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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0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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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2024年第三季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24-12-16 11:43
权益分派信息 -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43430000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1] - 本次权益分派以1656899922股为基数,每10股派0.3元(含税)[1] - 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49706997.66元[1] 时间安排 - 2024年11月19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2] - 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4日[5] 分红派发 - 委托代派的A股股东红利24日划入账户,新乡白鹭自行派发[8]
新乡化纤: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工作报告
2024-12-12 08:27
培训信息 - 2024年12月4日在新乡化纤会议室培训[1] - 培训对象含董监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1] - 内容围绕证券法规等[2] 培训效果 - 加强人员对规范运作及信披要求认识[3] - 利于提升信披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3] 其他 - 保荐代表人是周协、杨惠元[5] - 报告签署于2024年12月12日[5]
新乡化纤: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2024-12-12 08:27
合规检查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为2024年1月 - 11月,检查时间为2024年12月2 - 5日[2] - 公司治理、内控、信披、利益保护、募资使用等方面合规[2][3][4][5] 业绩情况 - 2024年1 - 9月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大幅增加739.01%[7] - 2024年1 - 9月归属母公司股东扣非净利润同比大幅增加2782.73%[7] 违规整改 - 2024年11月收到河南证监局决定书和深交所监管函[8] - 2022 - 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8] - 2024年募资到位设专户未履行董事会程序[8] - 截至报告出具日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8] 后续措施 - 保荐机构定期跟踪事项进展[9] - 保荐机构协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9] - 保荐机构督促遵守法律法规[9]
新乡化纤:关于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的公告
2024-12-06 09:35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4-073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的公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就《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和要求: 1、提升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公司要对三会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合 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并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教育和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充 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要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增强合规意识。公司要加强企业内控合规化培训专业力度,积极提升全 员合规意识的渗透力及企业治理执行的有效性;要明确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制 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切实审慎从严要求有关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的行为责任、关联交易业务审核及披露程序等,从制度源头持续完善信 息披露的长效机制。 3、公司后续应认真查找内部控制漏洞,积极进行整改,确保公司合规经 营,采取有效 ...
新乡化纤:关于《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2024-12-06 09:35
过往问题 - 2022 - 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 - 2024年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2] 整改措施 - 组织专题学习,排查隐患并制定防范措施[2] - 更新修订相关制度,加强内控合规培训[3] - 明确实施相关制度,优化内控管理体系[3] 未来展望 - 现行问题整改完毕,持续加强规范化运作[4] - 以整改为契机,持续优化相关工作[4]
新乡化纤: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06 08:22
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4-074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新乡化纤股份有限 公司新区办公楼50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召集人:公司 ...
新乡化纤: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12-06 08:21
亚律法字(2024)第 12-06 号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接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周耀鹏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
关于对新乡化纤的监管函
2024-11-29 09:4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1 你公司董事长邵长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6.3.4 条 的规定。 你公司总经理季玉栋、财务总监冯丽萍、董事会秘书付玉霞,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6.3.4 条的规定。 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82 号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邵长金、季玉栋、冯丽萍、付玉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 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邵长金、季玉栋、冯 丽萍、付玉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1 号),你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 2022 年和 2 ...
新乡化纤: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11-29 08: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4-071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新乡化纤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邵长金、季玉栋、冯丽萍、 付玉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 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资金 往来管理及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 后续公司将认真开展总结,不 ...
新乡化纤: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4-11-27 11:1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化纤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 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新乡化纤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上市 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新乡化纤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1号)的核准, 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21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3,602,144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68,999,975.6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 民币14,473,633.24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