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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股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7 09:1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控制投资风险 完善决策机制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对外投资范围包括新设企业 参股实体 追加投资 收购兼并 证券债权期货投资 固定资产投入及其他投资类型 [1] - 投资需遵循合法性 符合发展战略 审慎风险可控 有预期回报四大原则 [2] 投资决策权限标准 - 董事会审批标准:涉及资产总额超最近审计总资产5% 或标的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比超5%且绝对额超1000万元 [3] - 股东大会审批标准:涉及资产总额超总资产30% 或标的营收占比超30%且绝对额超5000万元 或净利润占比超50%且绝对额超500万元 [4] - 连续12个月同类交易需累计计算审批 股权交易导致合并范围变更时以标的公司全部资产营收为计算标准 [5]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 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 董事长审批未达董事会标准事项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5] -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筛选 可行性分析 文件编制 投后管理及退出处置 [6] - 财务部门负责效益评估与资金筹措 法务负责法律审核 审计部门负责投后审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 [6][7] 投资执行与管控流程 - 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组建专项小组 对项目政策财务技术风险综合评估 拟定投资方案 [7] - 需签订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及违约责任的投资合同 取得有效凭证后方可支付款项 [8] - 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失败时 需由原决策机构临时会议修改或终止方案 [9] 投后管理与退出机制 - 通过派出董事参与管理 跟踪被投企业发展战略 重要人事 财务预决算 投融资担保等关键事项 [10][11] - 出现政策调整 合作期满 经营亏损 行业恶化等情形时可转让或收回投资 [11] - 投资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方案 财务部门审核相关文件并完成会计处理 [12] 信息披露与保密要求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违规将追究责任 [9] - 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12] - 对外投资公告前若出现信息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 需按规则披露并报证券监管部门 [9]
利欧股份: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7 09:14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内控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司、印刷商、合规顾问、股份过户处等)[3] - 公司香港办事处可根据当地情况参考执行本规定[3] - 制度适用于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2] 保密管理要求 - 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4] - 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前,需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5] - 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文件,需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是否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需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6] -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6] - 提供可能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时,需严格履行相应程序[6] 档案管理规范 - 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需按国家保密规定处理,并就执行情况提供书面说明[7]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需妥善保存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以备查[7] - 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时,双方需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8] - 现有服务协议中保密约定与中国法律法规不符的,公司需及时协商修改[8]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需妥善保管获取的文件资料,其信息系统和设备需符合国家规定[8] 特殊情况处理 - 发现国家秘密或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9] - 向境外提供会计档案或复制件时,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程序[10] - 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出境需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1] -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工作底稿不得在非涉密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寄运至境外或传递给境外机构或个人[11] 跨境监管配合 - 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取证应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必要协助[12] - 配合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提供文件资料前,需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同意[12] 制度执行与监督 - 公司需定期对保密和档案管理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要求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现场和非现场检查)[13] - 发现违反制度行为时,可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进展[14] - 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15]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16] 制度适用性 - 公司需同时遵守拟上市地或上市地的其他法律、规则或要求[1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1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19]
利欧股份: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7 09:14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1] - 突发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且可能对公司经营 财务状况 声誉及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性事件 [1] - 实行预防为主 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各职能部门 全资/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1] 突发事件分类范围 - 治理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或高管涉嫌犯罪或重大违规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 [1] - 经营类突发事件包含产品质量或服务严重问题 重大合同纠纷 设备/设施/信息系统重大故障 重大资产被查封/冻结 [1] - 政策环境类突发事件指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宏观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变化 [1] - 信息类突发事件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1] 处理原则与组织体系 -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合法合规 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统一领导与组织 强调快速反应与协同配合 [1][2] - 应急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 总经理与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其他高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2] - 领导小组负责启动/终止处理机制 协调对外宣传 保持与政府部门联系 并决策重大事项 [2] 预警预防机制 - 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责任人为预警预防第一负责人 需定期检查并汇报情况 [3] - 岗位人员需持续监测社会环境变化 收集评估可能威胁企业的信息并汇报 [3] - 预警信息传递流程为责任人→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确定为需披露信息时按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3][4]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发生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需立即控制事态 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处置 [4] - 针对治理类事件需配合公安/监察机关调查 经营类事件需寻找解决方案并调整策略 [4] - 可邀请专业机构协助处理以确保公众信誉度与准确度 [4] 事后处理与信息报告 - 事件结束后需消除影响 恢复常态 并调查评估起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 [5] - 善后处理意见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涉及人员需恪守保密原则 [5] - 事件情况需及时电话上报浙江证监局及有关部门 并按要求的书面格式报送详细信息 [5][6] 应急保障措施 - 通信保障要求值班电话及领导小组成员手机保持畅通 [6] - 人员保障授权领导小组召集处置人员 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6] - 物资保障需准备相关设施/设备/资金/交通工具 培训保障需加强应急知识宣传与专业培训 [6] 奖惩与制度附则 - 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贡献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7] -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可给予批评/警告/除名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8]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制度同时废止 [8]
利欧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7 09:14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及保护投资者权益 [1]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2] - 具体范围包括经营方针重大变化、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总资产30%、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重大合同或关联交易、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外部条件重大变化、董事或经理变动、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股利分配或增资计划、重大诉讼或仲裁、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生产经营重大变化、债券评级变化、未能清偿债务、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超上年末净资产10%等 [2] - 包括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3]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涵盖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及相关人员、内部参与重大事项人员、因职务知悉的财务/审计/信息披露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员、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提案股东及相关人员、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证券公司/服务机构人员、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人员、依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的外部人员、因亲属或业务关系知悉人员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规定人员 [3] 登记管理要求 - 公司需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记录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需积极配合登记并及时告知知情人情况及变更 [4] -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知情人需配合登记并告知重大事件相关知情人情况及变更 [4] - 公司需按监管部门要求进行登记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需报备交易所的情形 - 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年度/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重大事项 [5][6] 外部主体登记义务 -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起重大事项时需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6]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受托从事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证券服务时需填写本机构登记表 [6] -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其他发起方需填写本单位登记表 [6] - 上述主体需分阶段向公司送达知情人档案且完整档案送达时间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6]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需制作进程备忘录包括关键时点时间/参与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7] - 需督促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备忘录 [7] - 内幕信息公开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 [7] - 披露重大事项后发生重大变化需补充提交知情人档案 [7] - 披露前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需向交易所报备知情人档案 [7] - 内幕信息公开后5个交易日内需向交易所报送知情人档案及备忘录 [7] 重大资产重组特殊要求 -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需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交易所报送知情人档案 [8] - 首次披露指披露筹划重组/重组预案/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8] 档案保存与补充 - 公司需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 [8] - 档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8] 责任追究措施 - 对违反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情节轻重及损失影响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8] - 涉及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8] - 对其他机构/人员违反制度公司可解除中介合同、报送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并保留追究责任权利 [8]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他知情人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 [8]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9]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拟订生效 [9] - 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自本制度生效日起废止 [10] - 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10]
利欧股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7 09:1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经营稳健 [2] - 制度明确财务资助的定义 例外情形 审批权限 操作程序 信息披露要求及责任追究机制 [2][3][4][5][6][7][8] 财务资助定义与范围 - 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 承担费用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等行为 [2] - 例外情形包括:提供借款或贷款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不包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 - 实质性财务资助行为包括: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资助 为他人承担费用 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3] 审批权限与程序 - 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4]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情形包括: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 单笔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 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资助金额超净资产10% 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 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 [5] 操作程序与信息披露 - 业务发起单位主导 财务部门负责风险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及后续跟踪监督 [6] - 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需披露:资助事项概述 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董事会意见 保荐机构意见 累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等 [6][7] - 出现被资助对象未能及时还款 提供担保方出现财务困难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7] 责任追究与制度效力 - 违反制度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警告 解除职务并追究赔偿责任 [7]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 修改需报董事会审议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8]
利欧股份: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9-07 09:14
审计委员会设立依据 -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设立[1] 人员组成要求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过半数 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1] - 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 董事会选举产生[1] -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需经董事会批准[2] 委员任期与资格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可连选连任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时自动失去资格[2] -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且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不能履职 董事会应予以撤换[2] 职责权限范围 -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 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2] - 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披露财务报告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会计政策变更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2] - 需审阅财务会计报告 重点关注真实性 准确性及是否存在欺诈舞弊行为[3] - 负责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3] -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3] 决策程序准备 - 公司有关部门需提供财务报告 内外部审计工作报告 外部审计合同 信息披露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等书面资料[4] - 委员会对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4] 议事规则要求 - 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由召集人主持[4]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5] - 每名委员一票表决权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5]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决议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审议[5] - 委员对会议内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信息[5] 附则规定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细则同时废止[7]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若冲突需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7] -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7]
利欧股份: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9-07 09:14
提名委员会设立依据 -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并完善治理结构设立提名委员会 [1] -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1] 人员组成规则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占比超过二分之一 [1]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1] -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需董事会批准 [1] 委员任期与资格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且可连任 [2] -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时自动丧失资格并需按规则补足人数 [2] - 连续两次缺席会议且未提交意见报告的委员将被董事会撤换 [2] 委员会职责 - 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与程序 [2] -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遴选和审核 [2] - 就董事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聘解及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 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需在决议中记录理由并披露 [2] 决策程序 - 研究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求并形成书面材料 [2] - 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及人才市场广泛搜寻人选 [2] - 搜集初选人职业、学历、工作经历及兼职等详细信息 [2] - 需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方可作为候选人 [2] - 召开会议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 - 在选举或聘任前1-2个月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建议及材料 [2] 议事规则 - 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由召集人主持 [3]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3] -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且出席委员需签字 [3] -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 - 会议程序及表决方式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且决议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审议 [3] 保密与附则 - 出席委员需对会议事项保密且不得擅自披露信息 [4] - 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且原细则同时废止 [4]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4] - 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4]
利欧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7 09:1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以规范股份交易行为并维护市场秩序 [1] 股份定义与适用范围 -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本人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1] -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 信用账户内股份同样纳入管理范围 [1] 交易限制规定 - 禁止在七种情形下转让股份 包括上市一年内、离职半年内、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 [2] - 禁止在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季度报告公告前五日内等四个期间买卖股票 [3][4] - 每年通过各类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5]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5] 股份锁定机制 - 深交所将对其证券账户中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4] - 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 [4] - 锁定期间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权益不受影响 [4] 内幕信息管理 - 需确保配偶、父母、子女等关系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份 [6] - 禁止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6] 信息申报要求 - 买卖股份前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6] - 需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包括身份信息及证券账户等 [8] -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离任时需在2个交易日内更新申报 [8] 披露义务 - 股份发生变动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包括变动数量、价格及持股数量等 [9] - 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时 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9] - 减持计划需包含拟减持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及方式等内容 [9] 增持计划管理 - 未披露增持计划情况下首次增持时需披露后续增持计划 [10] - 增持计划需明确数量或金额 设置区间时需审慎确定上下限 [10] -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10] 违规处理 - 违规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由董事会负责收回 [12] - 除承担监管机构处罚外 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 [12]
利欧股份: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9-07 09:14
公司治理架构 -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 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决策及ESG治理事项[1] - 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包含1名独立董事 委员通过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产生[1] - 设召集人1名 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可连选连任[2] 委员会职权范围 - 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 重大投资 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建议[2] - 审议监督可持续发展事项 涵盖目标规划 政策制定 风险评估 绩效表现及信息披露[2] - 审阅可持续发展报告及相关披露 确保信息完整性与准确性[2] -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3] 议事规则与程序 -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1次)和临时会议(由董事 主任或2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3][4] - 定期会议主要讨论发展规划 经营战略等重大方向性问题[4] - 需提前3天通知委员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4]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决议需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审议[4] 制度实施与保障 - 证券部负责委员会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及可持续发展具体实施[2] -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需配合委员会履行职责[2] - 若董事会未采纳委员会建议 需在决议中记载具体理由并披露[3] -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步废止[5]
利欧股份: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9-07 09:14
关联交易管理原则 - 关联交易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1] - 关联交易审查需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 - 关联交易决策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要求 [1] 关联人认定标准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由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法人等 [2]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法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3] - 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涵盖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3] - 过去12个月内曾具有关联人身份或签署协议后12个月内将具备关联人条件的视同为关联人 [4] 关联交易事项范围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租入租出资产、存贷款业务等19类事项 [5] - 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协商定价顺序,无前两项时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 [5] - 交易价格管理需跟踪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防止关联人通过垄断渠道损害公司利益 [6]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0.5%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7]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5%需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需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 [7] - 未达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执行 [7]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需累计计算 [8] 审议程序特殊规定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投票 [9]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10]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控股股东需提供反担保 [10] 披露要求 - 日常关联交易需按交易金额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协议无具体金额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14] - 披露内容需包括交易标的、定价依据、协议条款、交易目的及影响等要素 [13][14] - 符合规定的公开招标、单方面获益交易等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17] 监督与执行机制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关联交易的披露、审议、表决及履行情况 [18] - 审计委员会可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股东会报告 [18] - 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生效,原《关联交易决策规则》同时废止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