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一轨(68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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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一轨(688485) -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13 09:00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 担保申请与审核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10] - 公司董事会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逐项表决,均需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2]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除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7] 担保管理与风险控制 -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价值不得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价值的120%[11] -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登记备案管理[14] - 财务管理部按季度填报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裁和董事会秘书[14] - 被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需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14]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等情况,公司经办部门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秘书[15]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偿债能力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15] 信息披露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相关内容[18] - 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8] 责任追究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等未按规定程序签订担保合同追究当事人责任[20] - 公司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22]
九州一轨(688485) -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13 09:00
董事会秘书设置 - 公司设一名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2] 培训要求 - 董秘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培训不少于36个课时[5] - 董秘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上交所后续培训[5] 聘任解聘 - 原董秘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新董秘[14] - 董秘连续3月以上不能履职,1个月内解聘[17] 聘任流程 - 拟召开董事会聘任董秘,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14] - 上交所5个交易日未提异议可开会聘任[14] 空缺处理 - 董秘空缺超3个月,法定代表人代行职责,6个月内完成聘任[18]
九州一轨(688485) -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10-13 09:00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五类行为[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1]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1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专户并公告[13][14]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履行审议程序,但应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5] 募集资金存放与协议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公司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0] -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需在公告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情况[1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无需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超董事会确定额度、期限等,严重时视为擅自改变用途[17]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董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监督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4] 其他规定 - 未按规定使用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致公司损失,相关人员担法律责任[4] - 本办法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应规定[26] - 本办法中“以上”“以内”“之前”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包含本数[26]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九州一轨(688485) -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0-13 09:00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董事总数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7]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7] - 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得被提名[9] - 近36个月内受上交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9]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2]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代为行使提名权[12]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5] 独立董事履职期限与补选 - 获选后30日内公司需向上交所报送文件并更新资料[16] - 连任时间不得超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6]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7][18]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2] - 部分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8]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30]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30] - 应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32] -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26] 独立董事信息披露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2] - 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32]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确保信息畅通[33] - 独立董事享有同等知情权,公司应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5] - 重大事项提前通知并提供资料,两名以上要求延期应采纳[35] - 行使职权时相关人员应配合,遇阻碍可报告[36]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36]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36]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36]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订需股东会审议批准[41]
九州一轨(688485) -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2025-10-13 09:00
离任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及后续管理[2] 离任流程 - 董事辞任提交书面报告,公司两交易日内披露情况[4]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生效,公司提请调整或辞退经董事会批准生效[4]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离任,公司三十日内确定新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4] 离任后义务 - 离任董高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之日[7] - 董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7] -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两年内有从业限制[7] 责任与赔偿 - 未履行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制定方案及赔偿损失[7] - 董高任职责任不因离任免除或终止[7]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9]
九州一轨(688485) -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10-13 09:0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股票发行与 1 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信息 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 ...
九州一轨(688485) -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制度
2025-10-13 09:00
内幕信息管理 - 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2] - 内幕信息流转需相关负责人批准[8]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知情人名单备案[11] 信息披露流程 - 重大事件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组织编制披露文件并提交审核披露[8][9] - 各部门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并提供名单备案[11] 违规处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造成损失,公司追究责任并报送处罚结果备案[14] - 擅自泄露信息,公司可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15] - 未及时或遗漏登记知情人,公司可处分并追究责任[15] -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5] 制度相关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和修改[17]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定执行[17] 档案填写 - 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含获取方式、信息内容等[20] - 需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含事项内容、所处阶段等[21]
九州一轨(688485) -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10-13 09:00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 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在本规则的考核范围内。 ...
九州一轨(688485) -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10-13 09:00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 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应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 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 ...
九州一轨(688485) -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10-13 09:00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 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 积。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 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应选人数,决定由得票多 者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独立董事。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