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华正新材(603186)
icon
搜索文档
华正新材(603186) -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0:32
对外担保审批情形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9]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9] 审批流程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股东会审议[20]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0]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20] 担保额度管理 -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分别预计两类子公司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任一时点余额不超额度[20][21]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21]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任一时点余额不超额度[21]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满足条件可调剂,获调剂方单笔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21]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同情况对象处获额度[21] 担保合同及后续管理 - 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事项[25] - 主合同条款变更修改担保合同应报批审查,原合同作废[25] - 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汇报借款情况[28] - 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29] -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须大于公司担保数额[30] 信息披露与责任 - 经批准的对外担保应披露相关总额[34]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还款等情况应及时披露[35] - 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负个人责任[38]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3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0][41]
华正新材(603186) -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0:32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监督工作,加强企业 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规避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 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 | |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及要求 第 1 页 共 6 页 第九条 审计费用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证审计正常经费充足可用。内部审计可 根据情况采取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方式进行,就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要求及程 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 工作的准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现有的与 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部门或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 ...
华正新材(603186) -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0:32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 |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 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 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以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开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 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 公益性社会活动中,自愿无偿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
华正新材(603186) -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0:32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 |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响。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
华正新材(603186) -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0:32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 | |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 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 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有关重大问题 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 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 ...
华正新材(603186) -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0:32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 第一章 | 总则 1 | | --- | --- | | 第二章 |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1 | | 第三章 |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 | | 第四章 |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3 | | 第五章 |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4 | | 第六章 | 附则 5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 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 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的审计机构 ...
华正新材(603186) -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0:3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第一章 | 总则 | 1 | | --- | --- | --- | | 第二章 |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 | | | 第三章 | 关联交易 | 2 | | 第四章 | 关联交易的原则和价格管理 | 3 | | 第五章 |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 4 | | 第六章 | 附则 10 |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制定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 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正新材 ...
华正新材(603186) -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0:3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订科学、 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 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也是公司人力资源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的重大政策在形成决议前已得到了 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一 ...
华正新材(603186) -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4 10:3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 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 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
华正新材(603186) -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10:3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 |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