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五类行为[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1]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1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专户并公告[13][14]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履行审议程序,但应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5] 募集资金存放与协议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公司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0] -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需在公告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情况[1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无需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超董事会确定额度、期限等,严重时视为擅自改变用途[17]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董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监督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4] 其他规定 - 未按规定使用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致公司损失,相关人员担法律责任[4] - 本办法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应规定[26] - 本办法中“以上”“以内”“之前”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包含本数[26]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九州一轨(688485) -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