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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股份(00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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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股份(00245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7 11:51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 ...
百川股份(002455)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7 11:51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 ...
百川股份(002455) -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08-27 11:51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分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未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 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 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 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重大事项收集、报告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 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
百川股份(002455) - 重大决策管理制度
2025-08-27 11:51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切实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公司 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行使经营决策等权力。公司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能实施: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
百川股份(002455)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7 11:51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 ...
百川股份(002455) - 内部问责制度
2025-08-27 11:51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公司法人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管理层勤勉尽职, 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 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 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 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第四条 问责制度的原则: ( ...
百川股份(002455)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27 11:51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知情人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百川高 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 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 ...
百川股份(002455) - 公司章程
2025-08-27 11:51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8 月) 1 | | S | | --- | --- | | l | 1 A | |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江阴市百川化学工业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2020073957247X1。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7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2,200 万股,于 2010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 Baichuan High-Tech New Material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 55 号 邮政编码:2144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3,165,16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 ...
百川股份(00245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7 11:51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 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百川高科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
百川股份(002455)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8-27 11:51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