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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603787) -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19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总则 第 1 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 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 2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监督 和评价,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2.人员组成 第 4 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 5 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 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 6 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
新日股份(603787) -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19
董事会秘书任职规定 -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是指定联络人[2] - 存在特定情形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4][5] 聘任与解聘 - 应在规定时间内聘任董事会秘书[13] - 聘任、解聘等需公告、说明原因[13][14][15] 履职要求 - 保证秘书参加后续培训,指派人员联系事务[15][16] 考核与责任 - 董事会决定报酬奖惩,秘书违法担责[18] 细则相关 - 细则经审议生效,由董事会解释[20][21]
新日股份(603787) -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19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1 | 第一章总则 3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 | | | | --- | --- | --- | --- | | 第三章股份 5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5 |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7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8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8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1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2 |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14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17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24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24 | | | 第二节董事会 | 28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31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35 | |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36 |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40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41 | 第一节通知 | 4 ...
新日股份(603787) -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19
人员信息申报 - 新任董高需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5] - 现任董高信息变化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5] 股份转让限制 - 上市1年内董高所持股份不得转让[6] - 董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6]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总数25% [7] - 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7]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8] 减持规定 - 减持计划需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披露[9] - 减持完毕或未实施需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9] 股票买卖限制 - 董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11] 管理责任与义务 - 董高监持股及变动比例达规定应报告披露[12] - 董事长是董高监持股及变动管理第一责任人[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高监身份及持股数据等[12] - 发现董高监违法违规应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12]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章程规定执行[14] - 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后续规定执行并修改[14]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通过后生效并负责解释[15]
新日股份(603787) -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19
(七)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 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 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 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或报告; (六)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予以回避;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 ...
新日股份(603787) -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19
报告编制与披露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年度报告,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编中期报告,第一、三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编季度报告[6]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需及时披露财务数据[7] -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需报告并公告原因、方案和延期期限[7] 重大事件披露 - 重大事件发生且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起因、状态和影响[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披露[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情形应及时披露[8] - 变更公司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9]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报告涉及重大事件,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高管知悉时及时披露[10] - 重大事项难以保密等情形应及时披露现状和风险因素[10] - 无法按时披露重大事项详细情况可先披露提示性公告并承诺2个交易日内披露合规公告[10] - 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长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0] 报告审议与审核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且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有异议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15] - 临时报告相关信息经评估、审核、审批后提交上交所审核并披露[15][16] 信息管理与通报 - 公司应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16][17] - 对外宣传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发布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17][18]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因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0][21] 豁免与暂缓披露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22]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可采用特定方式豁免披露[25]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相关信息登记入档保存不少于十年[22][26][27] 责任人与保存期限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26]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26] - 董事会秘书应向持股5%以上股东通报信息披露制度内容[27]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等应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28] -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29] -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31] - 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三日内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3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书面答复公司问询,超期未答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33][34]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答复意见涉及信息披露的应履行披露义务,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34] - 公司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28][3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36] - 公司预定披露信息提前泄露等情况应立即披露[37] - 公司董事会应与内幕信息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37] -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44] - 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应网上直播并提前公告[44] - 投资者关系活动前应确定可回答范围,涉及未公开信息应拒绝回答[45] - 特定对象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并安排陪同记录[45] - 投资者关系活动前应要求来访投资者签署承诺书[45]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部控制制度[47] - 公司审计室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48]
新日股份(603787) -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1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原则包括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2][3] - 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5] - 主要职责有拟定制度、组织活动等[5][9] 管理工作开展 - 交流内容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为主[6] - 通过官网、新媒体、电话等多渠道开展[7] 管理工作负责人及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职能部门[9] - 从事人员需具备品行、专业知识等素质[10] - 董事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包括分析研究等[10] 各部门义务 -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有义务协助实施管理工作[11] 会议要求 - 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举行说明会[13] - 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会议不少于两小时[14] - 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14] 人员要求 - 参与说明会人员应包括董事长等[14] 调研要求 - 接受调研要求调研方出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16] - 形成书面调研记录,人员签字确认,有条件可录音录像[17] 平台管理 - 指派专人查看上证e互动平台并回复[20] - 通过平台发布信息应谨慎客观[20] - 不得通过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21] 档案管理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十年[24] 特殊股东要求 - 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需关注相关信息[25]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未尽事宜或与规定不一致按法律规定执行[2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经审议批准后生效[28]
新日股份(603787) -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19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1.总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 2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 3 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人员组成 第 4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 5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 6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
新日股份(603787) -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19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1.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新日 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 2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2.人员组成 第 3 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 4 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 5 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 7 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 ...
新日股份(603787) -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10:19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1.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 2 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3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