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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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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完善法人治理[2] 会议规则 - 不定期召开,正常提前三天通知,紧急可随时通知[3] - 需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3] - 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人以上可自行召集[4] 表决与审议 - 表决一人一票,记名投票[4] - 特别职权行使、关联交易等需全体过半同意[4] 其他要求 - 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独立意见[5] - 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7] - 公司提供便利支持并承担费用[7]
聚飞光电(300303) -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接待推广 - 接待和推广工作对象含持总股本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关联人等[9] - 接待和推广活动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并详细记载内容[15][16] 业绩说明会 - 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不少于两小时[9][10] 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 - 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重大信息临时公告前十五日内,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9] 特定对象沟通 - 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前,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并签署承诺书[11][12] - 核查特定对象文件,有问题要求改正,涉未公开信息影响股价需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3] - 特定对象现场参观座谈需预约并签署《承诺书》[19] 信息披露 - 实施再融资计划时,注意信息披露公平性,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14] - 特殊情况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14] - 特殊情况披露重大信息,及时报告深交所,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正式披露[15]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17] 接待安排 - 现场接待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19]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身份、准备文件、安排参观[19] 接待记录 - 接待人员需配合问询并专人记录谈话内容[21] - 接待相关资料存档期限为十年[21] 信息发布 - 特定对象发布信息需经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董事会秘书复核[21] 制度责任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活动前应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制度执行[17] - 违反制度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17] 制度解释 -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4]
聚飞光电(300303) -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任职要求 - 财务负责人需从事财务等管理工作5年以上[5] 聘任解聘 - 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4] 职责权限 -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数据信息、报告负责[3] - 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10] 考核离任 - 年度末财务负责人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考核[15] - 财务负责人离任需提前一月书面报告并经批准[16] 保密责任 - 公司聘任时与财务和会计负责人签保密协议[18] 责任追究 - 财务和会计负责人未履职公司追究责任[20] - 审计部调查认定责任追究事项并拟定意见[23] 制度相关 - 制度2025年8月发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28][3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9]
聚飞光电(300303)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会计政策变更审议 -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影响比例超50%需股东会审议[5][6] -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影响比例超50%需股东会审议[6] -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致使定期报告盈亏性质变化需股东会审议[6] 会计估计变更审议 - 变更会计估计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影响比例超50%需股东会审议[8] - 变更会计估计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影响比例超50%需股东会审议[8] 变更披露要求 - 根据法律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公告至少含变更情况、影响等内容[4][12] -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至少含变更情况、影响等内容[12][13] - 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应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要求披露[8][13] 会计差错更正 - 适用于被责令改正等情形[10] - 公告至少含更正事项说明、影响及更正后财务报表等内容[13] 财报更正披露 - 对最近一期年度财报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财报及附注,应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在两月内披露[14] - 对已披露以前期间财务信息更正,应披露受影响的最近完整年度和最近一期中期财报[14] - 仅对本年度已披露中期财务信息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影响中期财报[14] - 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中期财务信息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报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影响中期财报[15] - 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更正且对最近三年财报无影响,可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财务信息[15] 其他 - 更正后财报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15] - 明确会计政策和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计算方式[17] - 本制度执行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18]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
聚飞光电(30030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制度内容 - 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完善法人治理[2] - 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等组成[3] - 问责范围包括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等10种情形[6] 种类与处罚 - 问责种类有责令改正并作检讨等[9] - 高级管理人员等问责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视情况定[9] - 故意造成损失被问责人全赔,过失按比例承担[12] 处理原则 - 情节轻微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14] - 情节恶劣应从严或加重处罚[15] 程序与执行 - 不同人员问责提出主体不同,处理需经相关程序[1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16]
聚飞光电(300303) -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突发事件定义 - 突发事件指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等的紧急偶发事件,包括财务恶化、管理层失控等[2] 应急组织架构 - 应急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负责统一领导应急处理[5] - 信息采集组设在公司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整理突发事件信息并报告[6] - 信息披露临时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信息披露等工作[6] 应急机制与流程 -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6] - 发生突发事件后,涉事部门和子公司应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应急领导小组[8] - 公司收到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处理系统,主要负责人取消出差休假返回岗位[8] 信息管理 - 突发事件未处理完毕,知情人员不得擅自发布信息,处理完毕按规定披露[9] 制度相关 -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突出贡献者表彰奖励,对违规人员处分[11]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16]
聚飞光电(30030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5] 任期与撤换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未提交报告,董事会撤换[5] 会议相关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提前五天通知[13]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过半数通过[13]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15] 其他 -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公司支付[15] - 会议方案及表决结果书面报告董事会[21]
聚飞光电(300303)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4] 补选规定 -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职,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5] 职权行使 - 人数达规定三分之二前,委员会暂停职权[5] 职责权限 - 负责制定董高考核标准和薪酬方案并提建议[7] 会议规则 - 每年至少开一次会,会前5天通知委员[13]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过半数通过[13] - 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等,临时会可通讯表决[14]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3] 细则生效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7]
聚飞光电(30030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7]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9]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3]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7] 项目检查与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检查项目可行性并重新论证[12][26]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检查并重新论证项目[12][2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对项目重新论证[26] 节余资金使用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4]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预计无法按期归还,到期日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20] 信息披露与审核 - 公司应在年度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23]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0]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0]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0]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1]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1]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2] 核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3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
聚飞光电(300303) -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执行人和指定联络人[4] 报告编制与报送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20日内编制,经董事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12] -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经董事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13] - 季度报告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后30日内编制,经董事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14] 会议决议报送与公告 -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18] - 股东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公告文稿报送证券交易所[18]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通知 -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18] 信息披露指定平台 -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指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7] 信息披露审批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不同类型报告有不同审批程序[9] 特殊信息披露情况 - 公司若无法按规定披露信息,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同意可不按规定披露[8]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 -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需及时披露[2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26]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应及时披露[2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2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应及时披露[2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及时披露[25] 首次与分阶段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29] - 重大事件处于筹划阶段,出现难以保密、已泄露或传闻、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应及时披露[30] -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应遵循分阶段披露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0] 股票发行与上市披露 -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应在承销期开始前2至5个工作日内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35] -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3天,应刊登简要上市公告书[35] -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5个工作日,应完成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托管登记[35]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5日之前,应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章程[35] 公司地址与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宝路99号聚飞光电大厦,邮编518111,电话0755 - 23678799,传真0755 - 23678799[44] 违规行为与处罚 - 违反制度行为包括信息报送不及时完整、董秘工作失误致披露问题、保密人员擅自泄密[46] -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规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46] - 公司聘请的顾问等擅自披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4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