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0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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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002616)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10-30 12:00
制度内容 - 制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 - 董事等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及保密义务[2][3] - 涉及内幕信息对外报道等需经审核[3] 制度执行 - 报送未公开信息登记备案并签保密协议[3][4][5] - 提醒外部单位不得泄露重大信息[6] 制度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2025年10月30日发布[6][7]
长青集团(002616) -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10-30 12:00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机制,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确保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广东长 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定义及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第三章 子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根据子公司具体经营需求决定是否设立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下同)及监事会(或监事,下同)。如子公司依法不设立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本制度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关规定不适用。 第 1 页 共 5 页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被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建立有效的 ...
长青集团(00261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30 12:00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间的担保事项。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
长青集团(002616) - 印章管理制度
2025-10-30 12:00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维护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保管 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从运作规范需要出发,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 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的管理。 3、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 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工程项目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董事会印章,以及 部门职章等各种用于明确公司对外、对内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印鉴。印章形态包括实 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其中实体印章可以用不同材质刻制。 4、部门职章只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对公司(子公司)不产 生法律约束力。 5、除法律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或第三方监管机构明确必须要求提供纸质盖章文 件外,电子印章的适用范围与实体印章一致。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 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件与加盖实体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因其采用电子 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明确不适用的 ...
长青集团(00261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10-30 12:00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业绩、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 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 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 、 独立董事发放任职薪酬为董事津贴,在公 ...
长青集团(00261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025-10-30 12:00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并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 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
长青集团(002616)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30 12:00
资金管理 - 制度适用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资金管理[3]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费用、拆借资金等[6] 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须按规定决策和实施[9] 防占用机制 - 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发现侵占资产应立即冻结控股股东股份[9] 责任人与审计 - 公司董事长是防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16] - 注册会计师审计须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11]
长青集团(002616) - 合同管理制度
2025-10-30 12:00
合同审核 - 业务部门提交合同草案审核预留1 - 2个完整工作日[11] - 普通合同累计审核最长不超7个完整工作日,涉外、重大合同不超15个完整工作日[11] 合同管理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2] - 法务部为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可聘律师为法律顾问[6] - 业务部门负责人等有权对合同审核监督[6] 合同签订 - 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需确定承办人了解对方背景资料[8] - 重大合同谈判可请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参与[8] 合同变更与解除 - 合同变更、解除需协商一致,审批权限和程序与订立相同[18][19] - 应采用书面形式[37] 合同纠纷处理 - 纠纷承办人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法务部递交说明[21] - 法务部最长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21] - 协商一致应订立书面协议[21] - 协商无果经同意法务部采取法律途径解决[21] 合同归档 - 合同签订后承办人收集整理合同及附件移交资料员归档[25] 制度制定 -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法务部制定、修改、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27]
长青集团(002616) -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30 12:00
内幕信息界定 - 大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超5%属内幕信息[6] - 公司营业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报废超30%属内幕信息[6] 信息保存要求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13] 违规处理措施 - 内幕交易致投资者损失需担责[16] - 知情人违规公司视情节处分追责[16] 自查与报送规定 - 公司自查知情人股票买卖情况并追责[16] - 发现违规2个工作日内报送情况及结果[16] - 内幕信息公开5个交易日内报送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17] 制度相关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和章程执行[20]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并审议生效[20]
长青集团(00261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30 12:00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 协议生效后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有规定情形视同为关联人[6] - 过去十二个月内有规定情形视同为关联人[6] 关联人报备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将关联人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备案[6]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原则,无则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10]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 - 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由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表决[17] 关联交易审批金额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由董事长审查批准[19] - 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由董事长审查批准[1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9]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9]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20] 关联担保与资助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为持有5%以下股份股东提供担保参照关联方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20]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日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首次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24] 交易标的披露 - 交易标的评估值增减值较大或与历史价格差异大,应披露原因和推算过程,董事会发表意见[26] -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需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日常经营相关可免[26]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披露经审计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无保留,审计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六个月[26]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资产,应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26] 其他规定 - 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27] -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按制度履行审批程序[29]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29]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9] - 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9] - 持有股份超50%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