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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30042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强力新材强力新材(SZ:300429)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保证本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