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3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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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制度内容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1] -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董事、高管等相关人员[2] 责任情形 - 追究责任情形涵盖违反法律法规、内部规章等[2][3] - 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有阻止不良后果等[3] - 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有情节恶劣等[3] 处理方式 - 追究责任形式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3] - 处理责任人要考虑差错原因、后果及职位等[4] 责任人义务 - 责任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4] - 责任人行为触犯刑律公司有权交司法机关处理[4] 生效时间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
聚飞光电(30030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2] - 需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良好执业质量记录等条件[4][5] - 年报审计选聘需经多程序,非年报由财务部择优选取[7][8]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调查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形成书面审核意见[8] - 不符合要求应否定提案,多提案形成比较意见[8][9] 后续流程及监督 - 股东会通过后签约定书,聘期一年可续聘[9] - 改聘需约见前后任,提前十日向深圳证监局报备[11]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违规按规定处理[15]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股东会通过生效[18]
聚飞光电(300303)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报告[14]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4] 其他报告情形 - 预计净利润为负值需报告[16]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报告[16] - 公司为关联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报告[15]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非违法违规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报告[17] -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需报告原因、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2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报告[1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报告[19] 关联法人与特定人员 -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控制、担任董高的法人,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为关联法人[3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属于特定人员范畴[32]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属于特定人员范畴[32] - 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属于特定人员范畴[32] - 上述第1、2项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特定人员范畴[32] - 过去12个月内或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定人员范畴[32] - 中国证监会等认定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自然人属于特定人员范畴[32] 报告流程与责任 - 报告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1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情况并报送书面文件[22] -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资料,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26] -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27] - 发生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上报,追究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相关人员担责[27] -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沟通和培训[2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2] - 若制度与后续法律等抵触,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修订制度[32] - 该制度文件由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发布[33]
聚飞光电(300303)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投资决策权限 - 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同指标占比10%-50%的对外投资事项,超标准提交股东会[4][5][6] 部门职责 - 投资部负责编制实施投资计划等[6] - 财务部负责项目效益评估等[7] 投资流程 - 对外投资需经多程序审批[7] 项目汇报 - 项目实施新情况投资部5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汇报[8] 审计定义 - “最近一期经审计”指不超12个月的最近一次审计[12]
聚飞光电(30030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担保额度与审批 - 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股东会审议额度[9]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批[14]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批[14] - 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批[14] -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担保人要求 - 申请担保人近三年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10] - 申请担保人不存在潜在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0] 担保计算与管理 - 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按累积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8]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19] - 担保合同至少应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等六项内容[21] -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23] 担保披露与追偿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需及时披露[28]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8]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28] - 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30]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30] 信息披露 -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相关信息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32] 责任追究 -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36] -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6] - 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36] - 擅自决定使公司承担无须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36]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以下”“超过”均含本数[38]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8] -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及修改[3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0] - 制度落款时间为2025年8月[41]
聚飞光电(300303)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 - 有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者不得担任[5] - 连续任职六年内三十六个月不得被提名[6]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7]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8] 任期与补选 - 独立董事连任不超六年[9] - 比例不符等六十日内完成补选[9][10] 履职要求 - 连续两次未出席提议解除职务[14]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6] - 工作记录等保存至少10年[17] - 按规定提供会议通知和资料[21] 职权行使 - 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 - 特定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15] - 专门会议推举召集人主持[15] 费用与津贴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2] - 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披露[22] - 独立董事除津贴无其他利益[23]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25] - 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董事会提修改方案股东会批准[25]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实施[25]
聚飞光电(30030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1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
聚飞光电(300303)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聚飞光电(300303)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 第一章 | 总则 …………………………………………………………………………2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 | 第三章 | 股份 …………………………………………………………………………3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3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6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7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7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1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召集…………………………… ...
聚飞光电(300303)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八月 | 第一章 总 | 则 | 2 | | --- | --- | --- | | 第二章 | 董事行为守则和责任 | 2 | | 第三章 |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 3 | | 第四章 | 董事长 | 7 | | 第五章 | 董事会秘书 | 9 | | 第六章 |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 10 | | 第七章 |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 13 | | 第八章 | 董事会决议 | 15 | | 第九章 | 董事会会议文档管理 | 15 | | 第十章 | 董事会其它工作程序 | 16 | | 第十一章 | 附 则 | 16 |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科学化、制 度化及内部机构的规范运作,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 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