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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灏股份(0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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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灏股份: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刘志杰)
2024-06-11 12:49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就提名 刘志杰 为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 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 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 ...
顺灏股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4-06-11 12:49
资金管理制度 - 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管理[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3] - 公司不得多种方式为关联方供资[5] 管理与监管 - 董事会负责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7] - 总裁和财务负责人具体监管[7] - 注册会计师审计需出具专项说明[8] 违规处理 - 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应担责赔偿[10] - 董事协助侵占资产董事会处分责任人[10] - 被占用资金原则以现金清偿[10]
顺灏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06-11 12:49
报告责任人 - 董事、监事等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3] 报告标准 - 交易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净资产10%以上需报告[10] - 关联交易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14] - 涉案金额超1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1%以上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5] - 单次损失、未清偿债务、违约责任等占净资产10%以上需报告[17]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10%需报告[18] - 董事等人员变动、大股东持股情况变化需报告[19][20] - 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需报告[21] 报告形式与流程 - 报告义务人员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2个工作日内递交[21][23]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上报信息,需披露时汇报并公开[24] 责任与制度 - 高级管理人员敦促信息收集上报,未及时上报追究责任[2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28][29] - 制度发布主体为公司董事会,时间为2024年6月[30]
顺灏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06-11 12:49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重新论证项目[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9]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9] 资金操作限制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0]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0]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1]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2] 用途变更与检查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5]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18]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19] 其他规定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0]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2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生效[22] - 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2]
顺灏股份: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024-06-11 12:49
人事变动 - 2024年6月1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变更高级管理人员议案[1] - 免去郭翥总裁职务,董事长王钲霖兼任总裁[1] 股份情况 - 截至公告披露日,郭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763825股[2] - 郭翥所持股份按规定管理,无未履行增减持承诺[2]
顺灏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剑)
2024-06-11 12:49
独立董事提名 - 李剑被提名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 任职条件 - 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等条件,或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19] 合规要求 - 本人及直系亲属无相关股份及任职限制,近十二个月无特定情形,近三十六个月无相关处罚[22][23][27][32] 任职数量与时长 - 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六年[36][37] 声明时间 - 声明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40]
顺灏股份: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2024-06-11 12:49
换届选举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2024年6月30日任期届满换届[1] - 提名王钲霖等为第六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 - 提名李剑等为独立董事候选人[1] - 提名周寅珏等为第六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3] - 董事、监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起算[1][3] 股东情况 - 王钲霖间接持股213,013,150股,占总股本20.10%[9] - 王钲霖与王丹为一致行动人[9] 候选人信息 - SHENGGUI LIU(刘胜贵)未持股[12] - 沈斌等候选人无不得任职情形[13][16][18][22][24] 选举方式 - 股东大会对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1][3] -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审议[2]
顺灏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06-11 12:49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 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公司发展 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 其他组织或法人单位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项目、兼并、项目资本增减以及对子 公司投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等 行为。 第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对外 投资事项: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总裁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 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五条 对外投资事项 ...
顺灏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24-06-11 12:49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授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事宜 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修改《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召 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 ---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 | | 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六名非独 | 成 ...
顺灏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06-11 12:49
担保审批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3]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12] 担保要求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4]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门应通报并报董事会[31]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报董事会[20] 担保披露 - 对外担保需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深交所网站披露,含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23] - 披露内容含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等及占比[2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3] 责任追究 - 董事会视损失等决定给予有过错责任人相应处分[25]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5] - 经办部门人员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5] 制度相关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