开会,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32] 提案审议 - 提案未通过,条件因素未重大变化,一个月内不再审议相同提案[35]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等,会议暂缓表决[39] 会议记录与档案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至少10年[40] - 现场或视频、电话会议可视需要全程录音[40] - 董事会会议档案由秘书保存,期限十年以上[46] 决议落实与披露 - 董事长督促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情况并后续会议通报[43] - 临时会议可书面决议,符合章程通知且全体董事传阅,取得规定人数签署生效[25] - 公司按要求报送董事会决议,特定事项分别披露公告,仅审议半年度或季度报告且无反对弃权票可免披露[49] 其他 - 董事表决意向分同意、反对和弃权,未选或多选重选,拒不选或中途离开未选视为弃权[25] - 董事会决议包括会议通知等内容[32] - 需保密内容相关人员须保密[49] - 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可修改并报批准,由董事会解释[49]
瑞晨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05-27 11:31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它用途。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1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 ...
瑞晨环保:内部审计制度
2024-05-27 11:31
审计委员会 - 成员由3名非高管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6]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10] - 实施审计提前7日通知被审计单位[12] - 审计终结2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12] - 被审计单位7日内递交书面意见[13] - 有异议15日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15] - 15日内建立审计档案[15] 审计报告提交 - 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14] - 每半年对特定事项检查并提交报告[16] - 每年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8] 内部控制披露与考核 - 年度报告披露同时披露评价报告及意见[24] - 将内控执行情况作绩效考核重要指标[24] - 违规视情节处分[24] 制度生效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7]
瑞晨环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05-27 11:31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形成风险与收益 相对应的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 ...
瑞晨环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05-27 11: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 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并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