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 担保申请与审核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10] - 公司董事会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逐项表决,均需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2]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除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7] 担保管理与风险控制 -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价值不得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价值的120%[11] -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登记备案管理[14] - 财务管理部按季度填报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裁和董事会秘书[14] - 被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需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14]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等情况,公司经办部门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秘书[15]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偿债能力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15] 信息披露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相关内容[18] - 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8] 责任追究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等未按规定程序签订担保合同追究当事人责任[20] - 公司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22]
九州一轨(688485) -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