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30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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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2025-10-24 11:18
股权激励 - 目的是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提升经营业绩等[2] -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等[6] - 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分期兑现[9] - 股票期权等待期和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均不得少于12个月[11] - 每期可行权或解除限售比例不超获授总额50%[11] - 公司股东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是执行及管理机构[6][7]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事务[9] - 激励授予程序含拟定方案、董事会审议、签署协议[10] - 可行权日须为交易日,特定期间不得授予或行权[11] - 行权或解除限售需确认条件并办理相关事宜[11][12] - 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除限售需满足公司和自身未出现特定情形[13][14] - 行权或解除限售期分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由董事会确定并报股东会审批[15] - 公司有解释和执行权,未达条件将回购相应股票[15] - 激励对象资金来源需合法合规,获授股票特定条件下不得转让[16] 员工持股计划 - 持有人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多项职权[20] -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任期为计划存续期[21] - 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监督日常管理等职责[21] -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计划并办理相关事宜[22] - 公司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机构管理[22] - 每期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特定方式实施的不得低于36个月[23] - 全部有效计划所持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公司股本总额10%[24] - 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1%[24] - 董事会审议通过草案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5] -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5] -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主要条款[25] - 二级市场购买方式下,管理机构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购买[26] - 持有公司股票达已发行股份总数5%时依法履行义务[26] - 特定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27] 其他 - 股权激励结合多情况择机选激励方式,法律法规修订时股东会有权调整[29]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29]
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10-24 11:18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 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 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 ...
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24 11:18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铭利达精密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相关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界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 ...
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24 11:18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 ...
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4 11:18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 ...
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10-24 11:18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审计与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 ...
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10-24 11:18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铭 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机械有 限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并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764970779B。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4,001 万股,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Minglid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
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24 11:18
信息披露范围与人员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需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6] 信息披露形式与要求 - 披露形式包括定期和临时报告[12] -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8] 披露时间与业绩预告 - 年度报告4个月内、中期报告2个月内、季度报告1个月内披露[13] - 年度经营业绩特定情形需在1个月内业绩预告[17] - 半年度和季度业绩特定情形可进行业绩预告[18] - 业绩预告差异达20%以上或盈亏变化应更正公告[18] 重大事件披露 - 控股股东等影响重大事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1]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况应及时披露[22] - 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影响股价需披露[22][24] 制度实施与责任 - 制度由董事会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秘协调[26] - 董事会应年度自我评估并披露报告[26] - 董事长、总经理等对不同报告披露负责[33] 其他制度 - 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和回避表决制度[32] - 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34] - 董事会秘书管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35]
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5-10-24 11:18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 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铭 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 ...
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10-24 11:18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及《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如有,下同)。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二)公司各部门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