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审批情形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9]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9] 审批流程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股东会审议[20]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0]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20] 担保额度管理 -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分别预计两类子公司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任一时点余额不超额度[20][21]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21]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任一时点余额不超额度[21]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满足条件可调剂,获调剂方单笔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21]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同情况对象处获额度[21] 担保合同及后续管理 - 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事项[25] - 主合同条款变更修改担保合同应报批审查,原合同作废[25] - 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汇报借款情况[28] - 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29] -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须大于公司担保数额[30] 信息披露与责任 - 经批准的对外担保应披露相关总额[34]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还款等情况应及时披露[35] - 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负个人责任[38]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3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0][41]
华正新材(603186) -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