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华股份(6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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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股份(603182) - 嘉华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3 10:16
会议召集与主持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4]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11] 会议审议与表决 - 特定事项需经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6]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12] 信息提供与意见听取 - 原则上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信息[11] - 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应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9] 会议相关记录 - 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12]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2] 细则说明 - 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14]
嘉华股份(603182) - 嘉华股份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3 10:16
内部控制框架 - 内部控制目标有保证经营合法合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等六项[3] - 建立与实施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等五项原则[4] - 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等五项[4] - 制度涵盖经营活动所有环节及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5] 职责分工 - 董事会全面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实施和完善[8] - 内部审计部门对业务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8] - 经营管理层全面落实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8] - 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专业系统内部控制程序[9] 风险识别 - 识别内部风险关注人力资源、管理等因素[14] - 识别外部风险关注经济、法律等因素[14] 募集资金管理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0] -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在年报披露[21] - 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制定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19][20] 关联交易管理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4] - 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23] - 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26] 股东权益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28]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9] 子公司管理 - 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人员选任和职责权限[16] 担保与投资控制 -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31] - 重大投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35] 信息管理 - 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对外发布信息主要联系人[38] - 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41] - 获得内部信息方式有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等渠道[42] - 获得外部信息方式有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等渠道[42] - 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集成与共享,加强信息系统各方面控制[69] 反舞弊与监督 - 建立反舞弊机制,明确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职责权限[42] -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43] -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45] - 专项监督在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时对内部控制某些方面进行针对性检查[46] - 专项监督范围和频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日常监督有效性确定[46] 缺陷管理与评价 - 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分析缺陷并提出整改方案[46] -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46] - 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追究重大缺陷相关责任[46] - 定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出具报告[46] 制度其他规定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48] - 制度与新规定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4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48]
嘉华股份(603182) - 嘉华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3 10:16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以下简称"《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监管。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本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 ...
嘉华股份(603182) - 嘉华股份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3 10:16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业务由公司统一管理[2] 套期保值业务 - 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对现货库存等进行套期保值[4] 交易审议规则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满足特定条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可对未来12个月内交易范围等预计并审议,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7] 决策与实施机构 -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主要决策机构,期货业务管理小组负责交易实施[9] 小组职责 - 期货业务管理小组负责监督管理等职责[9] 信息披露 - 交易损益及浮动亏损达一定标准应及时披露[12] -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全面披露效果[13] 风险控制 -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控制风险[15] 独立董事权力 - 独立董事有权监督检查期货业务及交易情况[16] - 过半数提议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专项审计[16] - 发现违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停止相关活动[16] 保密规定 -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交易信息[16]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18] - 与新规定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18]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8]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8]
嘉华股份(603182) - 嘉华股份内部控制评价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3 10:16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提高内部控制工作质量与效率,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揭示和 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 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 、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 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以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 该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五)适应性原则。依据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点、风险状况 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公司外部环 ...
嘉华股份(603182) - 嘉华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3 10:16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等需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9]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除担保)超30万、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11]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除担保)30万以下、与关联法人成交(除担保)不超300万或占净资产绝对值不足0.5%由总经理决策[11] 关联担保决策 - 公司为关联人担保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担保需其反担保[12] 共同出资决策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公司按出资额适用权限,全现金出资按比例定股权可豁免股东会审议[9][13]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1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且不得代理表决[18]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3] - 关联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3] 交易额度与期限 - 关联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22]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审议披露[22] 特殊交易说明 - 公司向关联人购资产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且对方未承诺需说明原因[26] 交易累计计算 - 连续12个月内与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权限[20] 委托理财决策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按预计额度计算适用权限[21] 交易披露与审议 - 已执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条款未变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有变化或续签需审议[22] - 首次日常关联交易按总金额审议披露,无总金额提交股东会[22] - 公司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需重新审议披露[22] 子公司交易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交易适用本制度[28] 制度生效与废止 - 本制度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4月修订)废止[28]
嘉华股份(603182) - 嘉华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3 10:16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 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
嘉华股份(603182) - 嘉华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13 10:16
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完善治理结构[2] 管理原则 -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原则包括合规、平等、主动和诚实守信[3] 沟通内容与方式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法定信息等多方面[5] -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5] 渠道建设 - 公司需设立畅通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6] - 公司应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及时更新信息[6] 职责分工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17] -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18] 档案与公告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13]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公布网址和咨询电话,变更后及时公告[13] 渠道维护 - 公司应保证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工作时间专人接听[14] 说明会召开 - 公司应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参与人员包括董事长等[16] - 公司在特定情形下需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如现金分红未达规定等[16]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17] 调研接待 - 公司接受调研时应妥善接待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9] - 公司接受调研时应要求调研方出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19] 平台管理 - 公司应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信息,指派专人回复投资者[22] - 公司可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举行“上证e访谈”[22] -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谨慎客观,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22][2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26]
嘉华股份(603182) - 嘉华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2025-10-13 10:16
舆情管理组织 -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组,总经理任组长,董秘任副组长[3] - 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证券部,涵盖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4] 舆情分类与处理 - 舆情分重大和一般,影响程度不同[6][7] - 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等[7] 信息报告与处置 - 信息核实后报董秘,重大舆情报工作组[8] - 一般舆情董秘和证券部灵活处置[8] - 重大舆情组长召集会议决策部署[9] 信息保密与追责 - 内部人员对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12] - 擅自披露或媒体编造虚假信息致损,公司保留追责权[13]
嘉华股份(603182) - 嘉华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13 10:16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 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