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3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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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30083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2-08 11:01
股份转让限制 - 任期届满前离职,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5]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让[7]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5] 交易时间限制 - 董事和高管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6] - 合法买卖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禁止反向交易[7]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0] -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0] 减持规定 - 董事和高管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1] 违规处理 - 董高人员违规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并披露相关情况[15] - 董高人员违反规定深交所视情节处分[20] - 董高人员违规买卖股票中国证监会按《证券法》处罚[21]
博汇股份(300839) -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12-08 11:01
交易目的与原则 - 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套期保值、规避风险为目的[3] - 与有资格金融机构交易,用自有资金,不超审批额度[4][5] 审议规则 - 预计动用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超规定需股东会审议[6] - 预计最高合约价值超规定需股东会审议[6] - 与关联人交易需股东会审议[7] 管理与监督 - 董事会授权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交易[8] - 内部审计部门监督交易合规性[8] - 审计委员会审查交易必要性等情况[10] 操作与保密 - 工作小组跟踪价格和风险敞口,安排交割资金[12] - 参与人员遵守保密制度,操作环节和人员独立[14] 披露与报告 - 业务出现重大风险达规定时公司及时披露[15] - 工作小组每月10日前出具分析报告[16] 档案保管 -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19] - 原始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19]
博汇股份(30083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2-08 11:01
制度规范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 - 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会计差错等情形[3] 责任追究 - 实施应遵循客观公正等原则[4] - 七种情形追究责任人责任[5] - 情节恶劣等从重处理,有效阻止从轻处理[6][9] 处理形式与流程 - 追究形式包括警告等[8][10] - 董事会秘书组织,办公室协助提方案[8] - 被追究者可30日内申诉复议[8] 信息披露补救 - 年报披露有问题及时补充更正,董事会决议临时公告披露[13]
博汇股份(300839)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12-08 11:01
委托理财审议规则 - 委托理财额度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需董事会审议披露[9] - 委托理财额度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需股东会审议[9]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6] - 投资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6] 委托理财操作与监督 - 投融资部负责具体操作[11] - 财务部做好财务核算分析[12] - 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审计[15] 信息披露与风险应对 - 以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披露相关情况[15] - 发现重大风险应披露提示公告及风控措施[16] - 理财产品异常时应报告并披露进展措施[16]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8]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8]
博汇股份(30083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12-08 11:01
信息披露制度 - 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规范行为[2] - 涉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涉商业秘密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4][5] - 暂缓披露需符合未泄露等条件,事项需登记入档[4][6] - 特定情形下已办暂缓、豁免信息应及时披露[7] - 建立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8][10]
博汇股份(300839)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12-08 11:01
人员任职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董事总数二分之一[3] - 总经理及班子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连任[6] 履职规则 - 代职超三十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9] - 总经理每月定期召开办公会议例会[15] - 总经理不能履职可临时授权副总经理代行职权[9] 管理职责 - 总经理负责落实决议,主持日常管理对董事会负责[3] - 总经理可决定聘任或解聘部分负责管理人员[6] 报告制度 - 总经理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情况[9] - 每年向董事会会议报告工作并提交纪要和报表[18] - 公司特定情形和重大事故总经理及时报告[18] 薪酬奖惩 - 总经理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18] - 总经理贡献大董事会可嘉奖,管理不善可处分[18] - 总经理班子成员薪酬、奖惩由委员会建议董事会决定[18] 其他规定 - 总经理离任进行离职审计[4] - 细则与法律不一致按国家规定执行[20] - 细则经董事会批准生效并负责解释[20]
博汇股份(300839)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12-08 11:01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
博汇股份(30083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2-08 11:01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
博汇股份(30083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12-08 11:01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本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本委员会(以下简称"本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委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 序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 ...
博汇股份(30083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2-08 11:01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 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