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002590)
搜索文档
万安科技(00259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6 07:48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监管。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必要的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且应专款专 用。 第 ...
万安科技(00259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26 07:48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资产的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 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 ...
万安科技(002590) - 授权管理制度
2025-10-26 07:48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五条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1、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由总经 理审批;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报表总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下(不含本数)的,由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未超过 3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3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2、拟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净额(即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费用等)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下(不含本数), 由董事长审批;10%以上未超过3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30%以上的,董事会应 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 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 ...
万安科技(002590)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0-26 07:48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
万安科技(00259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0-26 07:4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制定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交流[2] - 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媒体及相关机构[5] - 沟通方式有公告、股东会、说明会等[5] 管理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职能部门[7] -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等多项工作[8] 信息管理 - 接待来访投资者需备案登记并刊载活动记录[11] - 重大业务宣传与媒体报道需经审核[12] - 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12] - 发布重大信息须及时报告并披露[13] 承诺事项 - 承诺不打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17] - 违反承诺承担法律责任[18] 活动管理 - 投资者关系活动有多种类别[20] - 需记录活动参与信息[20]
万安科技(002590)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10-26 07:48
资助原则与对象限制 - 公司对外资助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接受资助对象应提供担保[2] - 不得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资助,为其他关联方资助需股东会审议[2] 审议规则 - 四种情形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4] - 董事会审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5] 流程与披露 - 对外资助前需做风险调查和审核评估[7] - 披露资助事项需提交文件,公告含特定内容[9][10] 责任追究 - 违规资助造成损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3]
万安科技(002590) - 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2025-10-26 07:48
接待制度 - 接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4][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等暂缓现场接待[8] - 预约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20] - 接待时间为9:00 - 11:00;14:00 - 17:00[20] 联系信息 - 办公电话为0575 - 89007602、0575 - 87605817[20] - 电子信箱为jiangxf@vie.com.cn[20] - 传真为0575 - 89007574[20] - 联系地址为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军联路3号,邮编311835[20]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修订[17] - 制度于2025年10月24日发布[18] 调研承诺 - 不故意打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24] - 基于调研文件涉及盈利和股价预测需注明来源[24] - 基于调研文件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知会公司[24] 保密协议 - 不对第三人泄漏重大事项直至公司披露[27] - 对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防范措施[27] - 不得利用重大信息买卖证券[28] - 重大事项知悉人员限于双方董事等并签协议[28] - 违反保密协议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9]
万安科技(002590)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10-26 07:48
信息报送制度 - 适用范围含公司及下设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2] -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最高管理机构,董秘监管[2] - 涉密人员定期报告编制等期间负有保密义务[3] - 拒绝无依据外部单位提前报送资料要求[4] - 向政府等报送资料时间不得早于业绩预告或快报披露时间[4] - 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年报信息不得早于业绩快报[4] - 特殊情况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需对方签保密协议[4] - 对外报送信息需审批,相关人员对信息和程序负责[5] - 接收未公开信息单位和个人违规使用需担责[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11]
万安科技(002590) -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10-26 07:48
资金往来制度 - 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大股东等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2] - 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5] 监管机制 - 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6] - 财务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 - 审计部审计监督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机制执行[7] 应对措施 - 经提议和批准可司法冻结大股东股份[7] - 特定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8] 责任追究 - 处分协助、纵容侵占资产的责任人[11] - 追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11]
万安科技(00259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0-26 07:48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