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0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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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5-04-24 10:54
财务审计 - 审计大连电瓷公司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2] -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重大方面保持有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6] - 审计报告日期为2025年4月23日[7] 责任说明 - 建立健全并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是公司董事会责任[3] - 注册会计师对内控有效性发表意见并披露重大缺陷[4] 风险提示 - 内部控制有不能防错可能性,推测未来有效性有风险[5]
大连电瓷(002606) -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
2025-04-24 10:54
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 目 录 | | 页 次 | | --- | --- | |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 | | 审核说明 | 1-2 | |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3 | 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 中汇会专[2025]5193号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电瓷公 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5]5192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此基础上对后附的大连电瓷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 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文)及其他 ...
大连电瓷(002606) - 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2025-04-24 10:54
审 计 报 告 中汇会审[2025]5192号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电瓷公司)财务报表, 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 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 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大连电瓷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 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大连电瓷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 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 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 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 第 1 页 共 14 ...
大连电瓷(002606) -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一开)
2025-04-24 10:52
公司治理 - 报告期内召开5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场参会2次,通讯参会3次[4] - 独立董事主持召开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5] - 出席2次股东会,参加2023年度和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4][10] 业务决策 - 4月23日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程序合法合规[15] - 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监高薪酬方案》[15] - 通过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3.739元/股回购270000股[15] 审计相关 - 独立董事与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深度交流[9] - 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15] 信息披露 -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和内控评价报告[14] - 独立董事参加培训提升信息披露履职能力[11]
大连电瓷(00260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修订稿)
2025-04-24 10:5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定义 - 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为控股股东[2] - 不直接持股或持股未达控股股东比例,但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实际控制人[2] 权利与义务 - 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4] -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4] -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资产[5] 公司独立性维护 - 应维护公司业务独立,避免同业竞争[8] - 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影响人事任免[11] - 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影响财务独立[12] 股份交易规定 - 买卖公司股份每增减达公司股份总数1%时,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19] - 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18] 其他规定 -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2] - 转让控制权应保证交易公允,调查受让人情况[19] - 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规范[21] - 对重大信息应保密,及时通知公司披露[22] - 应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35] 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比照执行[26]
大连电瓷(00260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4-24 10:52
提名委员会组成 - 成员至少3名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5] 任期与职权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 人数低于规定2/3时,暂停行使职权[5] 会议规则 - 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12] - 会前3天提供资料并保存至少十年[12] - 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3]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生效执行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执行[15]
大连电瓷(002606)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4-24 10:52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 市规则》")以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
大连电瓷(00260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04-24 10:52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规范 公司投资行为,建立系统完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 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等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模适中,量力而行; (三)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 会计报表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第 1 页 共 6 页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租入资产; (三)对原有生产经营设备的技术改造; (四)对原有生产经营场 ...
大连电瓷(002606) -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晓东)
2025-04-24 10:52
公司治理 - 报告期内召开5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场出席2次,通讯参会3次,出席2次股东会会议[3][4] - 2024年4月23日补选独立董事李飞[12] 薪酬与考核 - 独立董事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召集和召开1次会议,核查审议薪酬方案[5] - 2024年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12] 股票回购 - 审议通过回购注销27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价格3.739元/股[13] 未来展望 - 2025年独立董事将加强与公司人员沟通并提供建设性意见[15]
大连电瓷(002606)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4-24 10:52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 运作水平,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