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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辉光电(68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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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辉光电:2025年半年度净利润约-8.4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15 11:31
财务业绩表现 - 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26.7亿元 同比增加11.51% [2] - 2025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8.4亿元 [2] - 2025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06元 [2] 同期对比数据 - 2024年同期营业收入约23.95亿元 [2] - 2024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12.79亿元 [2] - 2024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09元 [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证券简称为和辉光电 [2] - 公司证券代码为SH 688538 [2] - 当前收盘价为2.6元 [2]
和辉光电(68853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5-08-15 11:1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和 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辉光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和辉光电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和 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24号),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最终 发行股数为 3,083,660,725 股(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价格为 2.65 元/股,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002,135,743.48 元。上述款项已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及 2021 年 6 月 28 日全部到 ...
和辉光电(68853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2025-08-15 11:19
业绩总结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30.84亿股,发行价2.65元/股,募资净额80.02亿元[2] 资金投入 - 截至2025年6月30日,第六代AMOLED生产线产能扩充项目累计投入51.29亿元[3][4] - 截至2025年6月30日,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累计投入15亿元[3][4]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66.29亿元[3][4] 资金置换 -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5][6] - 2025年8月14日会议通过该置换议案[9] - 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同意该置换事项[10][12]
和辉光电(688538) -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2025-08-15 11:18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第一章 | | 总 则 | | 1 | | --- | --- | --- | --- | --- | | 第二章 | |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3 | | 第三章 | 股份 | | | 3 | | 第一节 | | 股份发行 | | 3 | | 第二节 | |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5 | | 第三节 | | 股份转让 | | 6 | | 第四章 | | 股东和股东会 | | 7 | | 第一节 | |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7 | | 第二节 |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11 | | 第三节 |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12 | | 第四节 | | 股东会的召集 | | 14 | | 第五节 |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6 | | 第六节 | | 股东会的召开 | | 18 | | 第七节 |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21 | | 第五章 | | 董事和董事会 | | 26 | | 第一节 | |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26 | | 第二节 | | 董事会 | | 31 | | 第三节 | | ...
和辉光电(688538) -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2025-08-15 11:18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和辉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由董事会秘书安排的专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10 名董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董事 5 名,独立董事 4 名,职工代 表董事 1 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 ...
和辉光电(688538) -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08-15 11:18
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相关主体为关联人[7][8] - 特定时间内符合条件的法人等视同关联方[8] 关联交易定义 - 公司或子公司等与关联方的交易为关联交易[11]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7] - 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0] - 董事会审议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且通过[20] 交易金额规定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上交易需独立董事同意并董事会审议披露[2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占比及超3000万元需审计评估并提交股东会[22]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比及超300万元需独立董事同意并董事会审议披露[23]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占比及超3000万元需审计评估并提交股东会[23] 担保规定 - 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担保参照关联方规定执行[27] 特殊情况 - 9类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披露[28][29] - 特定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25] - 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披露[2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程序披露[27] - 未事前批准的关联交易60日内履行批准程序确认[24] 文件保管与制度施行 - 关联交易决策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不少于十年[31]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3]
和辉光电(688538) -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15 11:18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 ...
和辉光电(688538) -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25-08-15 11:1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设3名独立董事,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7]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9] - 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10]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5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11] - 近36个月内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得为候选人[13] - 近36个月内受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为候选人[13]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13] - 连续任职不超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4]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5]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届满可连选连任[14]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18] 独立董事履职规定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1] - 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补选[21][22] - 行使特别职权第(一)至(三)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6] - 对重大事项出具意见应含基本情况、依据等[27] - 重大关联交易等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30]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召集主持,相关事项需审议[31][32]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37] 审计委员会规定 - 审核财务信息等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33] - 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35] 其他规定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披露[19] - 发布选举通知时报送候选人材料并披露[17]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10年[40] - 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前3日提供资料信息[45]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10年[45] - 两名以上可提前2日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45]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46] - 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46]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应赔偿[4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施行[55]
和辉光电(688538) -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2025-08-15 11:18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适用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董事、高管、部门负责人、持股5%以上股东等[6] 信息披露原则 - 应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等[8] - 公告文稿应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懂[9]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13]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15]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具体执行人[15] 股东相关披露要求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6]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17]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17]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4]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4]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申请[27]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7] - 拟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半年度或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审计[27] - 仅现金分红,半年度或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可免于审计[27] 信息保管期限 - 信息披露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21]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30] -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32] - 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需及时披露更正公告[32] 其他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37] -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需披露[37] -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与实际存在重大差异需披露更正公告[31]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35]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39] - 公司出现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应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39]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有进展或变化需及时披露[41]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关注传闻并核实披露或澄清[41]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41] 保密与特殊披露 - 公司相关人员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43] - 信息披露存在可暂缓、豁免情形可自行判断并接受事后监管[45]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满足条件应及时披露[46] - 公司拟披露报告涉及秘密可采用方式豁免披露[46]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符合条件[48] - 公司应审慎确定暂缓、豁免事项并登记相关内容[50]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追究责任人责任[53]
和辉光电(688538) -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2025-08-15 11:18
证券代码:688538 证券简称:和辉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2 | |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 | --- | --- | --- | | |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 | |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 | | 股份。 | 司股份。 | | |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 |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 | | |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额外规定的, |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额外规定的, | | | 相关方亦需遵守该等规定。 | 相关方亦需遵守该等规定。 | | |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 | |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 | | |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 | |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