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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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剑智能: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9-01 16:09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维护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1][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2] 资金占用定义与类型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 [2]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代偿债务、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债权等 [2] 经营性资金往来管理 - 严格实施关联交易行为并及时结算 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时间 [3] - 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 [3] - 不得通过垫支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提供给占用方使用 [3]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禁止行为 - 禁止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 [4] - 禁止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委托贷款 [4] - 禁止委托占用方进行投资活动 [6] - 禁止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 - 禁止代为偿还债务 [6]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 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 财务总监任副组长 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工作人员组成 [7] -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和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 - 财务总监需在董事会定期会议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3] 监督与检查机制 - 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分别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3] - 财务部门定期检查控股子公司并上报审查情况 [7] - 董事会和股东会按权限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7] 风险应对与法律措施 -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应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8] - 占用方在资金全部归还或违规担保解除前不得转让股份 [8] - 董事会自知悉事实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股份锁定或冻结手续 [8] - 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实施条件 防止损害公司权益 [9] 责任追究机制 - 对协助侵占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重大责任董事提请股东会罢免 [10] - 董事需审慎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0] - 发生非经营性占用造成不良影响时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 - 造成投资者损失时 除行政经济处罚外追究法律责任 [10]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10] - 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10]
浙江华业: 15-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1 13:18
核心观点 -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旨在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涵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定义、防范原则、具体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并覆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2] 资金占用类型定义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代偿债务、资金拆借、承担担保责任等无商品或劳务对价的资金使用 [2] 防范原则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防止资金占用,禁止以垫付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 [3]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方式:代垫费用、资金拆借(除参股公司同比例外)、委托投资、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代偿债务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3] - 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4] - 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同时控股股东需提供反担保 [4][5] 公司治理与股东行为规范 - 重大决策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干预公司决策及经营活动 [5] - 控股股东投入资产需权属清晰,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变更,公司独立管理资产 [5] -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利益或谋取额外利益 [5] 责任主体与措施 - 董事会负责资金占用防范管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法定维护资金安全义务 [6]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及资金往来人员为主要责任人,财务部为职能部门需及时报告潜在占用 [6]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需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6] - 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清偿需符合严格条件:资产属同一业务体系、需评估审计、独立董事意见、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 [7] 审计与信息披露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需公告该说明 [7] - 控股股东转让股份前需解决违规资金占用问题 [8]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可向控股股东提出赔偿要求,并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通过司法冻结股份变现偿还 [8] -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资金占用的,将受处分或罢免 [8] 制度效力与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10]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
新劲刚: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3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系统化资金管理制度以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明确禁止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并建立责任追究与司法冻结机制保障制度执行 [1][2][3][6]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资金管理 [1]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 [1] 资金管理原则 -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权益 [2] - 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占用 禁止以垫付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源 [2] - 关联交易需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避免形成非正常资金占用 [2]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商业汇票、代偿债务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定方式 [2] 担保与责任机制 -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3] - 董事会设立专项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负责制度执行与监督 [4] - 财务负责人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5] - 外部审计机构需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5] 违规处理措施 - 违规占用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责任人同步追责 [5] - 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 通过司法冻结股份变现清偿 [6] - 优先以现金清偿占用资金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履行审批程序并符合国家规定 [6] - 擅自批准资金占用视为严重违规 金额巨大时需通报股东会并严肃处理 [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8]
山东章鼓: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4 16:32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核心内容 -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明确禁止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2] - 资金占用定义包括经营性占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等) [2] - 公司需确保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五方面独立,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且决策自主 [3] 独立性要求与财务规范 - 公司董事会及内部机构需独立运作,禁止与控股股东存在机构混同 [3] - 严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资助,关联交易需严格履行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 [3] - 购买控股股东资产前需核查其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问题,未解决前不得交易 [4] 资金占用禁止行为的具体形式 - 明确禁止通过拆借、委托贷款、虚假商业汇票等六类方式向控股股东输送资金 [4][5] - 关联交易需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 [5] - 董事及高管对资产安全负有法定责任,需勤勉履职防止资金占用 [5] 资金占用发生后的处理机制 - 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时需在10个工作日内偿还,否则公司将申请司法冻结其股份 [5]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分别负责执行与监管,财务部及审计部为具体实施及监督部门 [5][6] - 定期核查资金占用情况,发现违规需书面报告并启动问责程序,涉及董事或高管的可提请罢免 [6][7] 制度执行与生效 - 问责程序包括财务核查、书面通知、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董事会司法申请等步骤 [6][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经股东会决议后生效 [7]
*ST观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2 16:16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专门制度以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方式占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股东权益 [1][2] - 制度明确禁止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六类资金提供行为,并规定关联交易需遵循公允性原则 [2][5] - 建立长效机制包括定期核查、审计监督、财务独立等措施,并明确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4][6][7] 资金占用定义与分类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代垫费用、无偿拆借、代偿债务、无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 [2] 防范原则与禁止行为 - 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的资金占用,禁止以垫支工资、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4] - 明确六类禁止行为:如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代偿债务等 [5] - 关联交易需按《公司章程》决策,确保价格公允且不损害公司利益 [3][6] 监督与执行机制 - 董事会定期核查资金往来及资产受限情况,发现异常需立即披露 [4][10] -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审部门检查,必要时引入中介机构,发现占用需督促披露并追讨 [4][11] - 财务总监需监控资金往来,拒绝违规指令并向董事会报告 [6][12] 责任追究与处罚 - 董事及高管协助资金占用将面临处分或罢免,违规担保需承担连带责任 [7][20][21] - 非经营性占用导致损失时,公司将处罚责任人并追究法律责任 [7][22][23] 其他规定 - 资金占用原则上需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满足业务相关性、评估审计等严格条件 [3][8]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8][9]