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30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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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15 09:1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 ...
佳士科技(30019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08-15 09:17
股份转让限制 - 上市交易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董事和高管不得转让股份[4] - 年度、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5] - 计划转让股份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0]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司法强制执行除外)[21] - 持股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5] 信息申报 - 特定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身份信息[7] - 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0] 可转让股份计算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14] - 权益分派致股份增加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14]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础[20] 限售与解锁 - 限售股满足条件可申请解除限售[15] - 离任申报后六个月内股份全部锁定,到期无限售股自动解锁[15] 违规处理 - 违规买卖公司证券追究责任,董事会负责实施[17] - 违规收益董事会收回并披露[17] - 完整记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并报告或披露[18] 办法相关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审议通过之日生效[21]
佳士科技(300193)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08-15 09: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保证公司业务运行、 财务管理和生产流程等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准则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佳士科技(30019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15 09: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 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部负 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不得超过 2 名,独立董 事 3 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佳士科技(30019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5 09:17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且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 ...
佳士科技(30019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15 09: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 关系的发展,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 ...
佳士科技(30019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15 09: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 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 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 录;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
佳士科技(30019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15 09:1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2]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且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需在会计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8]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9]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候选人[9]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已满6年的,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0] -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0] 独立董事补选与解除 - 辞任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规定,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1]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代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6]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7]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应至少保存10年[18]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9]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22] - 需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4] - 决议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23]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6] - 应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6] -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会议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26] - 会议资料应保存至少10年[26]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7] - 履职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仍未解决可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27] - 履职涉及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办理,否则可自行申请或报告[28] - 应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28]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8]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在年报披露[28]
佳士科技(300193)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15 09:17
董事选举规则 - 细则适用于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2] - 选两名及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2] - 股东表决票数等于股份数乘应选董事人数[5]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6] 当选规则 - 等额选举获超半数选票当选[8] - 差额选举获超半数且人数符合要求当选[9] 缺额处理 - 当选人数不足按情况补选或重选[9] 结果公布 - 监票人公布得票,主持人公布当选名单[10]
佳士科技(300193)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08-15 09: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