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额度与审批 - 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股东会审议额度[9]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批[14]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批[14] - 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批[14] -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担保人要求 - 申请担保人近三年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10] - 申请担保人不存在潜在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0] 担保计算与管理 - 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按累积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8]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19] - 担保合同至少应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等六项内容[21] -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23] 担保披露与追偿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需及时披露[28]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8]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28] - 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30]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30] 信息披露 -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相关信息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32] 责任追究 -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36] -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6] - 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36] - 擅自决定使公司承担无须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36]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以下”“超过”均含本数[38]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8] -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及修改[3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0] - 制度落款时间为2025年8月[41]
聚飞光电(30030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