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电子(603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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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电子(603678) - 火炬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10-29 09:16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 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管不得进行以本公 ...
火炬电子(603678) - 火炬电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0-29 09:16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火炬电子(603678) - 火炬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29 09:16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行为,确保公司交易的公允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 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
火炬电子(603678) - 火炬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10-29 09:16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火炬电子(603678) - 火炬电子独立董事制度
2025-10-29 09:16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 1 -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 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 ...
火炬电子(603678) - 火炬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0-29 09:16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上下半年度各开一次定期会议[9] - 八种情形下应召开临时会议[11] - 定期会议提前十日、临时会议提前三日发书面通知,紧急可用口头通知[12] 审议权限 - 交易指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等数据10%以上且部分有绝对金额要求时,由董事会审议[6] -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易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7] 会议变更 - 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变更需提前三日发书面通知,不足三日需顺延或获全体与会董事认可[16] - 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后变更需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认可并记录[15] 会议规则 - 董事会行使职权通过会议审议决定,超股东会授权范围提交股东会审议[8] - 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7]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表决意向分同意、反对和弃权[21] - 审议通过提案须超全体董事人数半数投同意票[22] - 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提案未通过且条件因素无重大变化,董事会一个月内不应再审议相同提案[23]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问题可要求暂缓表决[23] 其他事项 -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负责人[3] - 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26] - 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26] - 本规则制定、修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火炬电子(603678) - 火炬电子股份回购管理制度
2025-10-29 09:16
回购情形与条件 - 公司回购股份情形含减少注册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2] -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需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条件之一[2] 回购数量与价格 - 公司回购股份后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7]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需说明合理性[8] 回购期限 - 因特定情形(一)(二)(三)回购期限不超12个月,(四)不超3个月[9] 回购限制 -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优先股发行除外[10] 回购账户与权利 -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账户股份无表决权等权利[20][21] 相关人员限制 - 董事等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形回购时,自首次披露至结果公告期间不得减持[23] 股东问询与披露 - 公司需披露向相关股东问询未来3、6个月减持计划及回复[24] 提议与决议 - 提议公司特定情形股份回购需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提出[13] - 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需经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公司因部分情形回购股份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15]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股东信息[17] -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3日披露相关股东信息[17] - 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18] - 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仍未实施回购,董事会应公告原因和后续安排[18] - 回购期限届满或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9] 回购股份出售 - 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股份可在披露结果12个月后特定期间外集中竞价出售[22] - 公司拟集中竞价出售已回购股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披露计划[22] - 公司出售已回购股份需披露拟出售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等多项内容[23] - 集中竞价交易出售时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出售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不超20万股除外[23] - 任意连续90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的1%[23] - 首次出售已回购股份次一交易日披露进展,占总股本比例每增1%,3个交易日内披露[24] - 每月前3个交易日披露截至上月末出售进展[24] - 出售期限届满或计划实施完毕,2个交易日内披露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5] 未使用股份处理 - 已回购股份未按披露用途转让,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需股东会决议通过[25] 计算标准 - 计算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以最近一次公告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份[29] - 计算定期报告相关指标时,发行在外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股本数为准[2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0]
火炬电子(603678) - 火炬电子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5-10-29 09:16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 ...
火炬电子(603678) - 火炬电子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10-29 09:16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强化风险控制,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实 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新股配售或者申购、上市公司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已 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除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 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远期 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
火炬电子(603678) - 火炬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29 09:16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